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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十大亮点

2026-02-02 14:27:5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规则明确化、效力清晰化、责任具体化”为导向,有十大核心亮点,为矿产资源审判提供精准标尺,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司法保护进入系统化、现代化新阶段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1月21日,腊月初三,一个很平常的日子。但这天的一则法治新闻却在矿业界、矿法界引发不小的涟漪,矿法律师们纷纷转发,有的跟进解读。这则法治新闻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简称《矿产资源纠纷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资深矿法律师、北京雨仁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认为,《矿产资源纠纷解释》以“规则明确化、效力清晰化、责任具体化”为导向,有十大核心亮点,为矿产资源审判提供精准标尺,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司法保护进入系统化、现代化新阶段。

配套工程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新矿产资源法施行。新矿产资源法在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矿业权登记性质、矿业用地、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是一次整体性、系统性、重构性的修订,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事实上,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制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以下称《矿业权解释》)。实施8年来,《矿业权解释》对于规范矿业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等纠纷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后,该解释的诸多条文需要根据法律的最新变化作出修改和调整。例如,《解释》根据新矿产资源法关于“探转采”直通车制度的规定,删除《矿业权解释》越界勘查、开采责任承担中与该制度精神不符的规定。又如,《解释》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和新矿产资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类型暂不作出规定。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纠纷审判实践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统一裁判规则,稳定市场预期。为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开展调研,通过实地调查、座谈以及系统梳理案例库、法答网相关案例和答问等方式,针对矿业权取得、流转,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压覆,矿业权提前收回、退出补偿以及涉矿区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审判实践中易发、多发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多次沟通协调,制定了《解释》,同时对《矿业权解释》予以废止。

注重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

记者观察到,《解释》紧紧围绕调研发现的矿产资源纠纷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回应实践亟需。同时,充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解释》准确把握新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物权登记和“权证分离”的规定精神,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例如,《解释》明确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保护受让人及时取得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采,同时促推国家“净矿出让”改革措施落实。又如,《解释》明确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者因管控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收回或者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

另外,《解释》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注重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精神,统筹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解释》明确对于已经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除有新的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矿业权人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大亮点

记者观察到,《矿产资源纠纷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规定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规定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的效力,规定涉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及其范围等方面。

业内人士是如何看待《矿产资源纠纷解释》出台的呢?申升认为,《矿产资源纠纷解释》通篇贯彻、对接民法典精神和新矿产资源法,以“规则明确化、效力清晰化、责任具体化”为导向,为矿产资源审判提供精准标尺。申升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谈了他的体会,并提炼出了10大亮点。

亮点一:确立矿业权出让合同“成立即生效”原则,实现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分离。

申升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含矿业权)依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矿产资源纠纷解释》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的改革方向,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矿业权出让活动的透明度与预期稳定性,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亮点二:明确出让合同解除权,司法保障“净矿出让”政策落地。

《矿产资源纠纷解释》将“净矿出让”政策意图转化为司法可裁判的合同解除规则。不仅为受让人在“矿权无法实际使用”场景下提供救济路径,也反向约束出让人履行土地协调与登记职责,推动“净矿出让”由政策宣示走向司法保障,优化矿业营商环境。

亮点三:清晰界定“无矿权勘查”无效与“预期矿权交易”有效,保护合理市场预期。

《矿产资源纠纷解释》立足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严格区分非法“无证开采”与合法“预期交易”。

亮点四:严令特殊区域勘查开采合同无效,司法红线守护生态安全。

《矿产资源纠纷解释》确立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则。通过在司法层面否定此类合同效力,切断“以合法合同掩盖生态破坏”的路径,从源头预防生态敏感区内违法开发行为,体现最严格生态保护的司法立场。

亮点五:取消流转合同“审批生效”门槛&强化履行规制,全面激活市场与保障交易安全。

《矿产资源纠纷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确立“生效—履行—救济—惩戒”的闭环机制,体现司法从“严进宽出”向“宽进严管”的转型。第五条适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确立合同成立即生效原则,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与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呼应,强化交易安全与失信惩戒。实务中合同应明确登记节点与违约处置,遇多重转让应及时取证并主张权利,保障流转秩序与要素高效配置。

亮点六:确立矿业权“登记簿取得主义”,强化物权公示公信效力。

《矿产资源纠纷解释》贯彻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规则,确立登记簿在矿业权确权和交易中的权威地位。在权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原则上以登记簿为准,当事人主张簿载错误的,应提供原始资料申请更正。本条有助于解决权属不清、引发连环争议的问题,提升交易安全与公示公信力。

亮点七:明确越界开采损失计算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矿产资源纠纷解释》回应“损失难核算”的难题,列举具体赔偿项目,明确“可得利益”应具可预见性与确定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防止虚高索赔。通过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可操作性,也向社会传达“越界必赔”的清晰信号,引导依法合规开采。

亮点八:构建公平合理的压覆矿产补偿规则,平衡公益与私权。

《矿产资源纠纷解释》在保障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顺利推进的同时,确保矿业权人获得公允补偿,防止因公受损却救济无门。

亮点九:明确矿业权提前收回与退出补偿请求权,筑牢投资者权益保障底线。

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国家在法定情形下对矿业权人的补偿义务,回应“政策变动致损”的长期难题。收回与退出必须“依法”进行。该规则强化“恒产恒心”的产权保护理念,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矿业开发的信心与安全感。

亮点十:激励主动生态修复,限制重复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纠纷解释》建立“修复免责”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主动整改到位,防止司法资源浪费与重复追责,推动公益诉讼从事后追责向源头防控转型,引导形成“谁破坏、谁修复、修复可免责”的良性治理格局。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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