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少年法庭法官的“安全”叮嘱
2025-09-04 13:32:3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王意天
《法治周末》实习生 李逸凡
本期开学第一课,来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佐人民法庭(少年法庭)的法官赵昭,从专业角度阐述了青少年在两个日常生活环境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交通安全教育尤为重要
赵昭认为,交通安全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以交通出行为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为12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判断车速、车距等交通要素时存在明显不足,难以应对复杂的交通环境;驾驶电动自行车则需年满16周岁,这是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更快,操控要求更高,需要驾驶人具备更强的应变能力和责任意识。
现在的电动自行车给人们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但是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赵昭反复提醒,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达到一定年龄。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仅如此,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赵昭说。
赵昭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阐释了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一天傍晚放学后,小明(化名)的母亲驾驶电动自行车接10岁的小明放学,在横穿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而是直接骑行穿越道路。适逢张强(化名)驾驶汽车左转,二车相撞,小明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强负主要责任,小明的母亲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小明将张强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非主要责任,并赔偿损失。
赵昭分析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认定责任的依据主要看过错,也就是要看小明母亲、张强主观上存在哪些违反交通规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张强存在驾驶机动车拐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负主要责任;而小明的母亲存在没有下车推行、而是违规骑行穿越道路的过错行为,所以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依法认定张强对小明的损失承担70%,也就是张强承担一大半的赔偿责任,母亲和小明要自担30%的责任。
孩子在游乐场受伤,谁来担责
天气炎热时,水上游乐场是很多家长“遛娃”的首选地,但享受清凉欢乐的同时,也有需要注意防范的安全风险。孩子在水上游乐场玩耍过程中摔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赵昭介绍了另一则案例:某一天,希希(化名)父亲带着希希在某水上游乐场玩耍,在从滑梯出口自下向上爬的过程中,希希摔倒,致使门牙脱落。事发时,希希父亲未在希希身边陪同,经现场其他人员发现后告知才发现希希受伤。随后,希希父亲带着希希前往医院急诊科就诊,希希被诊断为牙槽突骨折、牙龈撕裂伤等。希希父亲认为,该水上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将该水上游乐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水上乐园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避免发生危险,保护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比如,定期检查游乐设备,进行日检、月检、年检等,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设备,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提醒等行为,都是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水上游乐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场馆内有工作人员巡视、管理和指导,其在场馆内多处设有安全标识,且有不得逆行上滑梯及成人需陪同未成年人的明确提示,可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除此之外,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希希系未成年人,在水上游乐场玩耍时,家长应陪同监护,但希希的父亲当时并未在身边看管,亦未对希希逆行滑梯这一明显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进行制止,且直至事发经他人提醒才发现希希受伤,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没有保护好希希的身体健康,当然存在过错。
对于希希来说,希希已年满8周岁,对于滑梯需由上至下滑行的规则是与其心智相符的明知事实,但其逆行滑梯并摔倒受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对于希希要求水上游乐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后希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嘱咐千遍终觉浅,安全要义记心间,安全不仅是个人的事,也是集体的责任,每一个人都是安全的守护者,也是安全的受益者,希望大家以文明为友,与安全为伴,让青春之花盛放光彩,让梦想之舟行稳致远!”赵昭叮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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