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庭不再是“港湾”,司法撑起“保护伞”
2026-06-04 11:00: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我们经常将家庭形容为孩子的港湾,但如果缺少监督,有的家庭也可能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隐秘的角落。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诠释了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只是‘家事’更是‘国事’的立场,也有助于破解家庭只是‘港湾’的误区与迷思,具有重大的教育与指引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中,有的监护人长期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有的监护人对同居人的虐待行为放任不管,还有的未成年人因长期虐待致死……
“我们经常将家庭形容为孩子的港湾,但如果缺少监督,有的家庭也可能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隐秘的角落。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诠释了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只是‘家事’更是‘国事’的立场,也有助于破解家庭只是‘港湾’的误区与迷思,具有重大的教育与指引意义。”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兼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以管教为名行伤害之实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案件尤为触目惊心。
在王某虐待、拒不执行裁定案中,6岁的杨某被母亲王某抚养期间长期遭受殴打。2023年8月中旬至9月6日间,王某经常因杨某吃饭、学习不认真等,以管教之名使用经改造的铁制衣架和擀面杖殴打杨某,致杨某身体多处挫伤。
2023年9月6日,杨某学校的老师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虐待罪立案后对王某决定取保候审,并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其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妇联、基层政府等部门对王某开展联合训诫,并责令其接受为期6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
但王某在收到保护令后,不但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变本加厉。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初,王某仍以管教之名,多次殴打杨某,致杨某轻微伤,公安机关遂对其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2023年8月至9月间多次殴打儿子杨某致其身体多处挫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在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王某仍多次殴打杨某,其行为同时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予以并罚。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王某以管教之名长期殴打虐待6岁幼子杨某,其行为已涉嫌虐待罪。王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并取保候审期间,特别是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非但未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对杨某多次殴打致杨某轻微伤,既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亦属挑战司法权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志远告诉记者,王某近一个月内连续多次殴打6岁幼子,致其体表多处挫伤,已明显超出合理管教的必要限度,实属借管教之名行暴力之实,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与此案不同,在文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中,侵害后果则更为严重,被害人田某某年仅2岁,经虐待和殴打后死亡。
该案中,被告人文某某与已婚的田某同居,2023年2月至12月,田某携婚生女田某某与文某某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文某某、田某经常采用打骂、捆绑、吊起、罚站、冻饿等方式虐待田某某,还频繁使用拳脚、拖鞋、饭铲、木条、皮腰带、手机充电线等暴力殴打田某某。
2023年8月,田某因嫌弃田某某不能流利说话,殴打田某某致其背部、臀部肿胀及前胸、后背瘀青。9月,文某某殴打田某某致其臀部、四肢多处出现条状伤痕。12月19日,田某因嫌弃田某某不听话,持木条殴打田某某致其臀部红肿、大腿外侧出现血印。
同年12月21日6时许,田某上班后,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使用手机充电线等严重殴打田某某胸部等处致其倒地抽搐,文某某叫田某回家后一起将田某某送至医院,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审理法院认为,文某某伙同田某虐待共同生活的幼儿,情节恶劣,还故意伤害幼儿,其行为分别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并罚。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本案中,被告人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以极其恶劣的手段虐待、残害幼童,罪行和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彰显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即使发生在家庭内部亦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导向。
王志远指出,该案彰显了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先保障的司法理念。
“家庭内部暴力一旦逾越管教范畴,发展为持续、残忍地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应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犯罪,不因亲属关系而从宽处理。此案强调监护权之公共属性。监护权兼具自治属性与公共属性,监护人虐待、伤害被监护人,既有悖伦理亲情,更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公然背弃。”王志远表示。
不作为也是伤害
比直接施暴更普遍,也更隐蔽的,是监护人的沉默。
在赵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7岁的赵某乙随母亲朱某及继父卿某共同生活,2024年某日,赵某在探望赵某乙时,发现赵某乙身上有伤,于是报警。
公安机关查明,卿某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手机充电线对赵某乙背部和臀部等部位进行击打,造成赵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处体表挫伤。而与赵某乙的生父赵某发现孩子伤痕后立即报警不同,孩子的母亲朱某在卿某施暴时始终保持沉默,不加阻止。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卿某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教育范畴,属于家庭暴力。朱某作为赵某乙的母亲和直接抚养人,对卿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持放任态度,不加阻止,未尽到监护职责,由其担任直接抚养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此外,赵某乙已7周岁,对生活环境的利弊以及抚养情况有基本的辨识能力,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跟随朱某及继父一起生活。法院依法支持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对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明确,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却持放任态度不加以阻止,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相较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民事处理,在黄某某虐待、故意伤害、王某某虐待案中,母亲王某某的放任行为则面临刑事处罚。
该案中,王某某带着非婚生子陈某与男友黄某某同居。共同生活期间,黄某某因陈某生父多次向其家人发送威胁信息,迁怒于年幼的陈某。
自2024年6月起,黄某某多次以拳头击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陈某,导致陈某伤痕累累,还逼迫陈某抽烟喝酒。同年6月中旬,黄某某猛击陈某左腿,致其左胫骨近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黄某某实施虐待行为时,王某某在场,但没有阻拦,也没有带受伤的陈某就医检查。直到2024年6月19日,王某某的朋友发现陈某伤情后告知其生父,生父才于6月21日报警。
“上面两个案例均表明了法律禁止实施及放任任何形式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这也警示在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中负有法定保护义务的一方,必须履行好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坚决说不、及时制止,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姚建龙说。
王志远也指出,该案具有两重意义:一方面,将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关系的同居者认定为适格的虐待罪主体,突破形式身份限制,将儿童保护范围延伸至事实抚养关系之中;另一方面,明确监护人不作为亦可构成虐待罪,监护人消极退缩、放弃保护职责,同样应受到刑法否定评价,表明法定监护人的积极保护责任绝非道德选项,而是法定义务。
应构建综合保护体系
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因其发生在私密空间,发现和干预的难度大。如何打破这堵墙,让孩子身心“看不见的伤口”被及时看见、及时干预?
在田某某虐待、猥亵儿童案中,12岁的女孩周某,被亲生母亲田某某长期实施殴打、罚站、冻饿、赶出家门等多种虐待行为。田某某还通过网络结识他人,强迫周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出售。
学校教师在进行日常教学观察时,发现周某身上、面部经常出现不明瘀青,经耐心询问得知周某存在被母亲虐待等行为后,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责任法官反映情况。
法院迅速启动响应机制,联合公安、教体、民政、社区、妇联等多部门会商,立即将周某安置到临时庇护所,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触周某。经研判,田某某长期施暴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学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取证中了解到周某还存在被猥亵的事实。
周某因长期遭受虐待,产生害怕与人交流等心理创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及时委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周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阴影;依法向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其后续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支持。后当地妇联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田某某对女儿周某的监护资格,由周某祖母日常抚养照顾,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回访,周某各项身心指标逐步恢复。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学校发现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线索后,及时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置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人民法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综合运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予刑事处罚、撤销监护资格等措施,对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和司法救助,开展判后回访,构建起多部门集发现、干预、民事特别程序与刑事追责并用、救助与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助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姚建龙认为,该案是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的经典示范。
“对于家庭内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特别是家庭内其他成年人都有权也有责任及时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及时检举、控告、报告。与此同时,要切实履行共同责任,建立干预家庭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姚建龙说。
王志远表示,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因复杂,预防治理涉及方方面面,司法机关未简单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联动公安、检察、妇联、基层政府等多方力量,通过出具告诫书、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展司法救助、判后回访等系列措施,着力矫正行为、修复家庭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被害人,体现了刑事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源头防治的趋势。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