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犯罪构筑“预防之墙”
2026-02-05 14:20:3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刘少华
近日,公安部就《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不仅进一步明确实名制要求,严禁干扰、破坏实名制的行为,更首次系统性地将网络支付、引流推广等黑灰产业链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并依据平台规模与技术能力设定差异化防治义务,着力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2月1日《新华每日电讯》)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但如何将法律之光真正照进虚拟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始终是治理中的难点。
此次征求意见稿以问题为导向,试图用法治利剑直指网络犯罪生态的“七寸”,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思路正从以往的“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
筑牢网络犯罪防治的基础,首先必须扎紧“实名制”这道闸门。长期以来,非实名或虚假实名账号成为诈骗、造谣、网络水军等违法行为的“隐身衣”与“通行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实施干扰、破坏实名制的行为”,正是对网络犯罪“物料供应”源头的有力回应。将实名制要求从通信、社交等传统领域,进一步延伸至网络支付、推广营销等关键环节并强化保障,实质上是在收紧犯罪活动的入口,显著提高其违法成本与风险。
网络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持续蔓延,与其产业化、链条化的运作模式密切相关。支付通道洗钱、精准引流“杀猪盘”、技术工具支持等黑灰产服务,使得犯罪活动变得更加高效和隐蔽。因此,治理网络犯罪不能只打击表面行为,更须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征求意见稿将网络支付、引流推广等基础性黑灰产环节明确列为规制重点,可谓切中要害。将这些关键支撑环节纳入法律直接打击范围,无疑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更精准、更具操作性的武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规模、技术能力等因素,设定了差异化的防治义务。这一设计避免了“一刀切”可能给中小平台带来的合规负担,同时也让具备更强能力的大型平台承担起应有的主体责任。这种“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治理逻辑,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既有法律形成了制度衔接。只有当平台企业从过去的“旁观者”真正转变为“守门人”,当“技术中立”不再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网络空间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才可能真正牢固。
当前,算法推荐可能成为犯罪诱导的“帮凶”,深度伪造技术不断模糊真实与虚假的边界。技术发展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在重塑犯罪形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本质上是对“技术向善”的法治回应。通过明确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既为创新划出安全红线,也为数字时代的文明秩序奠定基石。
当然,网络犯罪防治立法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只是第一步。面对黑灰产手段不断迭代、跨境定制化流转等新挑战,后续立法仍需进一步细化跨境网络犯罪治理机制,努力破解监管盲区。与此同时,治理过程中也需平衡好安全与便利,避免过度规制影响普通用户的正常网络体验。此外,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同样重要,唯有动员广大群众自觉远离黑灰产,才能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生态。
网络空间不应成为犯罪的温床,也不该是治理的飞地。只有不断织密法律之网、压实平台责任、斩断黑灰产链条,才能真正筑牢网络安全的堤坝,让亿万网民在清朗的空间中安心用网、放心上网。这不仅是一场技术治理的升级,更是对人民群众数字权益的切实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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