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如何实现“惩小过防大错”
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启“教育 惩戒”模式
2026-02-05 16:28:2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发刊词
国本青禾 法治筑梦
少年强,则国强。当下,到底什么样的少年,才能主动锚定成长航向、承载家庭期许、勇担时代使命,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的坚实力量?这一追问,不仅关乎少年个体的成败得失,也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关乎法治中国建设的长远根基。
2026年伊始,正值法治宣传教育法深入实施、“九五”普法规划即将启幕之际,《法治周末》立足媒体之责,隆重推出“少年法苑”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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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高原
■嘉宾:
张 成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祝晓明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天元检爱工作室负责人
刘 溪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王平发 湖南省长沙市长郡中学高级教师
1月29日晚,14岁女生李某因矛盾纠纷,邀约刘某等5名未成年人(年龄15至17岁),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对18岁女生张某实施辱骂、殴打,警方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依法对6名涉案未成年人全部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这标志着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旧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低龄免罚”惯例被打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范开启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新阶段。
而近期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新法施行一个月以来,广东湛江、内蒙古五原、湖南湘潭等多地陆续出现未成年人被行政拘留案例,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违法治理的深度思考。
为此,《法治周末》记者特邀公安、检察、法院、法学界、教育界5位嘉宾,围绕新法实施后的执法实践、协同治理等话题展开对话。
修法破局
为何终结“年龄特权”
主持人:新法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条款作出重大调整,打破了以往“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惯例。大家从各自的工作实践来看,旧法在实施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此次修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张成:作为基层执法民警,我们对旧法的执法困境感受最直接。过去处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时,经常陷入“批评教育—再次违法”的循环。旧法的“一般不执行拘留”规定,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但在部分案例中有些未成年人的年龄反而成了“护身符”。这样既弱化了法律威慑力,也让受害者觉得不公平,影响了大众对法治的信任。
祝晓明:我遴选进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来,一直主要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我深切感受到低龄未成年人惩戒措施的局限性。14至16周岁群体实施的校园欺凌、结伙盗窃等行为危害严重,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修法前的法律框架下仅能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柔性措施,行政拘留决定也常因保护主义倾向不予执行。这种惩戒力度与行为危害性的失衡,导致违法者难以敬畏法律,受害者权益难以抚慰。
此次修法引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拘留执行标准,构建了精准的阶梯式干预机制。其价值体现在:一是升华法律原则,将“宽容但不纵容”转化为可操作规范,坚守保护底线又避免法律沦为“纸老虎”;二是创新治理模式,通过“预防性保护”与“惩戒性挽救”的统一,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干预转变;三是优化社会效果,司法机关介入与家庭教育指导结合,矫正违法行为并提升家庭法治素养,回应公众对实质正义的期待。该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双重功能:对违法者,拘留措施通过强制法律体验促使其反思行为边界;对受害者,实质性法律程序提供心理安抚;对社会公众,传递“违法必究”的明确信号。
刘溪: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不少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都是从多次治安违法逐步升级来的。旧法对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导致他们对法律缺乏足够的敬畏之心,小错不断积累,最终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渊。如果在未成年人多次治安违法时,能给予必要的惩戒和警示,或许就能避免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次修法正是弥补了这个漏洞,构建了“治安违法—刑事犯罪”之间的梯度惩戒体系。
我们此前办理过一起抢劫案件,犯案人就是一名有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当时旧法尚未修订,他被行政拘留但不执行,因此在思想上也没有深刻认知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最终他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相应刑罚,很让人叹息。
王平发:作为高中政治教师兼班主任,我在一线教学和班级管理中,深切感受到旧法框架下的教育困境。过去不少学生存在错误认知,觉得“未成年就是‘免责符’”,即便出现打架斗殴、逃课逃学、盗窃财物,甚至校园霸凌、聚众滋事等性质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认为顶多是学校内部处分,不会触及法律,更不会被公安机关处置。还有学生笃定,家长一定会出面“护短”,反对学校将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新法的实施,彻底打破了这种错误认知,清晰传递出“年龄不是违法挡箭牌”的信号,我们开展教育时更有法理依据,也更能让学生和家长信服。
苑宁宁: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治理思路发生了重要转变。
过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这虽体现了保护的初衷,但长期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困境。部分接近成年的未成年人,在初次违法后未能受到足以警醒的实质惩戒,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导致短期内再次甚至多次违法,这不仅使其个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损害了法律的威慑力与社会公平感。旧有规定下的处理方式,有时也令公安机关和学校陷入批评教育后便无计可施的尴尬境地,难以对屡教不改者形成有效干预。
因此,此次修法聚焦于特定情形,并非全面收紧,而是旨在设立一道明确的底线,其核心必要性在于实现宽容但不纵容,为矫治那些正滑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提供了关键的法律工具,推动治理模式从简单免罚转向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全国落地
新法执行如何把握尺度
主持人:新法施行一个月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出现多起未成年人被行政拘留案例,广东湛江三少年持械追打他人被拘留、内蒙古五原县4名女生欺凌他人被处罚等案例引发广泛关注。如何把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和“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认定标准?
张成:新法实施后,执法依据更清晰,基层责任也更重。过去对多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常因年龄限制难以拘留,震慑不足。如今对已满14周岁、一年内二次违法的,可依法拘留,执法更有力。
我认为,公安机关在认定“二次违法”关键看两点:一是“时间节点”,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一年内实施第二次以上独立的治安违法行为;二是“行为性质”,只要是依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无论是否同一类型,都可以累计。比如,保康县城关镇两名15岁少年,2025年有盗窃违法记录,2026年1月又实施盗窃,就属于“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依法予以拘留。这不仅是处罚,更是通过必要干预阻断其滑向更严重的犯罪。
祝晓明:新法施行后,各地执法实践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程序保障更加完善。如询问未成年人时监护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可能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明确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且听证程序不公开举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得到较好落实。二是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审查和类案分析,对执法尺度进行监督,确保“同案同办、类案类判”,维护法律统一适用。三是教育与惩戒并重。执法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关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我们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本地执法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例如,行为是否涉及持械、是否造成多人伤害、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并引发秩序混乱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认定标准以两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为依据,只要间隔在一年以内,即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实践中,我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执法不当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新法执行既合法合规,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刘溪: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新法执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惩戒与教育并重”。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留的同时,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比如,广东湛江的案例中,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向三名被拘留的未成年人详细解读了新法条款,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些地方公安机关还联合社工组织,对被拘留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这种“惩戒 教育”的模式,既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帮助他们改正错误,符合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上,公安机关肯定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多个因素。比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否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是否在公共场所实施违法行为,是否引发网络舆情等。像内蒙古五原县4名女生欺凌他人并拍摄视频传播,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伤害,还在网络上引发了不良社会影响,就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法予以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苑宁宁:新法施行一个月以来,从广东、内蒙古、湖南、重庆等多地发布的案例可以看出,初期执法呈现出谨慎而鲜明的特点。各地公安机关普遍选择了社会关注度高、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作为突破口,如结伙欺凌、持械斗殴等,此举旨在通过案例释放明确的信号,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
在具体裁量时,执法机关并非机械地套用条文,而是注重综合考量。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行为手段的暴力性、对受害者造成的身体与心理伤害、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以及公众的观感等多重因素。
而对于“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这一核心要件,执法实践中严格把握时间节点与违法事实的认定,确保每一次违法行为都有确凿的法律文书记录。同时,裁量时会关注未成年人具体的年龄、悔过态度及家庭监护情况,对于因严重失管失教而违法的,拘留惩戒的必要性就更为突出;对于刚满14周岁、家庭具备管教条件的,则会更加慎重,体现了区别对待、精准施策的执法智慧。
协同共治
如何筑牢未成年人成长防线
主持人:新法的实施不仅是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验,也对学校、家庭、司法机关等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法,社会各界应如何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张成:公安机关在新法实施后,除了严格执法外,我们还会主动延伸职能,加强与学校、家庭、社区的联动,坚持“惩戒与教育并重”,力求让每一次执法都成为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帮助迷途少年真正知止、回归正途。
新法既赋予我们更多手段,也要求更注重执法温度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将继续完善警示与帮扶机制,真正实现“惩小过、防大错”。
祝晓明:检察机关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认真开展公益诉讼等综合履职,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协同共治。一方面,强化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案件的执法监督,通过个案审查和类案分析,确保执法司法活动合法规范,维护法律统一适用;另一方面,针对校园欺凌、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等突出问题,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教育、文旅等部门依法履职,堵塞管理漏洞。
实践中,我们已联合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开展“新法进校园”活动,通过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形式,增强学生法治意识,同时推动学校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压实防治责任。此外,我们还将联合社工组织、志愿者队伍,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社会观护、家庭指导等帮扶措施,结合“同心护未”网络帮教普法小程序,构建“惩戒—矫治—回归”的全链条保护体系。
刘溪:法院会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学校、社区等部门的协作,构建“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的联动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会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邀请心理专家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我们也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知自己的行为危害性;案件审结后,我们会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跟踪了解未成年人的改造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为他们提供复学、就业等帮助,帮助指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避免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同时,我们会定期到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模拟法庭、法治讲座等形式,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王平发: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新法的执行让学生和家长对“违法代价”有了更直观的认识。过去有些学生对老师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不重视,现在通过各地的案例,他们真切地感受到“违法真的会被拘留”,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明显增强。同时,新法的执行也让家长更加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过去有些家长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是要求很严格,认为只要不影响学业成绩就行。现在主动联系老师了解孩子的在校情况,配合学校开展教育工作。有个学生家长跟我说:“以前觉得孩子小,犯错没关系,现在知道了14岁就可能被拘留,真得好好管管了。”这种转变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提升学生家长的法治观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在高中政治学科教学中,现在使用的《政治与法治》和《法律与生活》两本教材,本身就承载着法治教育的核心使命,而新法实施恰好为教材内容提供了鲜活的现实注脚和实践载体,能让法治教育更接地气、更具实效。我会将新法内容全面融入到日常教学工作之中,促进学生形成人人守法的好习惯,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治观念;同时,我会从学科角度建议学校加强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不良行为预警机制。作为班主任,我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合作,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普及新法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推动形成“学校教、家庭管、社会帮”的家校共育合力,让法治精神真正扎根于每一位青少年心中。
苑宁宁:新法的有效实施,远非公安机关一家的职责,它实质上是对全社会协同共治能力的一次考验与提升。要将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必须构筑起一道环环相扣的防线。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前端,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承担起枢纽职能,通过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在案件处理中深入剖析未成年人违法的深层原因,依法适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并将评估预警信息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与学校、社区进行必要共享。
学校作为教育主阵地,必须将法治教育与生命教育落到实处,并完善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早期发现、干预和报告机制,防止小错滋长。家庭的责任则更为根本,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对于因管教不力导致子女违法的,应依法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司法机关中的检察机关应强化对此类案件的法律监督,确保程序公正与权益保障,并可针对案件中暴露的治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最后,社区和专业社会组织的跟进至关重要,他们能为被处罚后的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顺利回归正途。
只有执法、司法、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力量形成“惩、防、教、治、归”的完整体系,才能真正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主持人:正如各位嘉宾所言,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协同发力。只有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理念贯穿始终,才能真正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筑牢成长防线,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