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折射的司法反诈图景
2026-03-05 08:29: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不久前,吴某涛经人介绍,获悉可前往各地帮助收取诈骗资金以牟取非法利益,遂添加上线koko官网下载的联系方式。吴某涛受上线指派,前往湖北省黄石市,定向找到3位老人。他先是当着老人的面拨通上线语音电话,并称电话那头是老人的孙子,然后上线利用ai拟声技术模拟老人孙子的声音,让老人相信对话的人是自己的孙子,再制造紧急场景对老人实施诈骗。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5个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该典型案例反映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分工细化、跨域协作中“线上远程实施诈骗、线下专人上门取款”相结合的新特点。
2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侵财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汪斌表示,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反诈宣传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注重以高质量审判带动高品质宣传。近5年来,已先后发布多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例普法,清晰阐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法、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让人民群众直观认清诈骗陷阱,切实提升识骗防骗能力。通过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警示潜在犯罪人,切莫心存侥幸,莫因贪利为他人洗钱,沦为上游犯罪的“帮凶”。
典型案例呈现五个特点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振宇的专业领域是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辩护等,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近5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发布的多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围绕跨境电诈集团、特定群体诈骗、新型诈骗模式、关联犯罪全链条打击、共同犯罪量刑、追赃挽损六大核心维度展开,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重点对象、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宽严相济分化瓦解、追赃挽损保障民生的司法导向。
在宋振宇看来,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呈现出5个特点:
第一,聚焦跨境电诈首犯,释放“虽远必究”强烈信号。如余某波案所示,其在境外组织14人实施“荐股引流”“虚假投资”诈骗,造成被害人近3亿元的损失,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该案彰显了对跨境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坚决从严惩处的司法立场。
第二,直击就业民生痛点,首次系统回应“招转培”诈骗乱象。徐某楠等人以“思跃教育公司”为名,诱骗求职者交纳培训费2900万余元,构成典型“招转培”诈骗。法院依法判处主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当前就业形势下有力整饬职业培训市场秩序。
第三,揭示利用ai技术的新型诈骗,强化对老年人等高危群体的保护。在吴某涛案中,诈骗团伙利用ai拟声技术冒充被害人亲属的声音,诈骗老年人钱款,该案反映出犯罪手段正向智能化演进,司法对此类“技术赋能型”新型诈骗予以重点规制。
第四,创新适用“主动补偿被害人损失”作为从宽情节,推动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统一。在游某龙等9人“两卡”犯罪案中,部分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补偿受害人52万余元,挽损率达50%,法院据此依法宣告缓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细化落实。
第五,精准识别新型洗钱路径,斩断电信诈骗“最后一环”。钟某亮以“代购”二手奢侈品方式协助转移涉诈资金46万余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警示公众勿成上游犯罪“工具人”。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贾保民也提到,“招转培”类诈骗案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冠以“经济纠纷”的性质而难以被查处,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保民生的坚决态度。
“抓早抓小,露头就打”
记者发现,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用ai拟声换音诈骗老人钱财的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低。前述吴某涛参与诈骗3名老人6万元,其获利金额为1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涛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接受上线安排上门收取、转移诈骗款,为上线获得诈骗款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吴某涛到案后坦白罪行,在法院审理阶段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贾保民认为,这个涉案金额相对较低的案例之所以被选为典型案例,是因为其宣传警示意义很大。
“国家近几年对反诈宣传力度的加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仍然防不胜防,利用ai技术实施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最高法通过发布这种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利用触目惊心的事实,加强社会的防诈反诈意识,特别是对新科技了解相对滞后、防骗能力弱的老年人来说,非常有意义。”贾保民补充。
宋振宇还提到,尽管被告人吴某涛个人仅获利1700元,金额较小,但其参与的ai拟声换钱诈骗案被列为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抓早抓小,露头就打”的治理思路。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代表了当前电诈犯罪技术智能化、分工产业化、对象精准化的发展趋势,具有极强的预警价值。”宋振宇总结。
具体而言,一是,作案手法新颖,反映技术“赋能”下的犯罪升级。本案首次公开披露利用ai拟声技术冒充亲属声音实施诈骗,极大增强了欺骗性,尤其对辨识能力相对较弱的老年人构成严重威胁。此类技术手段突破了传统电诈模式,标志着电诈进入“深度伪造”的阶段。
二是,犯罪链条分工明确,呈现“线上诱导,线下变现”的闭环模式。上线远程操控语音模拟,吴某涛负责实地取款,形成跨域协作特征,增加了防控和侦办的难度,也意味着当前的反诈体系面临新技术的挑战。
三是,被侵害对象特定且脆弱,凸显对老年群体的重点保护导向。3名被害人均系独居老人,在“孙子急用钱”等亲情绑架话术下极易丧失判断力,反映出此类诈骗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破坏家庭信任体系,社会危害深远。
四是,司法回应及时有力,释放“小案不小办、共犯必追责”的信号。尽管个体获利微薄,但其行为客观上为重大诈骗链条提供关键支持,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并判处实刑,明确斩断赃款变现“最后一公里”的司法立场。
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
记者在梳理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时还发现,虽然多个案例的被告人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做法,但并非所有人都因此被从轻处罚。
比如,在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中,被告人余某波伙同他人利用“创利丰金业”平台,虚构可通过该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事实,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组织多名人员,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一年时间内,余某波等人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本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钦、谢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负案在逃期间,又前往境外组织实施此类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罪行严重,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在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和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多名涉案人员因有退赃行为而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楠等9人诈骗案中,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徐某楠伙同他人设计招转培模式骗取求职人员学费700万余元。法院认为,徐某楠投案自首,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9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3年6月,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通过绑定或激活pos机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查明诈骗资金410万余元,涉及被害人80名。该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之后,还自愿补偿30多名被骗人员52万余元,挽损率达50%,被骗人员出具了谅解书,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相关被告人从宽处罚。
宋振宇表示,这次典型案例中所呈现的“重刑”与“缓刑”并存之“反差”,并非裁判尺度不一,而是基于《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中,关于“罪责刑相适应”与“区别对待”的制度设计,对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的精准、个别化裁量,彰显了法治的理性与温度。
《意见一》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当存在“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等情形时,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组织严密、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即便存在退赃情节,也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源头性、主犯型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在余某波案中,被告人虽部分退缴违法所得并有立功情节,但其作为跨境犯罪集团首犯,造成近3亿元巨额损失,且曾因同类犯罪在逃后重操旧业,主观恶性深、再犯风险高,故法院对其科以重刑。”宋振民认为。
贾保民也认为,余某波在逃期间持续作案,其行为反映出了其不思悔改的本质,体现了其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其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立功情节,但相关情节不足以平衡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对其从轻处罚,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种处理方式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告诫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要迷途知返真心悔过,切莫心存侥幸持续以身试法。
汪斌在前述发布会上指出,人民法院将追赃挽损作为刑事审判重要任务之一,坚持多措并举追缴违法所得,督促被告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司法实效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同时,人民法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引导犯罪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惩治犯罪”与“挽回损失”有机统一。
宋振宇说,这也是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游某龙等人被从轻处罚的原因。上述差异化的量刑实践,反映了当前司法治理的深层逻辑:一是坚持区别对待,区分主犯与从犯、累犯与初犯、恶意欺诈与过失协助,做到罚当其罪;二是强化价值引导,通过量刑激励机制,鼓励犯罪人员主动弥补损失,促进社会秩序的修复;三是提升治理效能,将追赃挽损纳入刑事审判全流程,切实回应群众“急难愁盼”。
封住赃款“洗白”路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被告人钟某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以“代购”二手奢侈品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这其中涉及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洗白犯罪所得”的一种新型操作。
2024年11月至12月,钟某亮通过网络根据“上线”(身份不明)安排,短时间内多次往返广东省、四川省、湖南省、重庆市等地,先后3次以买家身份与在闲置品交易平台上出售劳力士手表的卖家在线下见面并验货,要求卖家脱离平台提供银行卡号进行私下交易。
之后,钟某亮编造等候女朋友转账或者要去银行处理等理由,让卖家等待转账收款。其间,不法分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多名被害人,其中46万余元被骗资金转入上述手表卖家提供的收款账号。卖家收款后,钟某亮取走3块手表并邮寄至“上线”指定地址,从中获利13500元,后删除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等数据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亮明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交易二手奢侈品手段协助将之转换为实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钟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亮到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钟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系借“代购”二手奢侈品手表之名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近年来,不法分子经常利用大额黄金交易、二手奢侈品买卖等在资金转移、转换方面的特殊便利,实施洗钱犯罪。
宋振宇表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赃款转移与“洗白”是关键环节。人民法院通过判例明确传递司法立场:任何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从跨境犯罪首犯的顶格惩处,到ai技术诈骗的精准打击;从对‘招转培’民生乱象的有力整治,到‘两卡’犯罪的宽严相济;从对‘代购洗钱’路径的制度性封堵,到追赃挽损的全流程贯通,这些案例共同构建了‘打击—预防—治理—修复’四位一体的司法反诈图景。”宋振宇说。
公众应避免成为电诈“帮凶”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用来购买二手奢侈品洗白,一旦案发卖家收取的钱是否需要退回?
宋振宇说,对于交易中的第三方(尤其是二手商品卖家),其是否需退还已收款项,取决于其主观认知与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若卖家善意交易且不知情,则无需退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正常交易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赃款赃物的,不予追缴。若卖家在正规平台发布信息、当面验货、即时转账收款,未参与诈骗流程,也无理由知晓资金来源非法,则其所得合法有效。若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则可能被追缴甚至涉罪。若卖家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流程反常,可能被视为“应当知道”资金涉嫌违法,其所收款项可依法予以追缴,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对二手交易平台用户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一是尽量通过平台官方渠道进行交易,不要脱离平台进行私下转账;二是对异常交易保持警惕,如买家要求提供银行卡号、编造理由拖延付款等;三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平台或公安机关报告。”宋振宇提醒。
贾保民补充,当前犯罪分子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借助网络直播打赏、虚拟货币投资、地下钱庄、虚构交易、黄金等贵重商品交易等方式洗钱。普通老百姓和青年在校学生,这几年最容易误入帮信罪的陷阱,比如,代为取现、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微信、公司营业执照等,这些都极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洗钱或掩盖犯罪所得去向的通道,也加大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和追赃难度。
宋振宇也提醒,公众容易在以下情况下沦为上游犯罪的“帮凶”:第一,“两卡”出租出售,即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在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游某龙等人因提供“两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跑分”兼职,例如,被“高薪兼职”诱惑,参与“跑分”活动,即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代收款项并转账,实际上是在为犯罪分子“洗钱”。第三,“代购”陷阱,即被委托“代购”奢侈品、黄金等贵重物品,使用他人提供的资金进行购买,实际上是在帮助犯罪分子将赃款转换为实物资产。第四,“刷单”返利陷阱,即被“刷单返利”诱惑,先垫付小额资金,后被要求垫付大额资金,除了“洗钱”外,甚至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第五,“虚拟币”交易的风险,即参与虚拟币交易,被利用进行资金转移和洗白,虚拟币的匿名性和跨境流通性使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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