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网络“大块头”担起未成年人保护“大责任”
2026-03-05 08:34:5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李英锋
记者2月28日从国家网信办获悉,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3月1日人民网)
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早已成为未成年人学习交流、获取信息、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但一个朴素的道理是,越是“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平台,或“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信息量越大,风险越高,监管难度越大,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也越重。这些“大平台”就像网络世界的“交通枢纽”,人流量大,情况复杂,一旦出现问题,影响面也广。如何让这些网络“大块头”担起未成年人保护“大责任”,一直是全社会关心的事。
此次《认定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破解了监管对象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难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需对未成年人承担特殊保护责任。但面对海量网络平台,如何精准定性“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平台,如何识别“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一直是监管落地的难点。没有明确的身份确认标准,“大平台”的特殊责任就难以落地。
此次《认定办法》就给出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让模糊的概念变成了清晰的数字和指标。
无论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的网络平台,还是服务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的网络平台,均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则应综合考虑该网络平台下载量、用户数量规模较大,或者网络产品的销售额、交易量等较大;未成年人登录频次、使用时长、使用偏好、消费金额等指标较高;涵盖大量涉及或者面向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等因素。
如此细化的要求,给“大平台”和“大影响平台”精准画像,给平台履行义务提供了精准指引,给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提供了精准抓手,可夯实相关平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责任,避免平台打乱仗、监管部门打糊涂仗。
有了这幅“精准画像”,那些流量巨大、未成年人聚集的平台,再也无法以“不清楚”“难界定”为由,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打折扣。过去,一些平台可能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是“软任务”或“原则性责任”,做多做少一个样,反正也没人说得清自己到底该不该担这个责、担多少责。现在,标准一清二楚,用户数量达标的、影响显著的,都得主动对号入座,承担起定期开展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特殊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办法》明确,认定并非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也可在发生网络平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等情形时适时启动。
这样的制度设计很务实,很合理。互联网行业发展日新月异,今天的“大平台”明天可能用户流失,今天的小众应用明天可能突然爆红。动态调整机制能够适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认定结果,保持认定结果的及时性、时效性、准确性、科学性,既防止“漏网之鱼”,也避免“一评定终身”带来的不合理负担,让责任始终与规模相匹配。
说到底,该《认定办法》补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则,把抽象的平台法律概念和责任划分边界,变成了可计算、可操作、可触摸的具体标准,有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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