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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企的案例印记

2026-01-08 09:46:1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更是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2025年,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迎来重大政策利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民营经济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顶层设计层面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在此背景下,202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8个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个反垄断典型案例、5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12个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4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7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

2025年9月,最高法、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10个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部分又涉及民营企业。

这些案例,既是专项行动的部分成果展示,也是明晰相关裁判标准,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稳定法治预期,提振发展信心的具体工作举措。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这些典型案例各有侧重、相互呼应,传递了清晰的法治信号,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侵犯民营经济权益行为将受严惩。

据悉,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0.1万人,同比上升3.2%。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交办30件重点案件。

司法部则发布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在严肃纠治执法乱象、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聚焦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注重将“监管刚性”与“服务温度”有机融合,持续推动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效能提升,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提振了经营主体信心,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

划定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法治边界

2025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件中,法院加大对侵害民企权益刑事犯罪惩治力度。

某资本控股公司总经理燕某、董事孙某,违规审批存在合规瑕疵的合作项目,收受“业务提成”5.6亿余元,造成公司巨额损失,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二人重刑,并处没收财产、追缴所得。某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石某玉受贿608万元、侵占公司财物366万元,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退赔,两案有力打击了民企内部腐败。

针对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司法机关严厉惩治。张某剑以进场装修相威胁,强迫商户高价购买装修材料,交易数额92万余元,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廖某茂伪造文件虚构公司业绩,骗取某机电公司信任,致使某机电公司以34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获得19亿余元。经评估,某科技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仅为9.8亿元,廖某茂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取得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达24.2亿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追缴犯罪所得。两案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民企平等竞争。

据悉,法院审判这些案件时,始终将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视。在燕某、孙某案中,法院及时查封冻结全部资产,确保赃款全额追缴;廖某茂案中,法院协同公检机关追查资金流向,最大限度弥补企业损失。“惩治 追赃”并重的实践,彰显法律威严,维护民企财产权益,增强市场信心。

2025年7月31日,最高法又发布了12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八大类场景,全方位展现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司法呵护,切实回应不同发展阶段法治需求。

内部腐败是民企发展的“心腹之患”,尤其在互联网企业中“小权力、大腐败”现象频发。某互联网公司业务经理刘某受贿案便是典型: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合作调整、app上架等环节为他人谋利,收受行贿款600余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剩余所得发还企业。该案彰显司法机关对民企内部腐败“零容忍”态度,为企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供示范。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是保护民企权益的关键。某工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企业承建高速便道时,因不可抗力导致土石滑落损毁117亩林地,企业第一时间停工并完成植被恢复,但检察机关仍提起公诉。法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无证据证实企业存在主观故意,且已弥补生态损失,判决无罪。再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不客观归罪”裁判规则,为企业应对生态相关问题提供指引。

涉企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中,区分合法与违法财产至关重要。韩某某集资诈骗案中,某科技公司早年以合法收入购房,后以物抵债给郑某某并完成产权登记,却因韩某某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再审法院查明房产非赃款购置且已合法转移,撤销查封裁定。该案恪守“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原则,避免刑事追诉扩大化侵害无辜主体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在某国有建设公司与民营电缆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以未收业主工程款为由拖欠157万余元货款。法院认定该条款系大型企业不合理转嫁风险,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判令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案否定“背靠背”条款合法性,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保障。

此次发布的案例全面覆盖民企各发展阶段核心司法需求,通过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企业规范经营提供参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

行政诉讼筑牢民企发展法治屏障

2025年10月17日,最高法发布了7件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聚焦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涵盖征地拆迁等涉企高发领域。其中甲公司诉河南省南阳市政府返还征收补偿款案,精准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质化解政企争议,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示范。

2010年,南阳市政府为推进重点项目征收土地,因群众异议难以推进,遂作出49号会议纪要,同意甲公司额外增加补偿并承诺以土地出让优惠等予以补偿。2012年甲公司与群众达成调解协议,经政府盖章确认;2016年甲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政府未履行承诺,导致甲公司巨额额外支出。协商无果后,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败诉,遂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在该案判决书中,最高法引用10天前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条款,判令南阳市政府等相关政府部门向甲公司支付841万余元经济损失及逾期利息。

最高法审查此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刚刚施行,其第七十条明确政府应履行政策承诺,不得随意违约。最高法据此裁判:一是认定政府承诺为行政允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确认允诺有效,政府盖章行为进一步佐证;三是认定政府违约,因政策调整等导致允诺无法履行且未弥补损失,判令政府及相关部门支付补偿费用及损失共计841.1545万元及逾期利息。

该案引发广泛关注,有专家点评指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审理裁判,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厘清了土地出让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防止行政机关以“变通”之名转嫁法定责任;明确会议纪要“给予政策优惠补偿”的承诺构成行政允诺,行政机关应对未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担责。

还有专家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很强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最高法的这份判决,不仅为甲公司与政府部门多年的补偿纠纷画上了句号,更彰显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力量。

据悉,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1万件,但涉企行政争议仍高发,2024年城建、资源类案件占比26.1%,行政处罚类案件占比14.42%,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政策承诺不履行等问题,破坏政府公信力。南阳这起案例正是法院纠正行政机关违约、维护民企权益的典型案件。

刑事保障与再审改判维护民企权益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是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规范,2025年11月5日,最高法发布4件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件刑事案例和1件民事案例。其中,4名企业人员被定罪量刑后,通过法院再审宣告无罪。

谢某、赵某某、杨某某3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彰显了司法与时俱进的纠错担当。谢某系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系财务总监。2004年9月,谢某、杨某某决定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谢某使用其指使赵某某从某信用社以棚户区改造为名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即归还贷款。2007年2月15日,某房产公司被注销。

2010年,谢某一审被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2014年7月,法院二审将一审判决对谢某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及相应刑罚,其余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因公司法修订为认缴登记制,相关立法解释亦明确不再追究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2022年12月13日,辽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则清晰划定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叶某某中标商场转让项目后,因履行纠纷未支付余款,为收取租金伪造付款收条,原审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四川高院再审认为,双方争议本质属合同纠纷,叶某某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租户未遭受损失。2024年4月15日,四川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此案再审改判对于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入罪条件,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具有积极意义。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再审改判无罪案,则彰显了刑事审判的审慎理念。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成立的分公司独立核算,其个人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原审认定其构成多项罪名。再审法院查明,相关资金往来多与项目经营相关,无证据证实窦某某存在非法占有故意,且其未隐匿会计凭证,遂改判无罪。此案再审从企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出发,对行为是否损害公司财产进行实质性审查,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充分体现了刑事审判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

最高法公开的数据显示,2025年,法院对一批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涉企案件,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历史形成的涉企冤错案件,建立常态化甄别纠正机制。2024年,全国法院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46件72人,改判13人无罪。

靶向发力护航民企高质量发展

2025年12月4日,最高法又发布了7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融资优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关键领域,精准对接民企痛点堵点,明确裁判规则,传递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在“某银行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应的服务。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两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显著轻微违约,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例共同明确了金融机构权利行使的边界,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提供了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和费用收取、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协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董事长潘保春认为,案例通过明确司法支持导向,为民营企业平等使用金融资源扫清障碍。

针对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案中,商贸公司改制时接收原国企部分资产,原审判决其对原国企全部不良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明确“仅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担责”规则,查明商贸公司仅接收180余万元资产,改判其在该范围内担责。该案帮助企业剥离不合理债务,激发发展活力。

善意文明执行彰显司法温度。最高法公布的数据透露,2025年1月至9月初,各级法院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对12.06万家企业采取“活封活扣”措施,涉及案件14.88万件,执行标的金额3604亿元,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依法依规为30.71万家被执行企业进行信用恢复,帮助他们重返市场、创新创业。破产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2025年9月,通过破产审判出清僵尸企业12933家,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案件2278件,化解债务13667亿余元,盘活资产4869.37亿元及土地621.94万平方米,有力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高效配置。

企业名誉权和商业信用是重要无形资产,随着互联网发展,恶意贬损行为频发,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相关案例明确,对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侵害民企名誉权的行为,法院将依法判令侵权主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信誉。

责编: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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