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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治理重点勾勒数字法治建设进步脉络

2026-01-08 09:53:2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回望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部门密集发布了多起涉网络领域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无疑成了过去一年我国数字法治建设最生动的注脚。

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到规制人工智能侵权,从整治网络造谣敲诈、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到保障新就业形态权益,一系列案例不仅精准回应了数字时代的法治需求,更清晰勾勒出我国数字法治体系持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进步脉络。

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衍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这些关联犯罪又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和技术支撑,反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成为这一领域数量最多、占比最大、性质最复杂的犯罪类型,因而打击帮信罪成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一环。

2025年7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公布了7件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从严惩处组织性、职业性帮信犯罪,打击新型帮信等犯罪,并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全方位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

薛某系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站长和该公司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2023年2月,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办理电话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违反管理规定,为他人办理24张电话卡。上述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黄某某、潘某某等人被诈骗共计9.4万余元。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以帮信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相关工作。一审宣判后薛某未上诉。

同时,针对涉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反诈责任主体意识缺失、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法院向涉案单位提出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办卡工作机制、优化考核督导措施等司法建议。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员,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宣告职业禁止。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更大,对此类行业“内鬼”不仅要依法定罪量刑,还应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适用职业禁止,避免其利用职业便利再实施犯罪,同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恪守法律底线。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业、部门存在工作疏漏、风险隐患或制度缺失的,及时制发司法建议。

当前,帮信犯罪除了组织性、职业性特征愈加明显,其技术性、隐蔽性也越来越强。

在上述公布的7件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互联网账号“解封”、虚假注册等新型技术帮助,利用goip设备提供通讯传输支持,通过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等情况。

以王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王某等人通过虚拟币交易方式为他人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顺利得逞的帮凶。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利用虚拟币转移赃款具有隐蔽性和便利性,涉虚拟币的诈骗等犯罪高发多发,已形成专门提供虚拟币“洗钱”等服务的黑灰产业链。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有助于从源头遏制黑灰产滋生,压缩黑灰产空间,瓦解犯罪“资金枢纽”,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

治理利用人工智能侵权

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的广泛应用势不可当。ai在驱动新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的同时,也带来了侵害他人人格权、著作权等新挑战。

2025年6月,最高法发布6件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来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正确运用。其中有2件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具体而言,包括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应承担人格权侵权责任;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在其中一个案例中,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三千元。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领航新兴技术发展的方向。一方面,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为经济增添了新的引擎,注入了强劲活力。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技术无序发展、向害发展。本案裁判结果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技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个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除了侵害人格权益,ai技术的发展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2025年9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8起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就有2起涉及侵害署名权等著作权。

在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涉及虚拟数字人形象的法律属性及独创性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虚拟数字人由外在表现及技术内核两部分组成,具有数字化外形与类人化功能。在外在表现层面,如体现了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严惩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行为

实践中,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最高法、国家网信办等部门通过典型案例,为相关网络行为划定了红线。

2025年2月11日,最高法发布了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造谣、恶意索赔、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借“裸聊”实施威胁等多种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

其中一则案例显示: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相某漫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共计人民币3169元。

法院审理认为,相某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勒索多家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相某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维护企业名誉权,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也是过去一年网络领域治理的一大重点。2025年2月17日,最高法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同年7月31日,最高法发布的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通过某终端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网络测评人发布虚假测评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信部开展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从严整治散布虚假不实信息,恶意抹黑诋毁汽车企业、汽车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11月、12月,国家网信办公布了两批相关典型案例,例如,抖音账号“车曝台”、懂车帝账号“阿贵艺车”、微信视频号“欧叔欧叔”等,为吸粉引流,故意集纳汽车企业负面信息,持续炒作汽车行业事故,抹黑汽车企业及其产品质量,涉事账号被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遏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创新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给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新型挑战。

2025年9月8日,最高法公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电商平台等产业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

其中一则案例显示: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分别系淘某、天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江苏镇江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开发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有偿提供搬家软件。该软件能够绕开淘某、天某平台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至淘某、天某平台“原商品”下单,由淘某、天某平台商家发货给最终消费者。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以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淘某公司、天某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规制不法行为,达到保护电商平台数据权益的效果。”对于这起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陶乾点评道,本案确认了电商平台对商品数据享有合法权益,“技术中立”不等于通过技术实施的竞争行为正当,商业模式创新不是不正当竞争的免责理由,并为判定依附式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提供思路。

此外,在这批典型案例中,“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保护了开发者享有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的竞争利益;“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商业诋毁行为作出认定,有助于正确把握经营者合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边界;“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精准打击了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成为数字法治建设的一大课题。

过去一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不止一次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2025年4月30日,最高法发布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聚焦网约货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等。

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中,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报酬。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是:互联网平台及数字技术要素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劳动管理方式,但未改变劳动管理的性质。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认定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量企业是否通过制定奖惩规则等对司机进行劳动管理,司机能否自主决定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司机主要收入来源,司机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12月25日,最高法会同全国总工会、最高检联合发布10件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这是三方继2024年首次发布“一函两书”十大典型案例后,第二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突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总工会通过协同运用司法建议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聚焦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乱象,督促某网络科技公司纠治违法违规用工现象;上海青浦区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与“一函两书”的有机衔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点,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系统整治,督促企业围绕核心算法源头治理,并推动头部平台企业签订覆盖全网的算法协议。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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