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026-01-08 09:56:2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专家点评
点评人: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桂林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十年,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十年,更是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十年。
在制度设计层面,精准把握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与系统性,构建了符合行政法协同治理原则、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跨部门协同、全流程闭环、差异化适配的法治运行体系。打破了以往生态环保、自然资源、住建与司法机关等部门“各自为战”的治理壁垒,形成了“各尽其责、协同发力”的治理理念。
在法律完善层面,形成了“中央立法引领、地方立法细化、部门规章支撑”的多层次法治规则网络,实现了从“分散规定”到“体系化构建”的跨越。中央层面,先后修订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多部基础性法律,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法律框架,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核心原则。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作出了顶层设计。地方层面,31个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
在典型案例层面,通过“个案释法、类案指引”的方式,推动法律规则的细化完善与社会法治共识的凝聚,让制度真正落地生根。
这一系列法治成就,不仅让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依法修复,更通过“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倒逼市场主体转变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未来,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推进与专门性立法的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进一步明确法律定位、统一适用标准、强化责任追究,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与法治效能的最大化。相信在法治的护航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推动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实现更深度的有机统一,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
责编:王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