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10年进步
2026-01-08 09:58:0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一个“新鲜出炉”的数据,来自生态环境部:截至2025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件,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2025年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首次由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征集、联合发布,覆盖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资源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多个重点领域,并首次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纳入,既体现了各部门立足职能的专业深耕,也凸显了统筹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攻坚的合力优势。
在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以来,历经十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位列此次十大典型案例首位的是“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该系列案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影响范围广、赔偿义务人多,涉及赔偿金额约50.56亿元(其中通过磋商确定的赔偿金额约24.75亿元),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2020年8月4日,媒体报道青海一公司在地处祁连山南麓腹地的木里矿区进行非法采煤,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随后,青海省成立专项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情况摸排,核实案件线索。海西、海北两州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相关工作。
经调查,木里矿区生态破坏涉事企业共计11家。由于长期对煤炭资源非法开采,木里矿区内形成了体量巨大的11个矿坑和19座渣山,露天采场煤炭、矸石及废渣大量堆积,对高山草甸和沼泽地原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大面积冻土层剥离、水源涵养功能不断衰退,草场退化、土地沙化、边坡失稳等突出问题,共造成5527.6公顷高山草甸土壤完全损毁,53.3公顷植被受损。评估团队就涉事企业非法开采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和供给调节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开展了鉴定评估。
2021年至2024年,海西、海北州政府分别与11家涉事企业进行了多轮磋商。与其中7家企业签订磋商协议并取得司法确认,共计赔偿金额24.75亿元。截至2025年10月底,已到位17.59亿元。因磋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他4家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修复情况,青海省、市州、县区政府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采取“包坑包干”的方式,协同推进采坑回填、渣山复绿、边坡整治、植被恢复等各项工作。其间,累计动用土石方5897.95万立方米,修复湿地9784.2亩,种草复绿36042.53亩,实现了11个矿坑、19座渣山治理修复目标。矿区原有采坑、渣山已与周边地形地貌交错融合、自然衔接,初步具备了后续自然恢复的土壤和地貌条件。
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为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完善、多义务人复杂案件办理、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整体治理等方面提供了可借鉴经验,具有重大的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武汉大学教授秦天宝点评此案例时指出,本系列案的线索来源于新闻媒体对木里矿区非法采煤行为的报道,舆论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发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秦天宝说,本系列案发生于高寒高海拔生态脆弱敏感区,涉案非法露天采矿行为对高山草甸和沼泽地原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办案单位根据不同赔偿义务人的违法程度和赔偿意愿制定差异化的koko官网下载的解决方案,采用分期赔付模式缓解企业经济压力;政府先行垫付资金对矿坑实施一体化修复,为后续自然恢复创造条件、争取时间,减少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本系列案的办理强化了生态脆弱敏感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探索了缓解企业经济压力的新型赔付模式,实现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
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继续推进将实践成熟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出台实践急需的标准规范,研究开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同时,加强对地方实践的业务指导,健全与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制度,二者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均是为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促进生态环境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发挥两种制度优势,加强公益保护协作配合和程序衔接,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2025年8月15日,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旨在总结各地开展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6件,涉及尾矿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和山东某能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尤具典型意义。
2021年6月至12月,李某某等19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将来自山东、江苏、陕西、河北等不同省份境内10家企业的6700余吨废硫膏运输至河北省井陉县3个场地进行非法填埋。经鉴定,倾倒的废硫膏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废物。经评估,此次危废倾倒事件共计污染土壤31815.26吨,造成生态损害价值1.38亿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0月,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案发后,井陉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召开应急处置联席会。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并提供法律支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县分局及时组织专家力量和第三方公司开展专业鉴定、处置工作,为开展应急处置及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井陉县检察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井陉县检察院从案卷材料中深度挖掘,梳理问题24条,向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核实,对案涉企业及人物关系进行梳理,制作了以流出污染物企业为源头、以倾倒地为终点的企业、人物关系图,明确了每个链条上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环境侵权连带关系,制作了上游企业赔付情况统计表,确定了每个案涉企业及侵权人应承担的赔付数额。
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履职,推动8家企业依法缴纳了所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等费用。2022年12月14日,井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人追缴赔付金额共计3196.41万元。
因该案另两名侵权人在异地被追究同一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刑事责任,鉴于该案损害发生地为井陉县且李某某等主要被告人在井陉被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为全面追偿案涉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井陉县检察院于2023年1月6日对该案另两名异地关押的共同侵权人在本案追加起诉。
2023年1月、2月,本案经3次开庭审理,山东某能源公司于2023年4月主动承担了1538.98万元的生态赔偿责任。2023年8月4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657.43万元。一审判决后,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污染事件案发后,井陉县检察院坚持办案追偿与助力修复同步进行,多次到案涉现场及处置公司跟进监督,确保受污染土壤得到实质性、无害化全部处置,受损生态得到及时、全部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协同联动,促使10家企业均承担了环境侵权责任,共追回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及修复等相关费用1.03亿元,修复受损土地16亩,被污染土地的覆土复绿全部完成,实现了“专业处置—政府索赔—司法追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治理目标。
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与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建立的协同协作机制作用,准确界定多个侵权责任人的赔付金额,促使侵权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并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向法院起诉追究赔偿义务人民事侵权责任,以“行政 司法”闭环追责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十年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件
2025年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十周年。据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截至2025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件,涉及赔偿金额约352亿元,推动了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十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刚性约束践行“两山”理念,通过倒逼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推动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功能,搭建起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相互转化的制度桥梁,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经过十年努力,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同时也积累了丰硕的成果。
具体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制度体系建设纵深推进。在立法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被纳入1部基本法律、8部单行法和1部党内法规;28个省份在4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单位分别或者联合印发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印发了线索筛查、调查、磋商等方面的800多件配套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出问题持续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刚性考核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制度落地见效。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2025年1月,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二是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总纲等9项国家标准,研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4项技术文件,金属同位素技术、有毒物质综合毒性鉴定两项标准制定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编制相关技术规范。例如,浙江丽水发布《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用的指导意见(试行)》,评估受损期间生态系统的生态产品价值,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提供参考依据。
除了成绩,地方实践和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一是各地案件推进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二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尚不完善,鉴定评估机构能力参差不齐,专家开展简易评估的规范性需要进一步提升;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性立法缺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分散在不同法律中,体系性不足,诸如鉴定评估、调查、启动和终止索赔、案件监督等内容亟需通过立法予以确立。
责编:王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