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深度转型
2026-01-08 14:10:2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多批消费领域典型案例,覆盖预付式消费、网络消费、食品药品安全、医美服务、电子烟监管等民生热点领域。
这些案例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强化司法震慑、完善保护机制,为消费者构建起全方位的权益保护屏障。依法制裁经营者违背销售承诺、破坏消费预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能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预付式消费领域:细化各类场景下退费标准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健身娱乐、餐饮住宿、教育培训等多个行业流行的“先付钱后消费”的消费模式。对于消费者来说,使用预付卡消费,获得了优惠和折扣;对于经营者来说,能够快速聚拢资金,锁定客源,迅速占领市场。
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存在漏洞、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这种基于信用的交易方式被一些不良商家严重滥用。这些商家肆无忌惮地用预付费模式干着“圈钱跑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起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不仅首次明确“职业闭店人”的法律责任,更细化了各类场景下的退费核算标准。
该批案例中,黄某与重庆某教育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具有典型代表性。黄某和该教育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教育公司单方变更教学地点导致其通勤成本大幅增加,法院最终支持了黄某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的诉求。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是:“培训地点的变更若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解决“怎么退”的问题上,法院对张某与某健身公司的纠纷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张某办理健身年卡时享受了满赠优惠,2000元办理了50次的次卡,同时备注“赠送10次,不退不换”。而健身公司在服务期内终止提供服务,却试图按原价扣减已提供的服务费用,法院驳回该主张,判决按优惠方案核算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法院指出:双方约定某健身公司提供50次健身服务,另赠送10次服务。在正常履约情况下,消费者能够享受60次服务,应将60次服务而非50次服务作为2000元入会费的合理对价。在经营者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应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法院遂判决某健身公司退还张某会员卡剩余费用1600元。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服务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时,如果不考虑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将经营者赠送服务排除于经营者义务之外,将导致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应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减少,经营者违约可能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更大的利益,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经营者信守合同、诚信经营。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集中回答了‘什么情况下可退、怎么退、谁来退’的问题,直接给2600亿元规模的预付市场套上法治‘紧箍’。”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则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明确“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无效,细化退费规则,“这无疑是将消费关系中的权力天平进行回调,让预付费不再是商家圈钱的工具,为释放消费意愿扫清了制度障碍”。
如果说上述案例主要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退费规则,那么与预付费领域的新型现象“职业闭店人”相关的两起案件,则对商家实现了民事与刑事的双重惩戒。
据了解,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责任通常限于签约主体,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常通过“借壳经营”逃避责任。在王某诉薛某清算责任纠纷案中,“职业闭店人”薛某通过虚假清算注销公司,导致200余名会员40万元预付款无法兑付。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逃债,判决其承担退款责任。最高法指出:经营者与“职业闭店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不仅不能达到逃债的效果,反而让“职业闭店人”也成为责任主体。
在郑某顺等诈骗案中,郑某顺等人组成专业化“闭店”犯罪团伙,接手转让店铺后,以虚假充值活动诱骗消费者充值146万余元,后关店失联。法院认定,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案件所涉“职业闭店”系直接参与经营、利用店铺原有客户资源诱骗充值后卷款跑路的类型,人民法院对此类“职业闭店人”依法判处刑罚,有力惩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
网络消费领域:聚焦格式条款争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主流消费模式,但“货不对板”“虚假宣传”“格式条款陷阱”等问题相伴而生,严重影响消费信心。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聚焦直播营销、七日无理由退货、演唱会门票退款等核心痛点。
侯某与张某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直击直播带货乱象。张某某在直播中宣称“所售商品假一赔十”,侯某购买后发现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法院审理认为,“假一赔十”的承诺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张某某应当履行,最终,判定张某某履行“假一赔十”承诺。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经营者作出的承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经营者应依约履行。这有利于制裁消费欺诈行为,通过充分保护个人消费者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这一案件把‘口头保真’‘假一赔十’承诺归属于买卖合同内容,使平台内经营者不敢再拿‘口播’当挡箭牌。”柏文喜指出,近几年直播零售额持续攀高,但直播零售“货不对板”投诉年增40%,支持“假一赔十”的判决将主播承诺从营销话术变为合同条款,消费者试错成本骤降,预计带动直播客单价提升8%至10%。
最高法去年6月发布的另一则典型案例,还对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的不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手提包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韩某以“定制商品”“拆封不退”为由拒绝,主张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法院认定,该手提包不属于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如下规则: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网络消费中格式条款的歧义问题同样得到回应。
方某通过某票务平台购票时,因“退票手续费”约定模糊,双方产生争议。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因行程有变申请退票,平台仅全额退还一张票款,另一张仅退80%票款,依据是票务须知中“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票不能退票”的格式条款。
方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剩余20%票款。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条款属格式条款,虽票务经营者可结合经营情况拟定退票规则,但规则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公平合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案涉门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购买,平台不能以此拒绝全额退款,最终判决平台退还剩余票款。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经营者拟定的该类票证退票规则,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出现歧义,避免不当影响消费者利益。当经营者拟定的退票规则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违法犯罪行为全链条追责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生命健康,是消费维权的重中之重。
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7件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6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聚焦保健食品、肉类制品、中药、化妆品等领域,通过全链条追责、惩罚性赔偿等手段,彰显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属于全链条查处追责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检公布的资料,2023年上半年起,何某伙同郭某某、庞某某等人结伙,采购原料、外包装等,仿照某品牌保健食品进行灌装、贴标,生产不含核心成分或含量极低的伪劣产品12万余瓶,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链条打击涉案人员20余人,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补充侦查、检测认定产品性质,厘清各被告人罪责,对主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责,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6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获相应刑罚,且均需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
食品安全领域的全链条打击思路同样体现在肉类制品流通环节。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3年以来,蔡某某等26人形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跨区域团伙,低价收购因病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经私设屠宰场加工后分层加价销售,涉案病牛死牛达200多头,销售金额114万余元,违法所得51万余元,查扣的牛肉及制品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2025年4月,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资金流向、产品检测等证据,追捕漏犯并精准适用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综合判断产品性质与主观故意,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该团伙提起公诉。同年7月,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一审判决后,杨某某等3人对罚没金额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蔡某某等人的大规模制假售假不同,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儿童化妆品案聚焦特定群体保护。2021年起,吴某某先后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恒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婴某某婴肤霜”“筱某某婴亲霜”等婴幼儿化妆品中添加赛庚啶、他克莫司等禁用成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曾因相关行为被行政处罚并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却换壳继续开展违法活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引导侦查固定全链条证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步对吴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涉案主体共同支付赔偿金九十六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托行刑衔接机制,高质效打击制售伪劣婴幼儿产品犯罪。
柏文喜指出:“食品药品领域的典型案例实现了惩罚性赔偿从‘纸面’走向‘实战’,通过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并行,既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经济代价,又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公益诉讼领域:群体权益保护体系升级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覆盖电子烟、医美、外卖餐饮等多个领域,通过公益诉讼精准打击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推动群体权益保护体系不断升级。
上海市消保委诉上海某电商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民事公益诉讼案,直指电子烟违规售卖的问题。2022年10月,《电子烟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gb 41700-2022)正式实施后,上海某电商公司仍明知故犯,通过线下连锁门店以赠送、搭售等方式销售4.8万余个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烟草味电子烟,涉案金额270万余元,非法获利25万余元,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后移送上海市消保委,上海市消保委向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提交《申请支持起诉函》,申请后者支持起诉。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程序协助上海市消保委调取相关证据。2024年3月,上海市消保委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日,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2024年7月23日,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经举证质证,上海某电商公司认可了上海市消保委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愿意接受上海市消保委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失等全部诉请。在法院主持下,上海市消保委与上海某电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医美行业的违规乱象同样通过公益诉讼得到了精准整治。几年前,河南省长垣市十余家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注射瘦脸针、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服务,部分还存在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2022年11月,长垣市检察院发现线索后立案调查并制发检察建议,但该市卫健委虽书面回复整改到位,却未对部分涉案公司依法处理,经检察机关再次督促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与实际违法所得相差甚远,且涉案公司仍持续违法经营。2023年10月,长垣市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市卫健委全面履职,庭审中通过出示多组证据证实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2024年4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市卫健委随后重新作出罚没22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并在全域开展专项整顿。
外卖餐饮、快递服务等高频消费场景的权益保护也被纳入公益诉讼视野。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危害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2024年1月,慈溪市检察院根据政协委员反映的线索立案,经调查发现5家高销量外卖店铺将鸭肉、鸡皮等原料制作的菜品虚假标注为“肥牛卷”“羊肉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且存在安全隐患,后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收集意见佐证危害。同年7月,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公开听证会明确分级分类处置方案,市场监管局随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300余家次店铺,更正虚假信息5000余条,对77家经营户罚款49万余元。同年9月,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局、外卖平台召开圆桌会议,推动建立注册提醒、信息共享、优质商家评定等长效监管机制,该案后在宁波市推广,累计推动500余家外卖餐饮经营户完成整改。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外卖食品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领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从政协提案关注的外卖食品食材信息问题切入,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抓住问题症结,推动治理外卖餐饮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乱象。以圆桌会议推动外卖平台完善监管举措,将诚信经营守法成本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在检察履职中兼顾了民生“大事”和发展“大计”,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 专家点评
点评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王鹏
为监管部门精准施策提供明确靶点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密集发布多批消费领域典型案例,覆盖预付式消费、网络消费、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更包含电子烟、医美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例。这些案例以明确的裁判规则为支点,从市场规范、消费信心、公益保护、协同治理多维度发力,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向“系统性保护”与“主动性治理”深度转型。
典型案例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以清晰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预付式消费、网络交易、食品药品等长期存在乱象的领域,案例系统明确了法律边界,统一了裁判标准。通过大幅提升违法成本,案例形成对不法经营者的强力震慑,倒逼经营者放弃侥幸心理、主动合规竞争,推动部分领域的市场从过去的“无序扩张”转向制度化的“规则治理”,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筑牢法治根基。
对消费者而言,案例中强化直播承诺履约、认定霸王条款无效等规则,精准破解了消费领域“维权难”“预期落空”的痛点。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限制不合理格式条款等司法实践,消费者维权门槛显著降低,维权成本大幅减少。消费确定性的增强,让消费者敢于尝试服务消费与新兴消费,有效激活潜在需求,为消费潜力的充分释放提供了制度保障。
食品药品、医美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例的显著增多,直击行业核心乱象与维权痛点。这些领域普遍存在“小额分散损害”“行业潜规则”等问题,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而公益诉讼以司法力量聚合个体诉求,实现了对群体权益的有效保护。案例推动形成“个案维权—行业整改—生态优化”的链式反应,不仅净化了特定行业生态,更完善了消费公益保护体系,让群体权益守护有了更坚实的司法支撑。
从治理层面看,典型案例为监管部门精准施策提供了明确靶点。案例推动监管重心前移,促使监管力量更多投入事前预防与事中管控,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治理”的转变。同时,案例搭建起司法、行政、行业与社会力量联动的桥梁,形成“规则引领—监管协同—社会监督”的全链条消费维权治理体系,让治理效能得到系统性提升。
总体而言,2025年各部门发布的消费领域典型案例,在市场端划定经营红线、优化竞争生态;在消费端减轻维权负担、释放内需动能;在治理端推动协同共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以司法规则重塑消费信任,为消费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