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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纠偏“衰老折扣” 激活“公职监护”

2026-01-08 17:30:3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当87岁老人因车祸索赔护理费,对方律师却主张“高龄理应打折”;当独居失能者无亲无故,法律能否为他指定一个“家”;当银发工作者退休当月,绩效奖金被公司单方面取消——老龄化不再是宏观数字,而是司法面前一个个微末细小、具身可感的困境。

年龄,能否成为减损权利的理由?家庭缺位后,国家的责任始于何处?2025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一系列典型案例密集释放出同一信号:那些关于衰老的、根深蒂固的“理所当然”,正在被司法重新审视与强力矫正。

年龄不是责任减轻的理由

2024年2月的一个下午,河北张家口,87岁的聂某在小区里慢慢走着。一辆转弯的汽车,打破了午后的宁静,也改变了这位老人的晚年。

聂某被撞倒在地。诊断结果很快出来: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更关键的是鉴定结论——他的日常生活能力显著下降,属于“部分护理依赖”。这意味着,以后穿衣、吃饭、行走等最基本的生活举动,都可能需要他人协助。

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聂某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护理依赖费用。

案情看似清晰,但保险公司的答辩,将案件推向了一个关乎普遍价值的争议点。保险公司提出:聂某已是87岁高龄,其自身身体机能和日常生活能力本就处于衰退状态。因此,其护理依赖是“交通事故与自身高龄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相应的费用不应全部由事故方承担。

年龄是否应该成为损害赔偿的“折扣”理由?高龄带来的身体衰退,是否意味着在事故损害中,老人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因年龄而有所差别。个人的体质状况(包括年老体弱)属于客观事实,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就认定其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进而以所谓“事故参与度”为由,削减其应得的护理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聂某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14万余元护理依赖费用。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强调国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院的认定,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牢牢锚定于侵权行为本身及其过错,而非受害者的年龄与体质,捍卫了所有老年人平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自然人的出生、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自然人年老时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

不因老年人年龄或体质情况而当然地影响护理费用确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对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护,同时防止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

当家庭监护失灵之后

当家庭养老功能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瓦解,这些“悬空”的老人该如何安置?

在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朱某某是独居老人,并患有精神疾病,长期失能,他的日常生活长期依赖于住所地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这些与他并无亲缘关系的“外人”偶尔送来饭菜,帮忙打扫。

为此,朱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谁能接下这个重担?法院的判决,激活了民法典中一项较少被运用的制度——公职监护。

此外,法院还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对朱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制作财产清单,要求某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支取相应款项用于朱某某的生活及医疗支出,改善朱某某的生活及健康状况。

在另一个法庭里,洪某甲的处境同样令人揪心。

洪某甲患有精神疾病,是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他的儿子洪某乙,本应是他最坚实的依靠,却在将他送进养老院后,很少探望,后来连费用也开始拖欠。更让法官警觉的是,洪某甲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一笔赔偿款即将汇入洪某乙的账户,而洪某乙无固定职业,时常出入娱乐场所。

不过,法院没有立即下判决,而是对洪某乙进行了专门的家庭赡养指导,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的规定,批评了他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并邀请其住所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建立每月回访机制。

最终,洪某乙收到赔偿款后,主动支付了拖欠的费用,并将父亲转入条件更好的康复医院。案件以养老公司撤诉告终。司法的干预,在悲剧发生前,扳回了一城。

同样体现司法温情的还有遗产管理人案例。

史某某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为保障晚年生活,他与某养老院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养老院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史某某去世后名下全部遗产遗赠给养老院。史某某去世后,养老院向法院申请指定史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并综合考虑史某某的户籍所在地、遗产所在地等因素,最终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这一判决不仅确保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也为类似孤寡老人的遗产处置提供了可行规则。

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对于失独老人而言,失去唯一子女的伤痛尚未平复,遗产继承的难题又雪上加霜。李某某和唐某某、周某某三位老人正是如此,他们因子女遗产问题从亲家变成了对簿公堂的原告与被告。

李某某的儿子曾某,与唐某某、周某某的女儿唐某,是一对夫妻,也都是独生子女。2013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10万元。李某某支付首付约33万元。2020年,唐某去世,曾某独自偿还房屋贷款。2024年,曾某去世,当时尚欠银行购房贷款70万余元未偿还。

三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围绕着这套房子,从亲家变成了对簿公堂的原告与被告。

李某某认为案涉房屋由曾某一人购买,是曾某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继承。唐某某、周某某认为,房屋系曾某与唐某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唐某的父母,应继承房屋相应份额。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三位当事人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绪容易波动,特别是唐某某因病导致语言表达困难,难以独立参与诉讼活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

鉴于以上情况,审理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共同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明确表达意愿并打消其诉讼中的心理顾虑。

法院还引入专业的心理辅导,缓解老人的丧子之痛。

同时,法院考虑到,该房屋上还设置有银行的按揭贷款,解决按揭偿还问题又会引起新的争议,通过裁判方式并不利于实质性解决老年人双方的争议。所以,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案涉房屋由李某某继承;李某某当场支付唐某某、周某某补偿款3万元;唐某生前债务由李某某在继承范围内负责清偿。

在这起案件中,作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去世后,双方父母因继承子女遗产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依法确认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理清独生子女去世后双方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数额,一体解决继承及生前债务的偿还问题。

该案例以“先析产、后偿债、再继承”的思路为老年人清晰释法,同时,通过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赢得了老年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最终通过调解一体解决了既有纠纷和潜在纠纷,减轻了老年人诉累,体现了对老年人愁事难事的务实服务和担当。

银龄老人的劳动权益保护

对于选择延迟退休或返聘的银龄劳动者而言,本该是职业“第二春”,有时却会遭遇基于年龄的“区别对待”与历史遗留的权益难题。

2025年,在中国老龄协会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1963年出生的谢某某便面临这样的窘境。

谢某某自2006年入职某保险公司,因工作需要被公司申请延期退休至2023年。当双方于2022年8月协商提前终止延期后,公司却以她“在绩效年度届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延期退休”为由,依据内部规定拒绝发放2022年度的绩效奖金和长期激励奖金,总额7908元。

这一理由在法庭上未能得到支持。

法院明确指出,谢某某是“按照国家政策退休”,并非个人过错。在她已提交载明具体奖励信息的公司报表,而公司无法证明其工作表现不符合发放标准的情况下,仅以退休时点为由剥夺其绩效奖金,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也背离了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全额支付奖金。此案清晰地划定了底线:劳动者依法退休,不构成其合法劳动报酬被克扣的理由,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与公平之上。

如果说谢某某的案例关乎当下权益的保障,那么另一则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发布的案例则显示,维权的挑战不仅在于当下,有时更在于追溯历史。

1965年出生的张某在2024年为补缴社会保险,申请确认其与某公司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时隔近20年,公司辩称人员更迭、材料遗失,无法核实。仲裁也因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请求。

诉讼中,张某手中的一枚陈旧的公司印章会员证成为关键线索。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依据张某的申请,主动前往档案馆进行调查。在历史档案中,法官找到了张某参与项目留下的本人签名文件。这份来自第三方的官方档案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

基于此,法院判决确认了双方在近20年前的劳动关系,为张某后续的退休待遇补办扫清了根本障碍。

这两个分别由老龄协会和基层法院发布的案例,共同映照出银龄劳动者维权道路上的不同险阻与司法守护。

它们共同启示着,对于“银发打工族”而言,维权意识与证据保存至关重要。同时,司法系统正通过其严谨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主动的调查职能,成为夯实他们晚年社会保障基石的坚实力量。


■专家点评

点评人: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龚本宝

司法精准回应老龄化社会关切

2025年,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欣喜地看到了许多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

在河北聂某的保险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损害赔偿的认定必须严格基于过错和结果,而不是受害者的身份。由此斩断了“年龄”与“权利克减”之间的不当关联,宣示了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无差别平等保护的铁律。在朱某某案中,法院依申请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是民法典公职监护制度的生动实践。这标志着,当家庭这一“私域”无法履行职能时,国家通过基层组织这一“公器”承担起兜底性的监护责任,确保每位老人都能在法律上拥有一个“家”。此案清晰地勾勒出一条责任转移与补充的路径:从完全依赖家庭,转向“家庭尽责、基层介入、国家监督、司法保障”的多层次支持体系。

司法判决不仅是解决个案,更是在进行制度探索与规则塑造,为应对大规模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提供了可复制的法律方案。在失独老人李某某的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引入诉讼陪同人、提供心理疏导、强化调解优先——正是对这一挑战的精准回应。它突破了传统诉讼程序的刚性,通过人性化的程序安排,弥合了老年人因年龄、健康、知识所导致的“能力鸿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质化,让公平正义不仅被实现,而且能以可感受、有温度的方式被实现。

这些案例构成了司法回应社会变革的生动画面,表明在老龄化社会转型中,司法机关绝非单纯的规则适用者,而是积极的权利捍卫者、观念引导者和制度探索者。通过个案的精细化审理,司法在微观层面矫正歧视、填补缺位、守护平等;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与阐释,司法在宏观层面则发挥着统一裁判尺度、澄清法律价值、引领社会预期的重要功能。

责编: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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