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售价四元,判赔一千
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司法机关在发力
2025-10-09 14:26: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8起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覆盖校外供餐、食材供应、资金管理、食堂外包、周边消费等全链条环节,既有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管理人员贪污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等刑事案件,又有学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务商服务合同、学生家长起诉校园周边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等民事纠纷案件,还有向校园供应有毒、有害食材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校园食品安全始终是家长和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任何校园食品安全事件都可能成为社会焦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司法之力为校园“舌尖安全”筑起防线。
这批案例覆盖校外供餐、食材供应、资金管理、食堂外包、周边消费等全链条环节,既包含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管理人员贪污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等刑事案件,又有学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务商服务合同、学生家长起诉校园周边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等民事纠纷案件,还有向校园供应有毒、有害食材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违规添加与违禁残留触碰红线必受重罚
保障校园食品安全要靠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严格管控。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多起涉及经营者主动违法添加或漠视检验义务的情形,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处罚等,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代价,形成强力震慑。
侯某经营的饭店自2021年起为某小学提供午餐供餐服务,2021年4月,其在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在供应的排骨中违规添加该物质,导致56名学生食用后出现头疼、呕吐等中毒症状,学生均被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上述学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毫克/千克。
据悉,亚硝酸盐具有护色、防腐功能,是腌腊肉、酱卤肉等八类肉制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0.15克/千克,最大残留量30至70毫克/千克不等),但毒性较强、中毒发病快。2012年,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的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本案中,餐饮服务提供者侯某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检查、明知禁令的情况下,仍违规使用且严重超量,最终导致56名小学生严重食物中毒。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的行为造成多人严重食物中毒的特别严重后果,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此外,某食品公司在向某小学食堂销售猪后腿肉时,同样因漠视责任而触碰红线。2024年4月,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小学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一批猪后腿肉经抽样检验后,发现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溯源至某食品公司,其经营范围含生猪收购、屠宰及销售。
据了解,有的养殖者会为控制疫病,在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氯霉素,或未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药物残留超标。长期食用氯霉素可能引发肠道菌群失调、肝功能损伤及血液系统异常等健康风险。
经立案调查、异议审核、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复核等程序,该区市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后该区政府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某食品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作为生猪屠宰企业,负有肉品品质检验职责,氯霉素虽未被《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列为屠宰环节必检项目,但属于食品动物禁用物质,企业必须确保生猪产品不含此类违禁物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该公司系首次违法已减轻罚款,且处罚前履行了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认可的调解结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侯某滥用亚硝酸盐、某食品公司猪肉检出氯霉素,根源在于经营者为降成本、提品相、延保质期谋不当收益,反映出部分经营者法律知识缺位、意识淡薄,对违法后果认识不足。”
刘传稿进一步指出,这两起案例既彰显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的高压态势,警示经营者强化守法意识,也要求监管部门提升能力、完善制度、严惩违法。同时,这两起案例也暴露食品供应全链条监管机制尚未健全,未来需优化监管机制,强化资质审核,完善全流程溯源系统,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与范围。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校园供餐违法犯罪案中‘明知故犯’的行为并不少见,部分供餐者为逐利等目的漠视法规,如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仍超范围滥用,致严重后果,暴露其法律意识淡薄、漠视食品安全的问题,对学生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对侯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既彰显司法机关严惩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以法律威慑让供餐者不敢违法;最高法又通过案例公开引发社会关注,发挥警示作用,促使供餐者自律合规;典型案例还能增强监管部门的履职信心,推动学校、家长等形成社会共治氛围,压缩违法空间。”
严惩食材供应“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校园食品安全领域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常与商家追求利益存在关联,无论是营养餐资金的“暗箱操作”,还是食材供应的“以次充好”,都是以牺牲学生健康换取非法利益的做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施某贪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案,暴露了惠民资金管理中通过“以次充好”进行资金截留的问题。
2017年8月起,施某受委托管理某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负责食材采购、制作、发放及营养餐费用报账全流程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鸡腿价格上涨”为由,未按规定向县教育局请示汇报,仅与某小学校领导商量后变更食材以鸡翅根代替鸡腿向某小学供应,并要求某肉类经销商负责人以供应鸡腿名义虚开发票报账获取专项资金54.7万余元,扣除实际供应货款19.2万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购花费的5.1万余元,剩余30.3万余元被施某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施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学生膳食补助专项资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学生营养餐的质量,要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到学生身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危害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切实保障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筑牢校园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司法防线。
无独有偶,罗某食材造假案则呈现了供应链端的“以假充真”乱象。2020年至2021年3月,罗某为牟取差价利益,以每千克20元采购鸭脯肉卷,并将鸭脯肉卷伪装成“肥牛卷”后,以每千克32元至44元的价格销售至某大学餐厅等餐饮机构,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2021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对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内依法查扣的尚未冷冻的“肥牛卷”进行检测,仅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因鸭肉外观和口感与牛羊肉有明显差异,不法分子通常采用添加牛油、羊油或者牛羊肉调味料等方式仿制牛羊肉味道,并采用肉干、肉卷、肉丸等不宜区分肉品原形态的方式加以掩饰,给消费者鉴别真伪造成困难。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切身利益,无论是自行经营还是对外承包,都应当加强监管,在食材采购过程中选择规范、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加强对食材的查验把关,确保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食。
刘传稿表示:“施某通过‘以次充好’套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资金案的判决,对堵塞惠民资金监管漏洞意义重大。典型案例既以刑事处罚形成强力威慑,警示专项资金管理人员须合法履职、专款专用,杜绝非法占有行为;又推动监管部门强化食材采购供应等环节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与长效监管机制,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
在孙宜前看来,学校食堂容易陷入“以假充真”陷阱的原因在于,食堂采购量大、频次高,验收环节可能流于形式。造假手段隐蔽,如添加牛油、调味料模仿口感。有的食堂为控制成本,可能选择低价供应商,缺乏严格核查。
食堂外包服务商整改无效可依法解约
在食堂外包的管理端,“整改无效仍供餐”是长期困扰校园的难题。
2019年6月,某饮食公司与某中学签订食堂劳务服务外包合同,约定服务期至2024年6月,明确饮食公司需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若出现食物中毒、罢餐、评估不合格等情形,中学有权单方解约。合同履行期间,该饮食公司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与管理问题,包括2020年10月午餐混入纸巾、2021年3月违规使用冻肉、2021年5月师生满意度仅57.4%且饭菜频现异物等,中学多次发整改通知但问题未根治。2021年8月,因饮食公司未缴社保致员工集体辞职引发管理真空,该中学家委会决议发起罢餐,中学遂依据合同约定于8月29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饮食公司以师生满意度仅一次低于60%、家委会决议无效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解约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2019年,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饮食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反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管理严重失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效,以致家委会最终作出决议决定罢餐,更换食堂管理团队,足以反映师生和家长对学校食堂外包服务的强烈不满。某中学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某饮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校园食堂外包是当前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重要方式。外包服务商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严格管理对于保障校园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学校发现外包服务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后,有权要求整改,服务商未及时消除隐患,甚至引发罢餐等事件的,学校有权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刘传稿认为,服务商多次整改无效仍持续供餐,不仅说明校园食品外包领域的“退出机制”不够健全,也反映出一些学校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手段不足,力度不够,尚未充分使用法律手段捍卫师生合法权益。甚至不排除一些学校与校园食品外包服务商存在利益输送,这会严重影响校园食品安全。
“除了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外,针对校园食品外包服务商服务存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除了监管机关可依法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外,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将此作为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并彻底铲除背后的腐败问题,让校园食品供应回归应有的定位和安全。”刘传稿说。
孙宜前指出,学校食堂外包存在一定风险,如承包商为追求利润,降低食材质量、以次充好;管理不规范,员工无健康证、操作不规范。
“法院明确支持学校在外包商多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且整改无效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明确了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衔接——当外包商多次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无效,或引发罢餐等严重后果时,学校有权单方解约,为学校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支持。”孙宜前说。
在校园周边卖4元过期食品被判赔1000元
校园食品安全不仅跟校内食堂有关,很多孩子会在校园周边的小商店购买食物,这些食物虽然金额较低,但是属于高频、大量的消费,一旦出现问题,会对学生健康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涉及“购买小额过期食品”的案件。
2025年4月,学生家长颜某在接孩子放学时,于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4元购买了一袋零食。回家后对照生产日期发现,此零食已过期,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颜某1000元。
“中小学生判别能力较弱、维权意识不足,易成为问题食品的‘受害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该判决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试图在校园周边销售过期、“三无”食品的无良商家“得不偿失”,从而有力震慑违法行为,营造让学生安全、家长放心的消费环境。
在孙宜前看来,该案具有较强代表性,反映了校园周边食品维权的普遍情况——家长或学生单次购买金额小(多为几元到几十元),商家以“小额商品没必要较真”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需通过诉讼才能维权,体现了“小额食品维权难”的现实困境。
“此典型案例的发布有望遏制该现象。1000元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商家违法成本,即使单次违法获利仅4元,也需承担高额赔偿,打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失衡状态;同时引导商家主动排查过期食品,避免因‘小额漏查’面临重罚,进而规范校园周边食品零售秩序。”孙宜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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