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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15年的行政争议

法院以超追责时效撤销处罚

2026-02-12 09:32:3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湖南省长沙市一房企15年前的物业用房处置行为,15年后引发了一场备受关注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

2024年5月,湖南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因被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长沙市城管局”)以“擅自处分业主共用物业部位”为由罚款15万元,此案经历一审败诉、二审上诉,最终迎来终审判决。

2025年10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由,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及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不仅关乎涉事企业权益,更对行政机关执法中追责时效适用、程序规范具有典型警示意义,也折射出物业共用部位处置中的企业责任与行政监管的边界难题。

十五年前处置行为被处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源头可追溯至2010年。君某公司系长沙某小区建设单位,该小区一处217.79平方米的地下室房屋,规划及登记性质均为物业用房,依法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但2010年小区交房时,君某公司未将该房屋交付物业公司,而是擅自作为社区用房提供给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该行为当时并未引发投诉或查处,案涉房屋此后一直由社区实际控制,君某公司再未行使支配权。

2023年12月27日,该小区部分业主发现此事后,认为君某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长沙市住建执法局”)投诉。2024年1月3日,该局现场核查确认君某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否则将依法处理。

因君某公司以“房屋由社区控制、客观无法整改”为由未按期整改,长沙市住建执法局经法定程序,认定君某公司构成擅自处置业主共用物业的行为,建议罚款15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虽由长沙市住建执法局具体调查,但处罚主体为长沙市城管局。依据2018年长沙市政府134号令及双方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长沙市城管局已将相关行政处罚权委托给长沙市住建执法局,故该案以长沙市城管局名义作出处罚。

2024年5月7日,长沙市城管局对君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君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并由城管局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处罚合法

2024年,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君某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庭审中,君某公司辩称:其将房屋交由社区使用无主观过错,且早已丧失房屋支配权,不存在“拒不整改”情形;同时小区剩余物业用房面积达标,案涉房屋性质存在不确定性,城管部门处罚缺乏合理性、幅度过重,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长沙市城管局答辩称:其作为被告主体适格,委托执法符合规定;案涉房屋明确为业主共有物业用房,君某公司擅自处置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其“无法整改”的辩解不能成立;剩余物业用房达标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处罚程序合法、幅度适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长沙市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享有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委托执法亦符合规定,主体适格。君某公司擅自将物业用房交社区使用,面积大、时间长且未按期整改,已构成违法。长沙市城管局作出的15万元罚款,程序合法、幅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宣判后,君某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未查清关键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求,并由城管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二审认定超追责期

2025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采信证据及确认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焦点集中在“君某公司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君某公司上诉称,其违法行为发生于2010年,距今已15年,远超法定追责期限,处罚应予以撤销;且一审未审查“剩余物业用房达标”“无主观过错”等关键事实,判决不当。长沙市城管局则辩称,该违法行为自2010年起持续至今,追责期限应从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其处罚未超期,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该制度旨在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君某公司擅自处置物业用房的行为于2010年交房时即实施完毕,房屋交由社区后,其已丧失支配权,未再实施新的违法行为,并非“持续状态”。该行为距今15年,远超二年追责期限,且不具备期限延长情形,长沙市城管局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城管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执法存在瑕疵。综上,长沙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25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长沙市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长沙市城管局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场跨越15年的行政争议,最终以房企胜诉落幕,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建设单位依法经营提供了生动的司法警示。

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该案终审判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明确了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适用边界,警示行政机关应及时规范执法,也提醒建设单位需依法处置业主共有物业,避免违法风险。

责编:戴蕾蕾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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