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的身份信息可能被“偷”去开公司
2025-08-14 15:23:4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被入职”……近年来,在市场主体登记中被冒用身份、被冒名签字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对公司内部治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工商登记效力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新挑战。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平谷法院市场主体登记类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报告(2020-2024)》(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至2024年,平谷法院共计审结市场主体登记类行政案件69件,数量呈稳中有升态势。其中变更登记类案件30件。在上述69件案件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件31件,占比44.93%,其中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的21件。同时还有22件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占比31.88%,其中也存在超过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
因超起诉期限被驳回
苏某在2021年5月进行个人事项核查中发现,其在某公司持有20万元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苏某对此并不知情。苏某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2004年11月,某公司申领营业执照,2004年12月,该公司将其冒名变更为公司的股东,2006年11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苏某发现,工商档案资料中所有他的签名均为他人冒签,而其身份证复印件疑似是他于1999年丢失并已经挂失的第一代身份证,与2004年他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信息不符。
于是,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平谷区市场监管局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案中,苏某要求撤销的是区市监局于2004年12月作出的变更登记,但苏某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6月,明显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苏某的起诉。
平谷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郑淑君在谈及此案时表示,公民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如不慎丢失要在第一时间挂失、登记补办,并积极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相关信息,防止信息被冒用,且能在被冒用的第一时间发现,为自己争取充足的维权时间。
民事、行政纠纷交叉
审查处理难
据介绍,涉及冒名登记的案件呈现多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潜伏期长,发现认定难,冒名登记行为往往在多年后才被发现,证据收集困难;二是民事、行政纠纷交叉,审查处理难,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常依赖于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有效性的认定问题;三是审理结果牵涉主体多,权益平衡难,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处理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善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处理中需审慎权衡各方利益;四是审理流程繁琐,实质化解难,公司等市场主体相关人员查找难,需进行公告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基本未能实际到庭应诉。
比如,在一起案件中,某公司提交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周某变更为王某,区市监局当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周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公司据以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周某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变更登记核心依据的股东会决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否定,该变更登记缺乏事实基础,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郑淑君提示:当利害关系人认为市场主体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民事法律行为(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存在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的情形时,建议优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再根据相关判决,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错误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成功率将显著提高,这体现了“民行衔接”的维权路径。
市场主体登记代办乱象丛生
监管亟待发力
报告指出,这些案件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是:一是代办乱象丛生,监管亟待发力,多数涉案公司的登记由代办人员操办,其中存在大量无照经营的“黑代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二是审查机制存在漏洞,形式审查风险高,目前市场主体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登记机关主要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无需核验代办人或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也无需实质判断材料真伪,这给冒名登记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信息壁垒待打破,协同治理需深化,市场监管、公安、税务、法院等部门间的协同共享与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在快速识别、联动打击冒名登记行为方面存在提升空间。
报告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涉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乱象整治,严格审查代办登记中介机构的资质,严厉打击“黑中介”,加大对空壳公司、买卖公司的查处力度,将疑似“关门”“跑路”的公司及时收入数据库,并进行风险标记。市场监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工商注册登记代办机构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培训交流,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规范实施机制,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注册代理行为;增强审慎审查意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登记程序,如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所有材料,履行问询、身份核对等程序;尽到符合常理的注意义务,如对较为明显的、一般人皆能看出的虚假签名以及虚假身份证件,具有基本的分辨比对的审核意识和能力;利用“互联网 ”等技术手段以及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线上核验,确保信息比对的精准性。相关部门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向公众普及证件管理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妥善保管身份证件的意识,告知公众身份证丢失后要第一时间挂失、登记补办,并利用企业信用网等查询相关信息,在发现身份证被冒用后及时维权,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主办杨艳伶表示,市场主体登记领域存在的诸多风险隐患,值得关注。
“虽然全程电子化登记等改革举措旨在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利,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流程中的漏洞实施冒名登记违法行为。”杨艳伶认为,必须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堵塞审查漏洞,坚决杜绝此类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