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四年实践
2026-01-15 07:30:4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各级法院报送的373个案例中,评选出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为观察这场发生在家庭最小单元内的深刻变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剖面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一位母亲在离婚诉讼中,将有争执内容的聊天记录递给10岁的女儿;一位父亲在离婚后的12年间,再未出现在亲生儿子的生活中;9名参与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身后,对应着9对存在监管缺位、教育失当问题的父母……
这些看似不同的家庭困境,却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父母家庭教育职责的缺失。
如今,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务事”,而正成为司法力量主动介入、纠偏扶正的领域。
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依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4年多来,“家庭教育指导令”正从纸面走向实践,它不仅是对错误教育方式的禁止,更是对亲子关系的引导。
2026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各级法院报送的373个案例中,评选出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为观察这场发生在家庭最小单元内的深刻变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剖面。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的一大亮点是,强调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的法律地位升级转变。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通过典型案例,重申家庭教育“国事”属性的重要认知,展现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积极履职、整合社会资源、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做法。
介入:强制指导,强化专业干预
一场离婚诉讼的庭审现场,本应聚焦夫妻关系的终局,却意外揭开了另一个更为紧迫的创伤——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危机。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中,法院同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与《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直指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矛盾中对女儿小胡造成的严重心理伤害。
原告方某某(女)与被告胡某某(男)于2014年再婚组合家庭,并于次年诞下女儿小胡。2025年2月,方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胡某某则当庭表示反对,坚称感情并未破裂。然而,法官调查发现,小胡在双方闹离婚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心理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近半年来,这个家庭的矛盾不断升级且不避讳孩子,方某某与胡某某多次在小胡面前发生激烈争吵。
母亲方某某时常向女儿抱怨丈夫“不负责任”,甚至将充斥着夫妻争执细节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接展现在小胡眼前,将负面情绪全盘倾倒给小胡。父亲胡某某则以“工作忙”为由长期缺席陪伴,并奉行“打击式”粗暴教育:作业错一题便罚站,更因嫌弃孩子饲养的宠物兔影响卫生,当着小胡的面将兔子摔死。
这种失能的家庭系统,很快将压力传导至孩子的整个生活。
小胡出现了明显的社交退缩:原本活泼、合群的她,变得沉默寡言,拒绝参与集体活动,放学后独自回家。班主任观察到,她在课堂上发言减少,与同学交流时充满畏缩与不安。然而,父母双方均未与学校建立有效沟通,错过了这些报警信号。
之后,小胡的学习成绩开始直线下滑,她的父母也没有探究背后的情绪根源,仅以“贪玩”“不努力”斥责小胡,父亲甚至沿用“错一题罚站”的粗暴方式。小胡开始失眠,父母却只看到“她熬夜影响学习”的表面问题,对她进行指责,加剧了小胡的心理负担。
2025年1月,医院的一纸《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结果分析报告》给出了诊断:小胡已呈现轻度抑郁症状。
法院明确指出,父母双方均沉溺于自身婚姻矛盾,完全忽视了女儿急剧变化的情绪状态。他们将家庭战火蔓延至孩子的情感世界,且未能进行任何有效的疏导与沟通,这是导致小胡出现心理问题的主要原因。同时,在孩子出现明显异常后,双方也未能及时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寻求必要的专业心理干预。
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及相关工作意见,法院并未仅就离婚诉求本身进行审理,而是在诉讼期间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形式,强制要求方某某与胡某某立即纠正错误的教育方式,将关注小胡的心理健康与情感需求置于首位,并责令双方在规定时限内,前往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受系统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法院还联合指导机构建立“1 3 6”回访机制,即指导开始后1周、3周、6周分别通过电话、面谈方式进行回访,核实二人对指导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步了解小胡的情绪与行为变化。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着力推动解决离婚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审理离婚纠纷的同时,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重视家庭教育,及时有效地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困扰、促进个人成长,也引导家庭、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体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修复:让“缺席”重新“在场”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探望权,在十余年间形同虚设。当孩子将父亲诉至法院,所求并非金钱而仅是履行探望义务时,法律能否修复一段因长期疏离而冻结的父子关系?
2012年,杜某乙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父亲杜某甲每月可探望儿子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过孩子,并且逐渐淡出儿子的生活圈。
这种父爱的长期缺失可能已经导致杜某乙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在他成长中留下了一个巨大的空洞。杜某乙在庭上播放的视频中自述:“每次同学提到父亲,我都在回避很羡慕别的同学有爸爸陪伴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乙正处青春期,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且在庭审中明确表达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得到父爱的强烈愿望。
而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来从未探望杜某乙,以“婚姻伤害”“担心影响再婚家庭”为由的长期缺席,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杜某乙的合法权益。
为此,法院当庭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必须定期探望儿子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不过,一纸文书要真正改变一个家庭并非易事。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只是第一步,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让监护人配合,并将教育落到实处。
为此,该法院启动了跨部门协同机制,联合区妇联保障指导令落实,并委托专业青少年社工介入,策划并陪同了首次“破冰”探望。
社工的缓冲与引导,帮助双方克服了最初的尴尬与不安,使得这场时隔四千余天的第一次见面得以平稳实现。经后续追踪了解,当事人已完成规定的家庭教育课程,并且亲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中有升。
以此案为契机,2024年下半年,该法院又开发了“涉少家事案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部门联动与社会治理”应用场景,2025年3月,法院与区学校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加强资源整合,形成法治教育合力。
该中心为法院专门开辟“为爱而学”的线上学习模块,法院向不正确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当事人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可责令当事人至该中心接受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学习,并接受结业考核,以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收到实效。
“家庭教育指导令能够充当联动枢纽,整合司法、行政、社会力量协同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司法强制性区别于一般指导服务,具有基于个案发现的精准干预性,兼具预防未成年人再犯或受害、矫治不良家庭环境的双重功能,是以司法手段推动家庭监护与家庭教育职责落地的重要抓手。”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告诉记者。
溯源:司法干预矫正家庭教育失范
一桩校园欺凌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在庭审中暴露出更深层的社会问题。
2021年,王某等9名未成年学生(15至16周岁)对同学李某实施言语侮辱与殴打,致其身心受创。李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欺凌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不过,本案的审理焦点并未止步于欺凌行为本身。法院调查发现,这9名施暴的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失或失当的共性。他们的行为偏差,与其监护职责的履行状况形成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于蒙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庭审时,小李的父母仍处于愤怒、焦虑和难过的情绪中,小李则出现情绪持续低落、不愿意上学的情况。而9名被告不仅存在欺凌行为,还存在吸烟、饮酒、殴打他人等其他不良行为。
“从家庭教育情况看,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离异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有的工作繁忙,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管教;有的亲子关系紧张,孩子犯错后非打即骂。9名被告的不良行为均与他们的监护人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于蒙说。
此外,审理法院发现多名被告的父母法治意识淡薄,事发后并未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反以此事未给李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校纪处分为由,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没有止步于裁定民事赔偿,而是在审结后,向这9名少年的家长分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他们接受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
苑宁宁表示,学生欺凌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名未成年学生和多个家庭,这起纠纷中,审理法院在积极调解、定分止争的同时,敏锐发现9名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家庭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同时充分调动专业社会资源,组织社工提供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欺凌者矫正偏差行为,这是值得借鉴的。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最重要场域,家庭保护是首要责任。追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发现,他们所在的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存在家庭教育缺位、失当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苑宁宁补充道。
破解:从“制止暴力”到“修复家庭”
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幼年丧父,母亲孟某某与继父唐某某再婚后,3人一起生活。
某日,小雨报警称被父母打了。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了解到小雨与母亲、继父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其间孟某某、唐某某存在用手按倒控制小雨等暴力行为,此前两人也多次以“教育”为名对小雨实施暴力控制。
经心理健康评估,小雨已经出现抑郁症状。
案件的性质,从一起家庭纠纷,升级为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的紧急事件。为保护小雨身心健康,公安机关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孟某某、唐某某对小雨实施家庭暴力,并联动公安机关、属地居委会落实执行监督,经公安机关调解,继父唐某某搬离住所。
同时,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孟某某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暴力行为是表象,其根源在于家庭教育的系统性失灵与监护理念的根本扭曲。
母亲孟某某对孩子的心理变化漠不关心,缺乏基本的亲子沟通能力;继父唐某某则信奉暴力管教,未能与孩子建立任何良性的监护关系。
于是,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向直接监护人孟某某发出了第二道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
在该案中,法院联合多部门全面排查、精准施策,定制“一对一”个性化指导课程。同时,牵头建立指导效果跟踪机制,联合妇联、未保机构定期回访,实时调整指导方案。
指导期满后,多部门联合对监护人履职能力、亲子关系修复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经过此次家庭指导,孟某某的教育认知与沟通方式得到显著改善,亲子关系逐步修复。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受理公安机关申请,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彰显了国家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坚定立场,为各部门、机构适用相关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但以“令”治暴,消解的只是一时的暴行,更重要的是发现个案中存在的家庭问题,帮助亲子关系回归正轨。
该案通过多部门联动、引入社会专业力量等方式,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开展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实现了从“制止暴力”到“修复家庭”的深层转变,是解决家庭监管缺失、教育不当等问题的有益探索。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