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家界到全国
溶洞天坑立法走上“快车道”
2026-01-15 07:33:1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张家界市溶洞天坑污染防治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不仅填补了张家界溶洞天坑污染防治的制度空白,更标志着这座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岩溶资源保护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而全国各地的探索实践,将为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积累经验,推动我国溶洞保护从分散治理走向系统治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图为2025年6月4日,专业人员准备进入慈利县东岳观镇彩球村大田坑溶洞进行清运作业。 新华社记者 陈振海 摄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法治周末》记者近日获悉,湖南省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张家界市溶洞天坑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张家界市溶洞天坑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污染与破坏,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据悉,这一地方性法规不仅填补了张家界溶洞天坑污染防治的制度空白,更标志着这座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岩溶资源保护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这意味着,张家界溶洞天坑污染防治工作将迈入“有法可依”的规范化阶段,为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张家界此次的专项立法,既是对本地生态保护需求的精准回应,也与全国溶洞保护的法治探索形成呼应,推动溶洞保护从应急式治理走向常态化守护。
溶洞污染事件倒逼地方立法
张家界溶洞立法的进程,始于一场触目惊心的污染事件。
2025年5月,一段“张家界慈利县天然溶洞遭人为排污,垃圾堆积达七八层楼高”的视频在网络传播,瞬间引发公众愤慨。视频中,幽暗的溶洞内,各类生活垃圾、畜禽粪水堆积成山,污水顺着溶洞缝隙流淌,最终汇入周边的溇水流域。
舆论关注之下,慈利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环境风险隐患调查处置工作专班,展开全面排查整治。经核查,污染涉及通津铺镇长峪铺村杨家坡溶洞和东岳观镇彩球村大田坑天坑两处点位。其中杨家坡溶洞呈漏斗形,深度约150米,最窄处直径仅1.5米,洞内存积大量陈年垃圾和污水,因地形复杂无法使用吊装设备,只能依靠高空作业人员人工下洞清运;大田坑天坑为竖井型,深度约70米,洞口不规则,洞内同样堆积大量生活垃圾。
这场污染事件的治理难度远超预期。工作人员克服地形险峻、洞内环境恶劣等诸多困难,历时多日才完成清理工作,累计清运杨家坡溶洞垃圾约4吨、大田坑天坑垃圾约10吨。更令人揪心的是,垃圾中发现了生产日期为2015年的矿泉水瓶,这意味着污染行为已持续近十年。污染不仅破坏了溶洞内的原生生态环境,更因暴雨导致洞内污水外溢,对溇水流域水质造成威胁。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迅速对涉嫌违法排污的黎某等3家养殖户立案调查,并对溇水流域水质实施加密监测,以遏制污染扩散。
污染事件的发生,让当地意识到溶洞保护的紧迫性和制度缺失的危害性。事实上,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张家界拥有丰富的溶洞天坑资源,但长期以来,因缺乏针对性的管控标准和治理机制,溶洞保护陷入“碎片化”困境。
此次污染事件成为推动立法的“催化剂”,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响应,紧扣生态保护重点难点,启动专项立法工作,坚持“开门立法”原则,广泛征求专家、群众、相关部门意见,以最快速度完成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和审议流程,最终形成《规定》,用法治手段筑牢生态屏障。

图为湖南省张家界黄龙洞风光。
省市联动构建全链条管控体系
湖南省层面也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为溶洞保护提供上位法支撑,形成“省级统筹、市级细化”的立法联动格局。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新增条款明确“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从省级层面填补了溶洞天坑保护的立法空白。
修改后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从三个方面强化溶洞保护:一是织密生态保护网,在第十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著名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的保护责任,严禁破坏;二是明确“科学利用与严格保护相结合”原则,要求利用溶洞、天坑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环境承载能力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指引,鉴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对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作出详尽规定,为避免重复,在第四十五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确保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2025年5月,张家界慈利县溶洞污染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湖南省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对加强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保护立法作出决策部署。”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卿晓英表示,此次修改填补了溶洞、天坑保护地方立法的空白,第十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天坑、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在此基础上,张家界市出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形成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该《规定》共10条,全面覆盖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溶洞天坑污染防治工作,明确“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聚焦职责划分、监管责任、分级治理、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创新性地构建了“市级统筹——县级落实——乡镇巡查”三级联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破解以往责任断层问题。
为提升治理精准度,《规定》将溶洞天坑污染划分为一般、严重、特殊三类实施分级管控,根据污染程度采取差异化的治理措施。同时,以清单化形式明确7类禁止行为,涵盖固体废物倾倒、非法排污、破坏溶洞原生形态等全领域,让监管有明确指向。在公众参与方面,《规定》完善了举报奖励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溶洞保护。
法律责任的强化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规定》明确,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造成溶洞天坑生态环境损害的,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等责任;对涉嫌违法排污、倾倒垃圾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溶洞保护法治网络正逐步完善
我国岩溶地貌分布广泛,溶洞、天坑等岩溶遗迹数量众多,这些亿万年地质演化的产物,不仅承载着独特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生态功能,更是维系区域水资源平衡的关键载体。但长期以来,受资源底数不清、监管责任不明、法律依据不足等因素制约,溶洞沦为“垃圾洞”“排污池”的现象屡见不鲜。从云南普洱澜沧溶洞5000吨垃圾堆积,到贵州贵阳息烽县溶洞5米高垃圾堆,再到张家界慈利县溶洞的陈年垃圾污染,一系列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溶洞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省份意识到,仅靠应急式清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有构建长效法治机制,才能守护好这些不可再生的自然瑰宝。从专项立法到司法护航,从专项整治到科技赋能,各地纷纷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溶洞保护路径。
立法先行成为多地的共同选择。作为岩溶地貌发育典型地区,贵州省溶洞数量多、分布广,溶洞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为系统推进溶洞保护,贵州省于2024年12月出台《贵州省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启动全省溶洞资源全面调查,通过遥感监测、实地勘查等方式,排查溶洞资源现状,形成原生态溶洞、开发利用溶洞、突出环境问题溶洞“三张清单”。在此基础上,贵州省加快立法进程,完成《贵州省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初稿,该条例草案分总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3条,已被列为2026年预备立法项目。同时,贵州还积极构建溶洞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数据建库、查询分析、监管预警等六大功能模块,以科技赋能溶洞保护。
广西则聚焦钟乳石这一溶洞核心资源,出台专项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明确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非法经营,对科学研究采集样品、旅游开发等行为作出严格规范。
此外,云南、四川等省份也纷纷行动:云南开展溶洞垃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明确表示,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溶洞保护立法工作,把溶洞保护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加强违法线索核查和执法打击力度。
司法力量的介入,也为溶洞保护增添了刚性支撑。2025年6月5日,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当天,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人民法院、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独山县公安局联合发布《情阳洞天溶洞群司法保护令》,这是贵州省黔南州首份专门针对喀斯特洞穴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令。此次受司法重点保护的情阳洞天溶洞群,位于独山县与荔波县交界区域(属于荔波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范围),已探明溶洞108个,洞内拥有全国数量第一、世界前列的穴珠,以及大鲵、荔波睑虎等多种珍稀野生动植物,生态价值不可估量。
一直关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学术院长吴勇透露,从全国范围来看,溶洞保护的法治网络正在逐步完善。
“尽管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溶洞保护专项法规,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构建起基础框架,相关法律制度也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所吸纳,各地的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则填补了具体领域的空白,形成了‘国家层面统筹、地方层面细化’的制度体系。”吴勇说。
吴勇表示,各地的探索实践,将为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积累经验,推动我国溶洞保护从分散治理走向系统治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