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判决生效
法院支持法人可任寿险受益人
2025-10-16 14:19: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庭审中,“法人能否成为寿险受益人”成为争议核心,双方围绕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等展开辩论。该案创造了四项“全国首例”,分别是:首例司法支持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险对接遗产管理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单慈善捐赠判例,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担任保险受益人判例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一纸判决,打破了保险行业“保险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业惯例。
近日,一份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正式生效,该判决支持了投保人万琳(化名)的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公司”)将其保险受益人变更为其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机构,以用于慈善目的,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当事人的遗嘱内容,在保险合同上进行批注。
《法治周末》记者从“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案创造了四项“全国首例”,分别是:首例司法支持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险对接遗产管理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单慈善捐赠判例,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担任保险受益人判例。
捐赠保险金的慈善意愿遇阻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23年,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高管的万琳在人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费为每年35万元,交费期3年,基本保险金额94万余元,她实际已交保险费70万元。按照保险条款,在万琳身故后,其受益人将获得保险金。据了解,万琳育有一个儿子,父母已经去世。
万琳曾经历人生低谷,她通过参与志愿活动,感受到了做公益的乐趣,重拾了生活的信心。她现在生活和工作越来越顺利,就想着自己将来离开人世的时候,可以给这个世界多留下点东西,帮助有需要的人。
2023年11月,万琳联系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上海静安分库,希望办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为中国红十字会。
万琳表示,当时买这份保险主要是想保障家人的生活来源,但现在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家人已经有了充分的生活来源的保障,因此不如捐给需要的人,发挥更大的价值。这份保险目前的保险金是90多万元,未来随着时间推移还会产生更多收益,有更多的资金用作善款,自己对此感到特别开心。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像万琳想象的那样顺利。万琳了解到,中国红十字会在保单理赔时将会遇到各种实际困难,无法直接作为受益人。
为确保这一慈善心愿顺利实现,万琳进行了另一番规划。
2024年2月6日,万琳在中华遗嘱库订立了打印遗嘱,明确表达了将自己购买的终身寿险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意愿。
与此同时,她与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签署了《遗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委托该中心作为名义上的受遗赠人,并担任遗产管理人,在自己身故后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后,再将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为确保方案顺利实施,万琳和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与人保上海公司取得了联系,并提供了万琳的遗嘱副本和相关证明,申请变更受益人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但这一请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面对初次拒绝,万琳先后联系了人保上海公司和上海市金融管理局,要求它们指导人保上海公司为其提供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服务。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万琳委托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两次发律师函要求变更保险受益人,依然未果。
争议焦点:法人能否成为寿险受益人
2024年8月29日,万琳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上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限期将涉案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庭审中,“法人能否成为寿险受益人”成为争议核心,双方围绕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等展开辩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从制度功能看,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四十条,主张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限于自然人,因保险的核心功能在于为家庭成员提供经济保障和抚恤,法人不具备“生活需求”,允许其作为受益人可能偏离保险本质,甚至引发道德风险与洗钱隐患。
第二,从合同与系统层面,保险公司指出,现有保险合同条款隐含“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前提,公司业务系统也未设置法人身份信息的录入路径。如同意变更,将涉及合同修订、系统改造与流程重构,显著增加运营成本,影响产品稳定性。
第三,在监管与行业惯例层面,保险公司强调,我国监管部门对法人作为寿险受益人长期持审慎乃至否定态度,行业通行做法亦不支持。此外,现行规章要求登记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自然人属性信息,法人客观上无法满足此类登记要求。
对此,万琳的代理律师回应:首先,现行保险法并未将受益人主体限定于自然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受益人。其次,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万琳的变更意愿明确、程序正当,其目的在于实现公益捐赠,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不应受到不当限制。
法院判决:支持变更,法律未禁止法人作为受益人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支持万琳的判决,并从三个层面系统阐述了裁判逻辑:
第一,法律层面并无禁止性规定。保险法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该“人”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未对受益人主体性质作出限制。
第二,保险合同亦未排除法人资格。合同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属身份识别方式之一,但并非唯一方式。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将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识别限定为身份证件,属于自身保险条款不完善的体现,保险公司本应基于此完善保险合同条款、畅通理赔流程,现保险公司却以变更受益人增加运营、合规成本为由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被保险人已完成变更程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万琳通过微信沟通、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等方式,已清晰、有效地表达了变更受益人的意思,符合变更的实质条件,保险公司应依法配合办理手续。
据此,朝阳区法院判令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限期将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