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刚性执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2026-08-18 17:37:5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郭永灿
当前,全球气候变暖持续加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生态系统承压加重,生态安全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风险。与此同时,部分区域生态监管仍存在薄弱环节,无序开发、非法排污、违规破坏等生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断侵蚀生态基底、加剧灾害隐患,加大区域生态脆弱性。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面对新形势新风险新挑战,必须树牢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保障,严格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执法,以刚性制度约束整治生态乱象、补齐治理短板、守住安全底线,系统筑牢新时代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生态安全的根基,在于健康稳定的自然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的生态系统,具备灾害缓冲、水土涵养、气候调控等综合防护效能,能够有效缓释自然风险、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然而粗放式开发、掠夺式经营等人类活动,持续透支区域生态承载力,逐步削弱生态系统防灾抗灾能力。
近年来全国查处的多起典型案例,全面折射出生态领域违法乱象的多样性与深层危害性。生态环境部通报的江苏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违法主体跨区域隐蔽排污转嫁污染风险,造成流域水体、土壤长期受损,修复难度大,严重威胁区域生态安全与群众身心健康;多地排查发现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造假案件,相关机构篡改监测数据、伪造运维记录规避监管,纵容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监管空转、治理失效;广西玉林假借生态修复名义违规采矿毁山、泉州市一些县(市)借矿山修复、土地平整之名违规开山采矿等案件,假借治理之名行破坏之实,严重损毁自然保护地原生生态本底,引发植被损毁、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受损等长效隐患。梳理典型案例可见,倘若生态执法宽松疲软、追责惩戒不足,就会助长市场主体侥幸心理,滋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错位导向,消解生态治理权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强化刚性执法,有着坚实的法律支撑。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构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全链条制度规范,统一执法裁量规则,厘清市场主体、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各方权责边界。法典明确,针对主观恶意违法、重复违法、拒不整改、造成重大生态损害与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追责、精准惩戒。
面对各类生态违法行为,必须坚守零容忍立场,严格依法调查处置,让法律制度长出刚性“牙齿”,形成有力震慑,遏制生态违法乱象,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严格开展生态执法,并非简单限制市场经营,而是依靠法治约束粗放发展模式,纠治无序开发乱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依托常态化规范化生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污、无序开发、违规建设等突出问题,遏制过度开发带来的生态透支,杜绝短视逐利式生态破坏。推动企业提质升级、合规经营、绿色发展,加快构建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格局,实现生态保护、风险防控、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共进、良性循环。
也要看到,基层生态执法仍存在现实困境:部分地区执法力量有限、技术装备不足,面对隐蔽化、跨区域违法行为,发现取证存在难点。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修法契机,健全行刑衔接、跨区域协同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约束、终身追责等配套制度,搭建执法核查、督促整改、生态修复全链条闭环治理机制,破解跨区域污染、隐蔽违法、屡查屡犯等治理顽疾。坚持严管厚爱结合、约束引导并重,在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同时,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合规指引与整改帮扶,督促违法主体主动纠错、修复受损生态,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治理效能。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落地实施,我国生态治理迈入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新阶段。各级执法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生态法治精神,用好法律裁量权,对情节严重的生态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置,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同时恪守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做到罚当其过,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整治乱象、化解隐患、补齐短板,持续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稳固的生态安全屏障。
责编: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