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商标、字号分离之困
2025-09-19 10:11: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在我国商业发展的画卷中,商标与字号(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均是企业独特的“身份名片”——商标承载着企业对商品品质的承诺,字号烙印着企业的经营记忆,二者本应协同发力,为品牌成长保驾护航。
然而,在市场经济从地域经营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竞争的过程中,这两张“名片”却因管理体系的差异逐渐“错位”:商标依商标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实行全国性保护;字号则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早期仅需排查本辖区重复信息。
在这种商标和字号分治的模式下,同仁堂、稻香村、张小泉、莲香楼、蒙牛等知名品牌相关的商标纠纷频发,商标抢注、恶意搭便车、商标滥用等乱象滋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历史遗留与制度冲突
字号与商标的分离,对老字号企业的冲击尤为显著。
作为拥有近400年历史的刀剪老字号,张小泉的品牌纷争堪称“历史遗留与制度冲突”的缩影。
作为始于1663年的刀剪行业中华老字号及行业内首个中国驰名商标,“张小泉”相关的商标权纠纷集中体现在沪杭两地企业的权益冲突。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于1964年注册“张小泉牌”商标,1991年获中文“张小泉”商标注册证,1997年,杭州张小泉被认证为驰名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以下简称“上海张小泉”)1956年成立并注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字号,上海张小泉于1993年获中华老字号认证,在上海及周边有较高影响力。
杭州张小泉和上海张小泉双方均非原始传承人,因历史原因长期共存。但随着市场从区域化走向全国化,冲突逐渐显现。消费者在购买时难以区分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的产品来源,导致品牌认知混乱。
1999年,杭州张小泉提起诉讼主张上海张小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案核心争议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边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量“历史贡献”与“权利合法性”,判决两地企业“共享品牌但限定字号使用范围”:上海张小泉需完整标注“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全称,不得简化或突出“张小泉”3个字,且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场景扩展使用该字号。在后续双方的互诉案件中,上海张小泉因持续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被法院认定逾越合理范围、易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这类老字号大多历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传承,商标与字号早已深度绑定,成为承载品牌历史、技艺与商誉的核心载体。然而,受历史变迁(如公私合营、企业改制)与现行制度(检索库不共享、地域登记限制)影响,许多老字号陷入‘商标归一方、字号属另一人’的割裂局面。”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证据角度,杭州张小泉的1964年商标注册文件、上海张小泉的1993年“中华老字号”认证,经营传承材料(如技艺传承记录、家族族谱记载、师徒传承契约)及双方经营过程中的长期销售记录、广告宣传资料,均成为法院认定“历史贡献”的关键依据。
张平分析到,当前虽常将字号与企业名称等同,但二者存在细微差异。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家经营多局限于注册地,跨区域流通少,企业名称登记时可排查辖区内与驰名商标、已有字号的冲突。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商品销售逐步扩展至全国乃至全球,而商标与字号分属不同行政体系、检索数据库不共享,导致商标与字号冲突愈发突出。例如,“长城”“长江”等标识被多领域、多地域企业使用,难以通过注册检索排除重复的情况。这种冲突消耗品牌精力,削弱市场竞争力,当消费者对品牌来源产生困惑时,百年商誉便可能流失。
驰名商标的“搭便车”危机
字号与商标分离的制度缝隙中,“恶意搭便车”行为频发。
部分市场主体利用字号“地域登记”与商标“全国保护”的差异,将他人驰名商标抢注为本地字号,通过突出使用、暗示关联误导消费者,窃取商誉价值。蒙牛酒业侵权案与上海星巴克侵权案,均暴露此类行为的复杂性。
蒙牛乳业商标自1999年注册后,成为国内乳制品行业驰名商标,享有高知名度与消费者信任,且在2000年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酒业”)却在2001年6月28日申请含“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8月7日取得该名称,在生产的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并且在其销售的“银奶酒”“蒙汗奶酒”“牛奶清酒”等8种包装上均有“蒙牛酒业”四字的标注。
蒙牛乳业认为蒙牛酒业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生产销售奶酒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诉至法庭。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蒙牛乳业胜诉,法院判定蒙牛酒业的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突出使用“蒙牛酒业”的行为侵犯了蒙牛乳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张平表示:“蒙牛酒业将‘蒙牛’作为字号,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在产品包装、店招及宣传语中放大‘蒙牛’二字,弱化‘酒业’后缀,还暗示与蒙牛乳业存在战略合作、子品牌等关联,蒙牛酒业这种行为直接导致部分消费者误将蒙牛酒业的奶酒当作蒙牛乳业的延伸产品,购买后因品质不符对‘蒙牛’整体品牌产生负面评价。”
张平进一步指出,法院做此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其一,“蒙牛”作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字号时理应知晓,却仍将其作为字号,主观恶意明显;其二,被告突出使用“蒙牛”且暗示关联,超出合理使用字号范畴,侵害蒙牛乳业商标权。法院判决蒙牛酒业撤销“蒙牛”字号,并赔偿蒙牛乳业商誉损失。这一案例传递明确司法态度: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为字号,需承担撤销字号与赔偿的双重责任,应遏制“搭便车”的冲动。
早年间,许多外国驰名商标未进入中国市场、未注册商标,部分海外商人或国内企业将其(如奢侈品、餐饮品牌)名称在中国抢注,经营同类业务。
外国驰名商标星巴克就曾被中国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在国内提前注册企业名称,中国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的灯箱、隔离板及菜单、发票上使用与“starbucks”“星巴克”相同或近似标识。最终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定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
李长青强调,这种“管理上分离、使用中重叠”的情况,不仅导致地域层面的查询盲区,还可能造成权利类型、时间维度的信息不对称。例如,商标查询系统未纳入字号登记数据,字号的管理系统也无法提示与已有商标的冲突,两类系统数据完全割裂。此外,不同管理部门的信息更新进度不同步,导致商标与字号的权利状态难以实时匹配,进一步加剧了信息差。
“由此带来多重风险:一是企业易因信息盲区与他人在先权益冲突,引发侵权纠纷;二是信息割裂推高维权成本、延长周期,致企业商誉或品牌价值受损;三是跨地域近似标识重复登记造成市场混淆,阻碍企业扩展与品牌战略;四是恶意抢注情形下,企业举证对方主观恶意难度增加,抬高维权门槛。”李长青说。
商标权滥用给老字号带来的危机
相较于历史遗留分离或外部恶意搭便车,商标持有方因认知不足、滥用商标权导致的商标和字号分离,对品牌的破坏力更直接。
张平向记者介绍,拥有130余年历史的广式点心老字号莲香楼,其商标与字号分离并非源于历史或恶意或“搭便车”行为,而是商标权人对商标保护的认知不足、不当运营所致,让老字号面临品牌混乱、商誉受损的危机。
莲香楼的商标、字号分离始于2006年企业改制。改制前,莲香楼的商标与字号均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持有,属“权利统一”状态。2006年,荔湾区国资局为改变莲香楼经营困境,以公开竞投方式转让其99%股权,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中标,企业更名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与股权一并归入西关世家的还包含产品配方、技艺传承人、生产工艺、职工安置权及债权债务,西关世家支付5120余万股权转让款,以及员工安置费、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款,共计6978.8万元。
《股权交易合同》明确,荔湾区国资局保留1%股权,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对商标实行有偿使用。但《股权交易合同》并未明确莲香楼商标是独占、独家还是普通许可,截至今年,西关世家支付商标使用费3400多万元。自接手后,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莲香楼”品牌十余年,在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消费者已经将“莲香楼”商标与莲香楼公司字号相关联。
改制后,“莲香楼”商标先后转至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持。商标权人曾授权广州莲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楼公司”)、广州百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莲公司”)使用“莲香楼”商标。随后,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与莲楼公司和百莲公司因虚假宣传产生纠纷。
张平指出:“从品牌构建的逻辑来看,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标识,与字号所代表的历史传承、文化底蕴、品质保证等要素应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消费者对一个百年老字号的认可,不仅仅是对其产品的认可,更是对其背后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和品牌信誉的认可。‘莲香楼’的商标之所以具有价值,正是因为它与‘莲香楼’老字号所积累的良好口碑和品牌形象紧密结合。当商标与企业字号及老字号分离使用后,商标就失去了老字号所赋予的深厚文化内涵和品质支撑。”
“从商标法理论与实践来看,商标和字号受不同法律规制,当同一主体对两者享有权利的时候,商誉的积累是正向的,它们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构成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标识;如果不属于同一主体,就可能出现商誉分裂的结果。”张平说。
李长青分析称,莲香楼字号方面临多重风险:一是品牌形象混淆,市场中多个“莲香楼”品牌主体产品质量与服务不一,消费者难辨产品来源,直接损害字号方品牌声誉与市场公信力;二是维权成本提升,因商标与字号权属分离,字号方面对他人不当使用品牌时,多需通过诉讼解决,且诉讼周期长、取证难、成本高,不利于整体商誉维护。
对商标权人而言,这种滥用也非“利好”。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在张平看来,“莲香楼”商标权人虽持有商标权,但若其无法真实传承商品的配方、技艺、标准等,商标权人也就没有能力监督其他被许可人的商品品质。
“商标权人虽获短期许可收益,但长期来看,消费者对‘莲香楼’品质认知混乱,商标的区分功能与商誉逐渐丧失,莲香楼商标价值快速贬值。若字号方经营困难无法支付高额许可费,商标权人最终收益或远低于预期。”张平说。
张平强调,商标的核心价值是“区分来源、承载商誉”,而非“资产凭证”;老字号商标的价值与技艺、配方、传承人深度绑定,脱离核心资源的“商标授权”是对品牌的透支。这也为老字号敲响警钟,“商标与字号的协同保护是品牌存续关键,忽视品控、滥用权利,可能失去消费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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