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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强制 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025-08-21 15:23:1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陈一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直指当前涉企行政强制中存在的突出乱象。发布上述典型案例,正值全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推进之际,彰显了司法机关以强化监督纠治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行政强制作为必要管理手段,一旦被滥用或不当行使,将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动摇市场经济的法治根基。顺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规范涉企行政强制已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之一。

其一,规范涉企行政强制可以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司法屏障。

涉企行政强制直接关乎企业核心权益,是市场主体法治安全感的重要来源。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司法保护产权的鲜明立场。例如,在“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案”中,法院判决市监局赔偿违法扣押船舶导致的船期损失;在“某绿化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中,法院依法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有效避免了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在“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案”中,法院明确认定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属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确认无效。此类裁判不仅压实了行政机关责任,更明晰了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红线,充分发挥了司法作为产权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为企业吃下定心丸。

其二,规范涉企行政强制有助于保护市场主体合理期待。

法治的核心在于提供稳定预期。当黑龙江某漂流公司的漂流船被无端扣押近三年,当锦州某绿化公司的设备在征收中被强制拆除却未获补偿,此类乱象不仅造成企业直接损失,更严重破坏了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为各级法院提供明确指引,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使企业能预见执法后果,增强投资信心。

其三,规范涉企行政强制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规范涉企行政强制是消除选择性执法、歧视性执法的重要保障。专项行动聚焦的突出问题中,执法标准不一致、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严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司法审查纠正违法强制措施,可以倒逼行政机关遵循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防止同案不同罚,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其四,规范涉企行政强制可以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于政府依法行政。当行政机关自觉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时,公信力自然提升。在“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中,执法局为创建文明城市撤回广告许可并强制拆除广告牌,但未履行补偿职责且违反强制程序。法院不仅确认强拆违法、判决赔偿损失,还创新性地在赔偿判决中一并处理行政许可撤回后的补偿问题,实现争议一次性解决,避免企业陷入“多案诉讼”困局。这种司法导向可以推动行政机关恪守承诺、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

着力构建纠治违法行政强制的长效机制

从目前发布的两批典型案例看,主要有四种典型的行政强制违法形态。

一是超越法定权限。如在“某漂流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强制案”中,区文体局以企业未备案为由扣押漂流船数年,而《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并未授权监管部门对未备案企业采取扣押措施,且扣押行为严重超出法定期限。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在“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案”中,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构成程序违法。

三是行政机关不作为。在“某绿化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限期拆除通知》并组织实施征收,却在强拆后否认实施强制拆除。

四是过度执法与机械执法。在“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公司案”中,该装饰公司在责令改正期内付清了农民工欠款,人社局仍机械适用“顶格处罚”。 

笔者认为,要根治涉企行政强制乱象,需构建事前规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一要明确权力边界,清晰界定行政强制权限和负面清单;二要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法规规章,消除违法强制的制度源头;三要细化裁量基准,确定科学合理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严防自由裁量权滥用。

其次,要筑牢程序正义防线。一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二要切实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将充分听取意见作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三要明确刚性约束时限,严格执行查办时限,杜绝久扣不决。

再次,要推行清单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公开权力清单,建立并公开涉企行政强制事项、依据、主体、程序清单;另一方面,要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无法律依据的强制措施。

然后,要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一要扩大非强制适用范围,对非紧急情况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等柔性方式;二要推广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机制;三要完善涉企联合检查机制,减少重复检查干扰;四要深化智慧监管应用,利用大数据平台实施非现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最后,要强化司法审查与行政问责联动,完善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机制。一要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强化对涉企行政强制案件的审查。二要提升诉讼实效,倒逼政府依法行政。三要推动司法建议与监察问责有效衔接,对违法强制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最高法发布的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不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权威指引,更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划定了边界。唯有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企业在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中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方能真正实现市场活力与监管秩序的有机统一,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作者系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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