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直击液态食品运输安全“短板”
2025-09-25 14:35:5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此次修法之所以同时明确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义务,是基于全链条、系统性风险预防和共治的监管逻辑。仅监管承运方不足以覆盖全链条风险,三方义务并重才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实现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末端把关的协同效应,确保食品安全责任无死角”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从日常炒菜用的食用油,到餐桌上的调味酱油、饮用白酒,液态食品早已融入大众生活的三餐四季。
全国1.6万余辆散装罐车,正是这些“液态食材”从生产端运往餐桌的关键载体。但此前,这一环节却暗藏隐患,部分罐车“一罐多用”,刚运完化工液体就直接装食用油,清洗不彻底导致交叉污染;发货方、运输方、收货方责任模糊,出了问题互相推诿。
这些看不见的运输风险,直接关系着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配套标准的出台,成为堵住液态食品运输漏洞的关键一步。
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明确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
“无许可、低门槛”和“小散乱”并存
2024年之前,关于食用油运输,我国并无强制性规定,只有一部推荐性标准。我国于2014年开始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规定:“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
此外,该推荐性标准还提到:“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标准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和监管力,导致部分企业和运输者为了降低成本,无视标准要求。
曾有罐车司机坦言,一开始,罐车的确只运输食用油,但最近两年,随着罐车增多,竞争加剧,导致罐车运输价格逐步降低,这种现象迫使罐车司机开始将目光瞄准运输需求量大的煤制油,他们通过混装运输,以期增加收入。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无许可、低门槛”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诱因。
“食品安全属于公共安全领域,不能光靠企业的道德自觉。在缺乏强制约束和严厉惩罚的情况下,资本逐利的本性会压倒社会责任。”孙宜前说。
在孙宜前看来,重点液态食品运输领域中“小散乱”特征明显。大量个体司机、小型车队依靠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温控、消毒设备和专业培训。除少数大型企业(如乳业、饮料巨头)自有或签约高端冷链车队外,多数发货方为控制成本,选择低价承运方,对运输过程的监控和查验流于形式(仅要求签一份免责协议,而非实质监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陈磊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重点液态食品运输问题也是监管体系中的“大难题”,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模糊,例如,液态食品运输涉及多方,责任划分不清;二是处罚力度不足,原食品安全法对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偏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三是监管标准缺失或不够明确,缺乏针对重点液态食品运输的许可标准和专用规范。这些问题导致监管难以做到全链条覆盖和精准有效。”
修法实现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末端把关
2024年媒体曝光“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后,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出台了一系列更为严格和具有针对性的标准。
2025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开始实施。标准提出:采用船舱、油罐等容器盛装的食用植物油,通过公路、水路等方式进行运输为散装运输。标准规定: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
尽管有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强制性标准,但液态食品运输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小型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者存在资质不全的问题,发货方和收货方的查验职责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作说明时表示: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缺乏准入监管,导致准入门槛较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目前,全国有1.6万多辆罐车从事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隐患大,急需加强规范管理,补齐监管短板。
此次修改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相关运输时,必须具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并依法取得准运证。
同时,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如发货方、收货方应履行查验、核验义务,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规定使用并及时清洗运输容器,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相关单据。
陈磊介绍说:“此次修法之所以同时明确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义务,是基于全链条、系统性风险预防和共治的监管逻辑。发货方作为源头,需保证食品和容器安全;承运方直接负责运输过程,是风险发生关键环节;收货方作为末端把关,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仅监管承运方不足以覆盖全链条风险,三方义务并重才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实现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末端把关的协同效应,确保食品安全责任无死角。”
还需更明确的配套细则
在陈磊看来,重点液态食品范围尚未明确,可能导致基层执法依据模糊、企业合规成本不确定以及潜在的监管套利行为。
“后续应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的授权,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产品高风险特性、市场影响力、消费人群敏感性等维度,通过专家论证和广泛征集意见,尽快制定并动态公布清晰的目录清单。在许可审批方面,应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批标准、简化流程、推广告知承诺制和智能审批等措施,辅以风险分级监管和全链条信用管理,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能确保监管不流于形式,杜绝寻租空间。”陈磊说。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了《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行为,完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和监管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在孙宜前看来,要让新法真正落地,除了配套细则外,还需在多方面发力:一方面,要进行监管技术升级,推广运用“物联网 区块链”,为运输车辆安装智能温控设备,使数据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且不可篡改,以此实现智慧监管、非现场监管;另一方面,要开展全行业合规培训,针对发货、运输、接收等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实施强制性、标准化的培训和考核,保障规则理解一致、执行到位;此外,还需注重消费者认知普及,教育消费者在购买和接收液态食品时学会“看证照、查温度、留证据”,提高其维权能力。
陈磊补充道,从长远看,建立“风险预判—及时修法—精准监管—反馈优化”的良性循环至关重要:“通过大数据和专业评估预判风险,依据新风险和技术变化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利用科技手段推行智能化、风险导向的精准监管,同时建立常态化的执行效果评估机制,将实践反馈及时导入风险预判环节,从而形成不断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