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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场所“换装”变景点应严厉打击

2025-09-25 15:53: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何勇海

将购物场所包装成“非遗博物馆”等所谓“文化景点”,是值得警惕的新型、隐形旅游陷阱。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对旅游购物场所的定义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众所周知,购物场所以商业交易为中心,满足游客购物需求,如商场、工艺坊等,本质上是为消费服务;文化景点以文化体验为核心,如非遗博物馆、土司王府等,虽可能可以购物,但主要目的是展示文化或历史,并非盈利。

文化和旅游部通报的案例是,贵州某旅行社安排游客游览的所谓“非遗博物馆”,实际为“××工艺坊(购物店)”。这种做法恐怕较为常见,据报道,某地一个土司王府被导游宣称为“博物馆”,游客前往游览时才发现是土司王府,销售着很多价格较贵的商品,导游还卖力地推销或变相推销。

有专家认为,文化体验性较强的购物活动,本身就是深度体验当地文化和生活的重要途径,见商业也见文化。一个旅游目的地是购物场所还是文化景点,还真难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现实中,各地早有一些购物场所变为“景区”,美其名曰集购物、休闲、文化体验于一体。这种状况,就给旅行社创造了将“××工艺坊(购物店)”包装成“非遗博物馆”等“文化景点”的良机。

问题的关键是,这种鱼目混珠的包装行为,属于旅游市场的误导性甚至强制性消费行为,严重侵害游客权益,并破坏旅游市场秩序;这种做法也违背旅游本质,将本该以体验文化、欣赏风景为目的的旅行异化为消费过程,破坏游客的美好体验;伤害游客对旅游目的地文旅资源的信任,影响旅游目的地的形象与旅游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来说,旅行社将购物场所包装成“文化景点”以诱导、欺骗游客,涉嫌侵犯游客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对于旅行社大玩“购物场所包装术”的做法,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治理,打击购物场所与导游、旅行社串通勾结设置消费陷阱等行为。要禁止购物场所以“文化景点”的面目进行虚假宣传,特别要禁止某些现代工艺坊宣称是“非遗博物馆”。要对购物场所的招牌、展板、资料,旅行社的宣传资料、旅游合同等进行动态核查,及时清除虚假的“文化景点”,保障游客知情权。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甚至可考虑对旅游购物场所的定义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免“换装”变景点。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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