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试岗”的本质是企业对法律的漠视
2025-08-28 11:50: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钱立功
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设置3天至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期结束,便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劳动者被“白用”后,想要通过投诉、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又会成为难题。(8月25日《工人日报》)
a公司规定,通过7天“无薪试岗”期才能正式入职,而修图师李先生试岗第6天,因“修图质量不行”被解雇且分文未得;温女士在b公司试岗5天后,因“经验欠缺”被建议转岗,遭拒后未获任何报酬……在就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急于入职”的焦虑心理,将试岗期异化为“白用期”,劳动者不仅付出时间、精力甚至金钱,最终却因“不符合要求”被淘汰,连最基本的劳动报酬都拿不到。
而劳动者维权之难,更让那些要求“无薪试岗”的企业变得有恃无恐。一方面,举证门槛高。企业不与试岗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自行收集工作截图、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一旦企业否认用工关系,维权往往容易陷入僵局。另一方面,维权成本与收益失衡。试岗期工资多为数百元至千元,而投诉、仲裁流程耗时数周甚至数月,部分劳动者不想为几百元工资耗费太多时间而选择“忍气吞声”,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企业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但部分企业刻意规避“试用期”这一法定概念,用“试岗”制造灰色地带,既不明确劳动关系,又不支付薪资,将劳动者视为“免费劳动力”,用完即弃,既节省了用工成本,又无需承担培训或管理责任,全然无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
“无薪试岗”的本质,是企业对劳动法律的漠视与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因此,必须彻底铲除“无薪试岗”滋生土壤。监管部门要主动“亮剑”,开展常态检查和专项治理,对违规企业实施惩戒。同时要简化维权流程,降低劳动者时间成本,让“讨薪”不再艰难。
“无薪试岗”看似节省了数百元工资,但这种短视行为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若企业长期贪占这种“小便宜”,终将会陷入“招不到人”的困境。
劳动者则要增强法律意识,拒绝“无薪试岗”的要求,选择信誉良好的企业,并留存工作记录,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筑牢社会发展根基的必然要求。当我们提倡劳有所得时,不能忘了“试用期”的劳动者。只有当每一份付出都能获得应有回报,用工市场方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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