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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赔偿协议又反悔 法院为何支持乘客诉求

2025-12-31 16:09:3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杨青

乘客在公交车内因司机急刹摔倒受伤,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并领取赔款后,才通过伤残鉴定得知实际应获赔偿远超协议金额。这一情况下,已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能否撤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案涉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最终判令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向乘客周某支付赔偿金共计10.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议赔偿与法定赔偿差距大

时间回溯到2024年2月。岳阳市一辆公交车停靠指定站点后,部分乘客陆续下车,司机关闭车门启动车辆。行驶一小段距离后,司机发现周某等几名乘客仍在车厢内行走准备下车,遂立即采取刹车措施。突发急刹导致周某向后摔倒,身体多处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据悉,涉事公交公司已为该车辆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明确每座赔偿限额4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80万元,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超出免赔部分按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24年3月,治疗期间的周某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医药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周某赔付3.8万余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完毕,周某顺利领取全部赔偿款。

不料,当年5月,周某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拿到鉴定报告后,周某认为,签订赔偿协议时自己尚未完成伤残鉴定,对实际伤情和应获赔偿金额缺乏准确认知,协议约定的4.9万余元赔偿款与十级伤残对应的法定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距,该协议显失公平。为此,周某向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并判令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追加赔偿差额部分。

法院支持伤者重提赔偿诉求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称案涉调解协议是周某与公交公司自愿协商签订,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周某无权反悔,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此时能否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作出可撤销处理,应根据协议是否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本案中,案涉调解协议中包含伤残赔偿金,但签订时并未进行伤残评定,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调解确定的金额与周某因事故造成的伤残应获得的赔偿相比存在较大差额,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周某明显缺乏判断能力下作出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周某主张撤销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周某在公交车厢内行走时,司机在未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刹车,是导致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公交公司应承担周某的全部损失。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

法院核定,周某此次事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90%的比例赔偿周某9.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显失公平赔偿协议可依法撤销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此类因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的案例并非个例,在工地事故、工伤赔偿等多个场景中均有体现,司法实践始终秉持公平原则守护受损害方合法权益。

2023年1月,媒体报道的河南睢县工地事故案便是典型一例。张某承包建筑工地劳务工程,雇佣王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王某施工时不慎从楼梯口坠落,造成颈部脊髓损伤,张某垫付17万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拖欠的1万余元医疗费让家庭困难的王某无法继续治疗。为获取后续治疗费,王某与张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结清剩余住院费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双方“再无纠葛”。后续王某又住院治疗80天,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且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需完全依赖护理。法院审理认为,按法定赔偿标准及责任比例,王某应获赔偿不低于50万元,而实际仅获赔26万元,差额巨大。签订协议时王某处于急需治疗费的危困状态,且文化水平较低,对后续治疗和伤残情况缺乏判断能力,协议显失公平。最终,睢县法院判决撤销协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5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亦依法撤销了张某与张家界市某培训机构签订的《赔偿协议书》。2023年1月,该机构老师王某在办公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两日后离世,同年4月被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亡。因机构长期欠缴工伤保险费,98万余元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需由机构全额承担,机构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推翻工亡认定。2023年11月,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王某妻子张某与机构签订47万元赔偿协议,后发现该金额仅为法定标准的47.7%,且协议附加“家属需促使企业撤回工亡认定诉讼”条款,机构还未按期支付首期27万元赔款。法院审理认为,协议签订时家属因突遭变故处于经济与精神双重危困状态,对协议条款缺乏判断能力,且赔偿金额骤降52.3%、机构未尽法定告知义务、附加不合理条件,已构成显失公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岳阳楼区法院办案法官向记者表示,公民遭遇人身损害后,切勿急于与责任方签订赔偿协议,而应在完成全面治疗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明确实际损失范围和法定赔偿标准,再协商赔偿事宜。

“在参与调解、签订协议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充分了解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判断能力不足草率签约,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这位法官强调,责任方亦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法定赔偿标准,不得利用对方弱势状态谋取不当利益,否则协议可能被撤销并需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责编:戴蕾蕾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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