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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被骗了

2025-01-09 10:03:4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视觉中国供图

□ 李想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然而,随着人们消费方式网络化加深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犯罪分子无孔不入,竟将某知名电商平台的信用支付产品和金融系统交互的时间延迟bug当成了发财密码,造成该平台重大损失。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法官杨荣涛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系统bug成生财密码

在莱芜打工的胡阳在手机上刷到一则“小道消息”:信用支付产品和该电商平台金融系统(以下简称“金融系统”)交互存在时间延迟。能不能利用这个时间差赚点钱呢?胡阳反复思索、多次操作,终于摸索出了一条谋财之路:向金融系统内充值后申购基金产品为质押,可以提高信用支付产品系统额度,信用支付产品系统和金融系统交互存在三五秒的时间延迟,使用信用支付产品额度购物的同时申请金融系统内资金解冻赎回提现,一系列操作后,坐等买来的商品到货,随后将商品卖掉即可变现……

这个“时间差bug”让胡阳如获至宝。他激动地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朋友沈华,两人一拍即合,盘算起了“发财”之道。

经过商议,两人决定由沈华对外发布“贷款”广告招揽客户,胡阳拿着客户的手机操作“贷款”。二人出资往客户金融系统钱包内充值,使某电商平台误认为客户具有还款能力,以提高信用支付产品额度,后用客户的手机在某电商平台用信用支付产品支付购物,同时使用自己的手机将客户金融系统内质押的钱款提现,将赎回的钱款扣除部分“中介”费后交给客户,胡阳再将收到的商品卖掉变现。

电商平台被骗500余万元

“黑户!黑户!黑户!名额有限额度有限!先到先得,只要信用支付产品平台通过,没额度到手2万元,有额度到手7万至8万元,不看征信……”急需用钱的童浩然在朋友圈看到沈华发布的广告后心动了。

按照广告上的电话与沈华联系后,两人相约来到一个酒店的房间,胡阳拿着童浩然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番操作后,让童浩然回家等消息。三四天后,沈华拿给童浩然1.5万元现金,索要了4500元“手续费”后,把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1.05万元给了童浩然。

一段时间后,童浩然收到某电商平台催款的信息才知道,沈华和胡阳利用他的信息在某电商平台共“贷款”3.5万元。由于无力还钱,童浩然索性将该电商平台客服电话拉黑,将app删除,没有再理会还款事宜。

而彼时,胡阳已经将利用童浩然账号购得的几部苹果手机,通过某通讯店卖掉。

第一单做成后,胡阳和沈华二人持续“招兵买马”,复制上述套路。

巧合的是,不只有胡阳和沈华二人看到了这一“商机”。同在莱芜的程波和梁田也利用同样的套路和流程,赚起了“外快”。截至电商平台方面报案,胡阳、沈华、程波、梁田共计利用100余人的电商平台账户骗取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判刑

此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冒用他人信用支付产品、利用系统漏洞恶意赊购商品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器没有主观意识,不会陷入错误认识,不能成为被诈骗的对象,因此本案不构成诈骗类犯罪,涉嫌犯盗窃罪或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他人名义登录某电商平台账号,通过操作信用支付产品、金融系统的方式,非法占有某电商平台公司的资金,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赊购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冒用他人名义与某电商平台公司签订了赊购合同,但该合同仅是系列诈骗行为中的一个环节,被告人获取财物并非基于被害人因赊购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要求,应以普通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电商平台及其用户隐瞒真相,虚构财产质押的事实,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的财产处分,进而利用电商平台系统漏洞恶意赊购商品,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阳等人有期徒刑13年至4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50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责编:韦文洁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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