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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直播打赏需科学界定平台责任边界

2025-05-23 15:32:0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刘文杰

我国直播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直播既推动了传统产业升级,也构建了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年底,中国已有1508万名职业网络主播。2024年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正式增设网络主播为国家新职业,标志着网络主播的职业身份在国家层面职业分类上得以确立。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直播内容走向丰富,生态日益繁荣。与此同时,一些主播违规诱导打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直播领域,擦边、情感诱导、黑灰产引流等行为成为重点治理对象。应当指出的是,对这些违规操作的治理符合平台长远发展利益,因此,平台有积极治理的动力。加之平台身处直播生态的核心,对问题有更清晰的认知,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能够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此时,监管宜以宏观指导为主,而不必过度介入细节,否则可能会打乱平台治理节奏,使效果适得其反。

情感诱导型打赏的治理有其棘手的一面,不过,平台并不会因此置之不理。情感诱导型打赏往往会向线下交易发展,这与平台利益背道而驰,所以,平台会主动加以防范和处置。目前,一旦发现此类行为的苗头,平台会对违规主播采取警告、中断直播、短期或无限期回收直播权限等措施,并从经济角度限制主播收入提现,这些都显示出平台打击此类违规行为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不宜对平台过分苛求,要求其事事都明察秋毫。例如,对于情感诱导型打赏发展到一些案件中出现的婚外情,不仅平台难以察觉,当事人以外的人也很难发现。即使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恐怕平台也难以查明当事人“场外交易”的存在,更无法查明私下交易乃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关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6条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问题有所规定。如果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非理性打赏,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等情况,法院可能会认定这是挥霍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加以考虑。但该规定主要针对离婚双方的内部关系,并非对外部关系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婚外情等情况,打赏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钱款应予返还。但返还方通常是主播,而不是平台,因为平台并未实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还应指出的是,我国的公序良俗规定更多借鉴自大陆法系,而在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因不法原因给付的钱款本来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直播平台积极采取行动,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用户理性消费,是应对包括情感诱导型打赏在内的违规行为的有力举措。例如,抖音直播推出了礼物消费提醒功能,用户观看直播时,可以设置自己的单日消费额度,一旦超过额度,系统就会弹窗提示其理性消费。这些做法不仅有助于培养用户的理性消费习惯,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中的自主原则。相反,一刀切设置打赏限额可能促使主播绕过平台,寻求与消费者发生“场外”交易的机会,反而给直播治理带来更大挑战。

在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首先应当认识到,网络直播也是众多主播在行使受宪法保护的表达自我的权利,通过直播获得收益则是行使受宪法保护的劳动的权利。因此,在审视平台上出现的问题时,应当摒弃“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防止将网络直播污名化。在处理直播打赏问题时,既要确保平台履行必要责任,又不能因极端个案无限扩大其责任。在理性、客观的基础上,共同推动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

责编:王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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