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车交通事故案:平台已尽管理义务不担责-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  > 互联网事

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车交通事故案:平台已尽管理义务不担责

2025-08-27 18:29:1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案情】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7月4日17时12分,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的道路上车流如织,时年14岁的刘某骑行哈啰电动自行车沿永登县城关镇引大路由东向西行驶经过团结街十字,后沿引大路逆向行驶,将年满60岁的退休职工高某撞伤。因当时刘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涉案共享电动车为刘某的奶奶用自己的账号将车辆扫码解锁后交由刘某骑行。

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永登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下肢损伤,先后在永登县人民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累计住院治疗39天。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未满16周岁违法骑行电动自行车且逆向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其后,高某将哈啰公司刘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35674.37元,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分歧】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啰公司)是否已充分履行其管理责任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及其监护人认为,哈啰公司未在明显的地方告知未成年人不得使用该车辆,而且车辆放置在露天场所没有专人进行管理,导致任何人只要有手机都可以扫码骑行,刘某作为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比较低,无法预见事情的严重性,哈啰公司对其所有的车辆放置在公共场所且无人管理,其未尽到管理责任,该公司存在重大的管理过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哈啰公司辩称,平台已履行了基本的管理与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哈啰公司实行账号实名认证,通过《助力车信息服务协议》和《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明确禁止账号转借、限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动车,并在车辆及app界面设置了相应的使用规则和安全提示,如哈啰助力车上有提示标识未满十六周岁不能骑行共享助力车。平台的义务应限于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和清晰的使用规则告知,不能无限延伸至控制每一个用户的线下具体使用行为,要求上海哈啰公司对用户扫码后将车辆实际交由他人骑行的规避行为承担管理失职责任过于严苛。因此,上海哈啰公司已尽合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哈啰公司与刘某系租赁关系,对原告高清兰受到的损害并无过错,哈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提示义务,并无明显的管理过失,该共享电动自行车经交警部门鉴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故哈啰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刘某系以其奶奶手机开锁骑行,哈啰公司在其车身及手机用户平台均对骑行事项予以标识,刘某及其监护人对刘某不符合交通法规骑行车辆上路的行为存在过错,哈啰公司对造成本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存在管理过错。刘某及其监护人关于哈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2024年9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共享出行创新关乎城市公共安全与民生福祉,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前沿领域。法院通过本判决,明确平台管理责任的范围,为共享经济新业态在履行必要社会责任与保持商业活力之间建立了平衡点,对于确立行业类案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帮助厘清平台管理义务的合理边界,避免责任无限扩大。本案中,哈啰公司作为共享出行平台,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已经采取了远超法律最低要求的风险防控措施。

从法律要求层面看,电子商务法仅规定平台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而哈啰平台不仅通过《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以醒目加粗字体明确禁止账号转借、严格限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并且在每辆哈啰电动车车把、车篮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骑行警示标识,充分尽到了法律要求的提示义务。

从技术层面看,平台设置了“首次用车强制阅读安全须知”机制,并通过语音锁车提醒功能反复播报安全须知。同时建立了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查实转借行为的账号实施封禁处理。

从实操可行性层面看,现有的人脸识别技术尚无法做到骑行全程动态核验。若要求平台对每单骑行实施“扫码+还车”人脸核验,将导致用户等待时间延长,显著降低出行效率,实质性损害共享出行“便捷高效”的核心价值。此外,频繁的生物识别验证还会引发用户隐私权担忧,同时不合理地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本案中,刘某的祖母使用本人实名认证账号为未满16周岁的刘某解锁车辆,这种行为属于用户刻意规避平台规则的转借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首要原因。平台已穷尽当前技术条件下可实现的全部防控手段,用户线下转借行为超出网络平台的合理管控边界,不应将此类不可控风险强加于企业。法院的认定明确了平台责任的合理边界,防止将用户或第三方的违规行为不当地转嫁或扩大至平台方。

其次,准确界定事故因果关系与过错归属,符合侵权责任法理。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是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且经交警部门鉴定,涉案车辆本身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存在产品缺陷。哈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既无共同故意,也无过失行为。将赔偿责任最终归于实际侵权人刘某及其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判决通过强调监护人的首要责任,也引导社会关注点回归到对未成年人行为的教育和管束这一根本性社会问题上。

最后,明晰行业预期,促进共享平台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在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稳岗稳就业、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共享经济领域亮点凸显,平台治理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规范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无明确法律强制要求实施更高强度监控的情况下,不轻易认定平台因未能彻底杜绝账号转借等规避行为而承担过错责任,这为共享出行行业的运营提供了相对清晰和稳定的责任预期。这既是对平台在现有技术和管理框架下所做努力的认可,也避免因过度苛责管理责任而抑制商业创新和便利服务供给,保障了共享经济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责编:王京仔

——法治周末
联系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所有 koko官网下载 copyrights © 2014- www.legalweek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