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跑分背后的法律风险
2026-04-02 15:43: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银行卡跑分活动涉及网络赌博、电信诈骗、跨境资金转移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不法分子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参与者的银行卡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试图规避监管部门的监控。这不仅给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使参与者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视觉中国供图
□孙喆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经常通过承诺高额佣金吸引人们参与银行卡跑分,有人在经济压力下可能会被这种快速获得收入的诱惑所吸引,认为短期内能赚取可观的报酬。
具体而言,银行卡跑分是指不法分子雇佣或招募他人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工具等借给犯罪团伙,协助其进行非法资金流转的行为。“跑分”是犯罪分子的“黑话”,就是“洗钱”的意思。
银行卡跑分活动涉及网络赌博、电信诈骗、跨境资金转移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不法分子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参与者的银行卡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试图规避监管部门的监控。
这不仅给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使参与者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参与者不仅面临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还可能对个人征信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应保持高度警惕,了解相关法律风险,避免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
形式多样
银行卡跑分的活动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银行卡出租/出售:持卡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等配套工具出租或出售给不法分子,供其进行资金转移操作。
第二,账户代收代付:参与者根据指示,将不法分子提供的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或从指定账户提取现金后进行再转账,通常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操作。
第三,兼职跑分: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兼职信息,声称工作内容仅需提供银行卡并进行简单的操作,即可轻松获取高额报酬,吸引不明真相的个人参与其中。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此前通过网络招聘平台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内容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帮助公司进行“业务结算”,并获得一定的佣金报酬。王某觉得这是个轻松赚钱的机会,便参与了“跑分”操作。实际上,王某的兼职实际是为一个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资金。在该团伙被警方抓获后,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调查。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在提供银行卡信息帮助资金转移时,未核实资金的合法来源,且获得高额佣金,这些都应引起合理怀疑。他虽然并未直接实施诈骗,但通过自己的银行卡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通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主观过失和行为的客观违法性,最终导致其承担刑事责任。
涉及多项罪名
银行卡跑分可能涉及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3个:一是有相关类型犯罪所得,即上游犯罪存在,如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毒品犯罪等;二是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参与转移、掩饰资金来源;三是掩饰或隐瞒,行为人通过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帮助不法资金脱离原罪行背景,混入合法金融体系。
在银行卡跑分行为中,虽然大多数参与者表面上可能声称“不知情”,但实际操作中,明显的资金流动异常和高额佣金提示了他们应当知道该行为违法。因此,根据“应知责任”的原则,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参与者对洗钱行为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
进一步分析,对于洗钱罪,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为“明知”,并不要求其明确了解资金的具体来源(如是否来自电信诈骗或毒品交易),只要能够合理推定其知道这些资金来自非法活动即可。一些跑分行为中,频繁的大额资金转移与高额回报,足以构成这种合理推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着重打击的是帮助他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而不要求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之间具有直接的犯罪共谋关系。银行卡跑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参与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原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而是通过提供银行卡进行后续资金转移操作。因此,对于没有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但帮助转移非法所得的跑分行为,可以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适用中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因此,银行卡跑分者即便在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但提供了帮助资金流动的工具(银行卡),客观上参与了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过程,就可能构成本罪。
银行卡跑分行为与网络犯罪(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在网络赌博犯罪中,资金转移高度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工具及个人银行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了对那些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器托管、广告推广等支持的行为追究刑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这是本罪的前提,即需证明上游的网络犯罪;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然提供帮助。
有的银行卡跑分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在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中,参与者通过银行卡协助完成非法支付,属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因此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主要适用于未经批准从事金融、证券等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虽然银行卡跑分行为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并非直接对应关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跑分行为形成规模化的资金转移链条,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较大,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
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具备“未经许可经营”和“扰乱市场秩序”两个要件。银行卡跑分大规模扰乱了正常的资金流转秩序,特别是涉及跨境资金转移或多个账户资金频繁往来时,可能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触发非法经营罪。
量刑标准
在银行卡跑分行为中,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并通过其银行卡协助转移或洗白资金,可能构成洗钱罪。
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洗钱金额5%-20%的罚金。严重情节主要指洗钱金额巨大(如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洗钱手段隐蔽复杂、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跨境洗钱行为等。
一般情节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洗钱金额较少、主观恶性较低、仅限于偶发性提供银行卡参与资金转移,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
如果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在侦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破案,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自首、立功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跑分行为人参与洗钱活动的金额巨大且多次参与,最终被判处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且罚金相应较高。若情节较轻,如初次犯案且金额较小的案件,行为人可能面临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较低额度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适用于帮助他人隐瞒、转移、销售、代为持有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如果参与跑分的行为人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但其行为帮助了非法所得的流转或掩饰,这种情况下可能适用该罪名。
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类案件一般涉及金额巨大或多次参与犯罪所得的转移,或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处于关键角色,如多次提供银行卡帮助资金转移、从中获取高额收益等。
一般情节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那些未有重大犯罪意图、仅一次性提供银行卡或偶尔参与的行为人,如果金额较小且行为较为简单,量刑将较为宽缓,可能被判三年以下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若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交代、并协助追回赃款赃物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免除处罚。
在实际判例中,涉及数额较大、且多次参与银行卡跑分的行为人,通常被判处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一些金额较小、仅提供一次性帮助的案件,法院可能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专门针对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提供koko官网下载的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银行卡跑分行为中,行为人通过其账户帮助非法资金结算,可能触犯此罪。
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情节包括为大规模网络诈骗或赌博提供支付支持、多次参与跑分行为等。
一般情节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参与跑分次数较少、金额较小且没有在犯罪链条中扮演重要角色,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行为人如果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或在审理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协助破案,可以也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刑罚。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银行卡跑分行为在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对于情节严重、为大规模电信诈骗提供长期跑分服务的行为人,法院判决通常较为严厉,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较为常见;对于偶尔参与跑分、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则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经营罪主要打击未经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如果跑分行为涉及大规模、多次的非法资金转移,扰乱了金融秩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金额巨大、行为人多次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转移,或者行为人有组织地开展此类非法经营活动,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般情节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初犯或参与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行为人可能面临较轻的刑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定金额的罚金。
如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经营、配合调查、退还非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系佛山开放大学法学教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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