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园上”到“上好园”,法治如何护航
2026-06-04 11:24: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张倩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施行一周年。该法确立了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将“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贯穿始终,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了法治保护伞。实践中,儿童人身伤害、校外人员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等案件时有发生,涉学前儿童权益保护呈现出三方面问题应予关注。
户外活动隐患多,教师看护不能“走神”
幼儿园开展的户外活动、课堂游戏环节是儿童在园受伤的高发场景,部分幼儿园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短板,包括教师在场但未及时制止儿童危险行为,以及缺少专业体能教师开展安全教育等情形,可能导致幼儿园构成“管理过错”。而在纠纷出现后,园方仅凭规章制度和存在监控盲区的视频难以完成“已尽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在北京某法院审结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幼儿李某在户外活动中坐在轮胎内在滚筒上玩耍时滑落摔伤,诊断为尺骨干骨折。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教师未对幼儿户外活动进行有效看护,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园方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该幼儿园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4833.25元。
门禁不能走过场,外人闯入要防得住
幼儿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的集中场所,应当具备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标准。然而,实践中部分幼儿园的门禁管理流于形式,对外来人员的管控能力不足,未能有效防范校外人员侵入。例如,在北京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纠纷案中,3岁幼儿白某在幼儿园内被同学家长杨某闯入教室推打致伤,后出现心理问题需接受沙盘治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70%),同时认定幼儿园“未能有效预防和制止杨某侵权行为发生,未尽充足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孩子信息不能随便公开,更不能乱贴标签
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学龄前儿童人格尊严的高度重视,但在实践中落实仍有不足。部分园所对儿童名誉权保护意识淡薄,未经专业评估、未经家长同意即公开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同时,幼儿园在面对“特殊儿童”时缺乏专业识别能力和合规处理意识,倾向于以“风险规避”之名行“不当披露”之实,如在幼儿园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公开信等方式,称园内儿童有“特殊儿童倾向”,需要“特殊看护”,该类行为不仅侵害儿童人格权益,也加剧了特殊儿童入园难的社会问题。
以“最有利于儿童”的共识,形成保护合力
守护孩子,就是守护未来。针对上述三方面问题,各方应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筑牢学前儿童权益保护防线。具体而言: 一是强化园所安全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全流程安全制度,户外活动须教师实时看管,危险性设施由专人值守,建立每日设施安全检查台账,及时修复损坏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监控系统,确保活动区域全覆盖、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二是落实封闭式管理要求。推动门禁管理从“有制度”向“能执行”转变。所有外来人员(包括家长)进入园所须提前预约、实名登记、由专人全程陪同,完善一键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突预案,定期组织防暴恐演练,提升园所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加强儿童人格权益保护。幼儿园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必须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严禁在未经专业评估、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开信、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公开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或作出负面定性。
四是健全家园社协同机制。落实家园共育要求,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完善规范化家园沟通渠道,对儿童权益重大事项充分听取家长意见,通过家长课堂、社区宣传等方式,普及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知识,引导社会形成“最有利于儿童”的共识,形成保护合力。
学前教育法实施一年,是一个美好的开始,守护每一颗茁壮成长的小苗,从来不是一个人的长跑,而是一群人的接力。愿每一张纯真的笑脸,都能被看见、被珍视、被守护;愿每一个小小的身影,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被温柔以待,茁壮成长。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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