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一体履职
2025-06-05 07:55:4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新时代刑事执行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 投稿邮箱:fzzmhlw@legaldaily.com.cn

视觉中国供图
□范媛媛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融入一体履职监督新格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含了立案监督、逮捕监督、起诉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从权力属性上来看,刑事执行检察分为四部分:一是刑事诉讼监督权;二是执行监督权;三是行政执法监督权;四是司法监督权。
刑事执行检察当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刑事执行检察领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检察一体履职机制尚未有效运转,主要表现为:刑检部门内部融合度不足,缺乏对刑事检察共性、全局性统筹研究,监督整体质效不高;刑事诉讼监督更加注重实体监督,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将致使执行活动受阻,无法保障刑事司法公平公正;与各执法司法机关尚未建立协同机制。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对象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存在工作沟通不畅导致刑事诉讼不顺畅、刑罚执行不能等现象。
其次,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水平还有待提升。实践中,由于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活动结合紧密,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监督越位、监督缺位等问题。如,派驻检察“空心化”,不清楚驻所检察履职内容。
再次,监督方式刚性不足。一是刑事执行检察与诉讼职能在履职方式上存在不同,监督方式多为通过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实现纠错目的。其中,口头纠正难以实现案件化管理。二是制约体系仍需完善,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采纳、不整改的制约机制尚未建立。三是监督滞后。书面监督意见设置了回复期限,对于严重违法的纠正存在滞后性。四是监督刚性不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多以书面监督意见形式予以纠正,缺乏对线索的敏感度。
完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机制
以一体履职推动完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机制,首先应找准履职定位,着力提升队伍素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紧紧围绕职能定位,加强基本职能建设。“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定位,各项刑事执行监督业务都要围绕这一基本定位进行,全面考虑刑罚执行的全局性、功能性和最终的刑罚效果。二是深入研究“两个回归”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发展路径。持续做优做强刑事检察工作,最根本的是要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权”。全面履职的基础是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化体系建设,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研究涉及诸多领域,其中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检察人员要持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学习,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办案标准化建设。三是提升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素能。构建地区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库,培养领军型人才,破解队伍流失的困局。结合基层需求开展岗位练兵、“点单式”业务专家授课、典型案例评选、优秀检察建议征集等活动,提升理论研究水平。通过建立“一专多能”人才培育制度,吸引人才扎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断激发队伍内部活力,形成了地区之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其次,应以外部监督共筑法治合力。一是加强党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重大案件,确保党的绝对领导以制度化的方式在检察办案环节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形成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合力。二是着力贯通检察派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三是健全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深化“派驻+巡回+科技”检察机制,使得发现问题更精准、监督纠错更及时。健全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商机制,就审前罪犯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现实问题进行会商,共同解决履职办案中的具体问题。
再次,以内部横向协作打造一体履职检察制度。
一是打破内部业务壁垒。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基本形式是办案,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认同感则来源于每一个具体的办案程序。刑事检察部门要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思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改变“重办案、轻监督”的错误理念。二是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与检察侦查的协作配合机制。关于巡回检察的具体办案模式,审查是基础,现场检察是关键,调查核实是重要手段,而侦查是延伸,也是巡回检察的刚性保障。检察机关应注重在巡回检察中发现深层次问题,如在组织开展巡回检察时,邀请检察侦查部门共同参加,发现检察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
暂予监外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线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贯彻检察全过程,以此提升执行监督刚性和质效。三是以检察技术外脑保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和死亡检察开展同步监督。邀请法医参加巡回检察,对执行监督中的病历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防止出现病历造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的通知》《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法医技术工作指引》要求,在开展被监管人死亡检察中,聘请法医共同出现场、开展尸表检验等,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
(作者系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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