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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派驻 巡回 科技”监督机制

构建刑事执行检察穿透式协同治理新格局

2026-01-08 17:55: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黄晓军 廖拾金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024年底,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要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派驻 巡回 科技”监督机制。这一监督机制已成为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改革的核心创新方向,但实践中仍存在突出梗阻:派驻检察刚性不足、巡回检察质效受限、数据壁垒制约协同效能。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协同机制不完善、科技赋能不充分,亟需构建穿透式协同治理机制予以破解。

构建立体化监督格局

机制创新是提升监督效能的核心支撑。检察机关可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以“派驻 巡回”法定框架为根基,融入科技赋能元素,构建“点—线—面”立体化监督格局,为穿透式协同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派驻检察“点上精准突破”。将派驻检察室定位为监督前沿阵地,明确日常数据采集、动态监督、个案核查等核心职责,建立“每日巡查、每周研判、每月汇总”工作机制。派驻人员深入执法一线,实时掌握在押人员信息、奖惩、通信会见、就诊等动态数据,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干预,强化常态化监督实效。

二是巡回检察“线上纵深拓展”。发挥巡回检察“利剑”作用,统筹常规、专门、机动、交叉四种巡回方式,聚焦刑罚变更执行、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专项监督。健全派驻与巡回衔接机制,巡回前,由派驻提供基础数据和线索,巡回中,对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巡回后,由派驻跟踪整改,形成“线索移交—专项核查—整改跟踪”闭环,深挖深层次违纪违法问题。

三是科技赋能“面上全面覆盖”。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搭建统一科技监督平台,整合刑罚执行、监管执法等多源数据,实现监督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警”转变。通过构建法律监督模型,对计分考核、减刑幅度异常等情形自动识别,提升监督精准度与覆盖面。

打破数据壁垒

数据是科技赋能的核心要素。需打破数据壁垒,通过标准化数据库建设、协同平台研发,实现派驻与巡回检察数据双向核验、互联互通,为穿透式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一是构建标准化基础数据库。遵循“全要素采集、标准化录入、动态化更新”原则,分设派驻基础数据库与巡回专项数据库。派驻数据库应涵盖监管日常执法记录、在押人员全流程数据,明确采集规范与校验规则,通过智能终端实时上传保障数据真实;巡回数据库聚焦重点环节、重点人员,收录特殊岗位选任、警察违规违纪、违规捎买带等专项数据,通过关键词提取、数据比对筛选异常线索。

二是研发数据协同共享平台。打通派驻基础数据与巡回专项数据共享通道,设置查询、比对、线索推送、整改跟踪等功能模块。巡回检察时可实时调取日常数据交叉核验,如在减刑假释监督中,比对改造得分、奖惩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自动识别违规线索,推动监督从“人工核查”向“智能筛查”转变。同时建立数据反馈机制,将巡回发现的问题同步至派驻检察室,形成协同闭环。

三是建立数据治理机制。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制定《刑事执行检察数据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按“分类分级、按需授权”原则,将数据划分为基础业务数据与敏感数据,对在押人员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严格限制权限,采用加密存储、脱敏处理等防护措施,保障数据合规使用。

靶向破解实践难题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执行检察核心职能,可将穿透式协同治理贯穿刑罚变更执行、监管执法、财产性判项执行全过程,靶向破解实践难题。

一是刑罚变更执行“全流程穿透”。建立“派驻日常审查 巡回专项核查 科技智能预警”协同机制:派驻检察室逐案审查案件材料,核查事实证据与程序合规性;科技平台横向对比不同监狱减刑假释数据,对异常情况自动预警。

二是监管执法“全方位覆盖”。聚焦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突出问题,派驻检察通过谈话、查看监控、复听录音等实时监督,巡回检察开展专项核查,紧密结合科技手段深挖问题线索,形成立体化监督体系。

三是破解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题。建立“派驻跟踪 巡回督查 科技赋能”机制:派驻检察室建立在押人员财产性判项履行台账,实时掌握在押人员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原审法院;巡回检察组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核查,重点核查法院是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依托大数据平台整合、运用银行金融、不动产登记、法院执行等数据,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确保监督在法治轨道运行

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可从权力边界、数据治理、程序控制三方面划定红线,确保监督在法治轨道运行。

一是明确权力行使边界。可制定《“派驻 巡回 科技”监督权力清单》,划定技术介入负面清单,禁止算法参与实体裁判。厘清检察机关与法院等的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衔接问题,避免权力交叉或监督越位、缺位。

二是健全数据治理合规框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制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明确采集权限、存储期限与应用场景。对涉密、隐私数据采取加密、授权、脱敏等防护措施,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与风险评估制度。规范数据共享流程,签订共享协议明确范围、期限与保密责任。

三是强化技术应用程序控制。建立算法模型周期性评估机制,由检察官、技术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核查模型准确性、公平性与透明度,通过回溯历史数据纠正偏差。规范技术证据转化程序,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收集固定电子数据。建立技术监督结论异议处理机制,被监督对象对技术监督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保障被监督对象合法权益。

(作者分别为湖南省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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