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仲裁原则的三重价值意涵
2026-07-09 09:56:0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诚信仲裁原则应贯穿于仲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等在内的仲裁活动参与主体都需受到该项原则的约束,司法机关也可以该项原则为依据,依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视觉中国供图
□陶鹏飞 夏扬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仲裁活动本质上属于民事活动,应以民法诚信原则为基础,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首次确立了仲裁的诚信原则,其第八条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新仲裁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诚信仲裁原则成为统摄全部仲裁制度和仲裁活动的基本原则。仲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诚信仲裁原则应贯穿于仲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等在内的仲裁活动参与主体都需受到该项原则的约束,司法机关也可以该项原则为依据,依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本文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司法机关三个主体维度出发,论述诚信仲裁原则的三重价值意涵。
约束仲裁各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
从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角度出发,民商事仲裁的流程可以分为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与回避申请、举证与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裁决作出与强制执行等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参加各个阶段的仲裁活动时,均需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第一,在仲裁申请阶段,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要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基础证据等立案材料,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需按时答辩,并可以提出仲裁反请求和仲裁管辖异议。按照诚信仲裁原则的要求,仲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确保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等立案材料的内容客观真实,不得虚假立案、恶意仲裁,仲裁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形,可以违背诚信原则为由直接驳回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诚信答辩,不能为了拖延程序而恶意不提仲裁管辖异议,事后再以此为由反复缠讼。
第二,在仲裁庭组成与回避申请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现仲裁员与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可以申请让仲裁员回避。在此阶段,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秉持善意选定仲裁员,不能贿赂、私下接触仲裁员或者为了操控案件故意选择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在行使回避申请权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恶意提起回避申请,否则仲裁庭有权驳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事先知道仲裁员与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而不提出,等到庭审结束或者裁决作出后再以此为由请求撤裁,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违反禁止反言为由不予采信。
第三,在举证与证据交换阶段,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如实举证,不得伪证和隐匿证据,否则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利于不诚实举证一方的推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拖延仲裁程序,恶意拖延举证或者申请证据鉴定的行为也是为诚信原则所不许的,仲裁庭可以不采信逾期证据、增加违约方的仲裁费用或者驳回证据鉴定申请。
第四,在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尊重仲裁庭审秩序,采取不正当方式如中途无故退庭、无理打断庭审、恶意以无关事项纠缠拖延庭审进程等扰乱庭审秩序,属于失信行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需如实陈述,不得虚构案情、虚假自认和虚假抗辩,当庭自认的事实事后不得反悔,质证时需诚信质证,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否认客观真实证据。
第五,在调解或者自行和解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书,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调解或者和解一旦达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自认约束,信守承诺,不得无正当理由反悔或者拒不执行约定。
第六,在裁决作出与强制执行阶段,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尊重一裁终局的制度规定,诚实地执行仲裁裁决,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恶意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串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阻碍裁决执行、滥用撤裁程序拖延裁决执行、逃避仲裁裁决执行等行为,均属于失信行为。
在此前的一则案例中,上海甲公司向武汉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武汉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债权,甲公司向仲裁庭提交ems快递单、邮件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已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乙公司。在仲裁中,乙公司全程否认收到甲公司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拒绝支付工程款。然而实际上,乙公司已经签收快递,其拆阅快递知晓是债权转让通知后刻意拒收快递并将其退回。乙公司故意隐瞒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虚构未收到通知的事实,致使仲裁庭采信了其虚假抗辩,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甲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武汉中院经过审查后,认定乙公司持有足以改变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却拒绝向仲裁庭提交,并虚构事实进行抗辩,导致仲裁庭作出了错误的仲裁裁决,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隐瞒证据、虚假陈述,违反了诚信原则,裁定撤裁原仲裁裁决,案件发回武汉仲裁委重审,仲裁庭重新分配仲裁费用,责令失信方乙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同时将乙公司的失信记录抄送当地行业协会和市场监管部门。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开展仲裁工作的行为准则
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而言,新仲裁法规定的诚信仲裁原则具有履职依据和行为约束的双重价值意涵,能够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开展仲裁工作提供行为准则。
一方面,诚信仲裁原则能够作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履职依据,在民商事仲裁程序中,仲裁案件受理、仲裁庭组建、审理排期、期限管控、案卷管理等事项,都是仲裁机构的常规工作内容。仲裁机构在从事这些工作时,诚信原则是其底层工作准则,仲裁机构不得随意操作,而应确保仲裁程序统一,操作规范公正,否则仲裁机构需承担不利后果。
如某地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时,仲裁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第三届仲裁员纸质名册,当事人在收到名册后约定,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但仲裁委主任最终指定的仲裁员不在纸质名册之内。当事人就此向仲裁委提出异议,仲裁委方才向当事人出示最新的电子名册。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委的这种做法违反诚信原则,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委指定不在纸质名册之内的仲裁员一事,未提前告知当事人,未征求当事人同意,对当事人全程刻意隐瞒,违反了诚信原则,裁定撤销了仲裁委所作的仲裁裁决。
对于仲裁员而言,仲裁信息披露是仲裁员的一项重要职责,诚信原则为仲裁员披露仲裁信息提供了直接法理依据,仲裁员基于诚信原则,需及时、主动、全面地披露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各类信息,例如,自身与案件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利益往来等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仲裁员诚实的信息披露是后续回避程序、审理中立的前提和保障。
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在面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疑难问题时,诚信原则能够为其提供裁决依据。民商事仲裁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注重交易惯例的使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可以将诚信原则与民商事交易惯例、当事人意思表示、双方履约过错、公平原则等结合起来,作出情理法兼顾的仲裁判断。诚信原则中的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出尔反尔,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可以根据禁止反言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管辖权异议审查、默示仲裁合意确认等问题上作出判断,确保仲裁程序运行的统一性和合理性。虚假仲裁、恶意仲裁、串通仲裁等不诚信行为破坏了仲裁活动的正常秩序,针对这些仲裁乱象,为了规制不正当仲裁行为和维护仲裁秩序,诚信原则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行使审查、甄别、驳回恶意仲裁申请的权限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在约束着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履职行为。
首先,诚信原则要求仲裁机构以诚信为核心完善仲裁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内自律和机构内部治理,对仲裁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公开收费标准、仲裁规则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切的信息,严格地执行统一的仲裁程序和标准,平等地对待各方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信息,仲裁机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其次,仲裁员是审理仲裁案件的主体,诚信原则要求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回避义务,自觉遵守执业纪律,不滥用裁量权,不受人情、舆论、行政干预等案外因素影响,更不能收受财物或者贿赂,坚决杜绝徇私裁判和枉法裁决。
最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监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旦发现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存在隐瞒利害关系、枉法裁判、谋取不正当利益、偏袒一方、泄露涉密信息等不诚信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并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公开资料显示,在天贝投资集团与中交一公局建设工程仲裁案中,天贝投资集团代理人杨某担任仲裁委专家委员会主任,仲裁员陈某为该委员会成员,陈某与杨某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共事,存在长期职业交集,但是在仲裁活动全过程,仲裁员陈某未主动披露自己与杨某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仲裁委也未尽到核查、提示仲裁员披露的义务。仲裁庭就案件的重大争议事项咨询过杨某任主任的专家委员会,仲裁裁决无法排除遭受杨某干预的合理怀疑。中交一公局发现陈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后,向温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温州中院审查后认为仲裁员违反披露义务,仲裁委疏于管理,双重违反诚信仲裁原则,侵害了中交一公局的回避申请权利,属严重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为司法机关依法监督仲裁提供依据支撑
诚信仲裁原则也为司法机关监督审查仲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价值准则。
首先,诚信原则是法院打击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的有力工具。借助诚信原则,法院可以对仲裁活动进行穿透式司法审查,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存在滥用仲裁权利、恶意提出仲裁管辖异议、恶意拖延仲裁程序、庭审虚假陈述、恶意变更仲裁请求、违反禁止反言规则等失信行为。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存在的失信行为,法院可以根据诚信原则作出否定性评价,并裁定驳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不正当请求。例如,某公司向对方提供含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对方签署后合同成立,后双方发生争议,对方主张依合同申请仲裁,某公司却单方主张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并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公司先是提供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这违反了禁止反言规则与诚信原则,裁定驳回某公司的申请,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该案由仲裁机构依合同约定开展仲裁审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虚假仲裁或者恶意仲裁取得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法院在经司法审查确认后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否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效力,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例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某房产公司和建筑公司,事先恶意串通,虚构借款合同,向吐鲁番仲裁委申请仲裁调解书,意图借助仲裁调解书转移资产、逃避对第三人的执行。第三人就仲裁调解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新疆高院经审查认定某房产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进行虚假仲裁,虚假仲裁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司法机关通过诚信原则打击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有助于遏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用仲裁制度谋取非法利益的侥幸心理,守住仲裁制度公正解纷的本真,维护好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其次,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而言,司法机关借助诚信原则监督仲裁活动,能够为仲裁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外部驱动力,反过来倒逼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加强内部约束,做到依法依规履职。在仲裁机构层面上,法院对仲裁活动开展常态化仲裁诚信审查,可以督促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立案、仲裁组庭、案件审理、裁决作出等全流程管理,规范仲裁员选聘、培训、考核、指派、惩戒、除名等各环节事项,确保仲裁程序运行规范、内部监管全面到位。在仲裁员层面上,法院以诚信原则作为司法审查标准,可以审查仲裁员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回避、保密、恪守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公正审理等义务,倘若经过审查发现仲裁员没有忠实地履行义务,而是存在隐瞒利害关系、偏袒裁判、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裁量权、泄露涉密信息等违规行为时,法院可以对仲裁员的这些失信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并可以建议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进行纠错惩戒。这有助于督促仲裁员增强诚信执业意识,恪守独立、公正、诚信执业底线。
司法机关监督仲裁活动是一种有限监督、底线监督,诚信原则在为司法机关监督仲裁活动提供依据支撑的同时,也划分了司法监督与仲裁自治的边界,司法监督不能缺位,但是也不能越位,司法监督仲裁活动,目的在于对违背诚信原则、破坏仲裁程序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进行纠错,而非滥用审查权干预仲裁裁决,或者过度介入民商事仲裁活动。这就要求法院在审查仲裁活动时,坚持诚信善意立场,尊重仲裁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依法审慎行使审查权,防止主观臆断、人情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消极因素干扰司法监督审查,以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次监督审查活动,精准把握住监督与尊重之间的平衡点。
(作者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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