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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2025-12-11 14:53:3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各阶段要严格依据刑法标准确保罪名适用精准。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起诉,避免错诉、漏诉;审判机关依法裁判,使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视觉中国供图

□陈文海

今年5月20日起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首次以基础性法律形式确立了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平等地位,具体量化了民营企业的多种权益保护措施,也为刑辩律师构建了全新的辩护逻辑框架。本文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探讨刑辩律师运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实践路径。

构建明确的民营企业刑事保护体系

刑事保护手段的介入,从法律上进一步突出了民营经济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实体法保护层面实现了三大突破。

一是平等地位原则的司法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多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从核心上确立了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原则。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可以作为民营企业对抗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还能够对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予以法律纠正。

二是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不同标准。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裁判标尺。

三是确立了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从宽处理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些法律规定的核心,是在处理民营企业涉及刑事案件时,引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处理企业“原罪”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防止任意追究而损害企业利益。

在程序层面,为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企涉法问题确立了四大保障。

首先,严格禁止任何机关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根据这一规定,在办案实践中,律师可据案件性质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辩护意见,从而有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办理刑事案件的异地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建立异地执法协作制度,要求执法机关不得为经济利益实施跨区域执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可通过调取执法审批文件、资金流向记录,论证执法行为的逐利性,从而终结对民营企业进行非法、违规的刑事追究。

第三,对民营企业的财产处置作出严格限制。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刑事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针对办案机关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办案行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的财产权益。

第四,建立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合规激励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对民营企业如何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全面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为涉案企业合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方向。

构建有效的民营企业刑事保护实操路径

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具体刑事保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针对具体的犯罪事实,从实体法的具体定罪标准和构成要件入手,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这从法律层面肯定了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对发展经济的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常有一些民营企业因为某些不可预知的原因,出现经营上的困境,甚至给相关的经营主体造成损失,并因此而成为刑事办案对象。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切实从犯罪的实质要件上把握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从实体上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注重对民营企业的刑事程序性保护,切实做好相关的权利救济与监督制约。刑事律师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做到“三查一审”。所谓三查,一是查立案和管辖依据是否合法合规;二是查证据的合法性;三是查办案中财产处置的合法性。所谓一审,就是对民营企业涉及的刑事案件,针对办案中的刑事违法问题,要敢于依法启动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确保办案合法,严防出现冤错案。

第三,注重从企业的社会价值入手开展辩护,让企业价值与法律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统一。实践中,对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在坚持依法辩护的前提下,辩护人要提高辩护站位,跳出从一般事实证据和程序辩护的固有思维模式,学会从企业经营发展和社会贡献的角度,引导强化辩护效果。

多法协同增强涉刑民营企业刑事保护效果

通过多法协同联动,增强涉刑事案件民营企业刑事保护效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做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协同。

精准适用罪名。刑法明确规定各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的犯罪罪名,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各阶段要严格依据刑法标准认定犯罪,确保罪名适用精准。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起诉,避免错诉、漏诉;审判机关依法裁判,使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优化诉讼程序。以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程序公正、高效进行。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一方面,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另一方面,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诉讼拖延给民营企业带来经营困境。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事实清楚的涉企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对复杂案件,合理安排办案节奏,在保障公正前提下缩短办案周期。

其二,做好民法典与刑法的配合协同。

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民法典清晰界定民营经济主体财产权归属、流转等规则,为刑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产权提供基础。刑法基于民法典确定的产权关系,打击侵犯民营经济主体产权犯罪。如民法典对物权、债权等规定,为刑法认定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犯罪中财产权益提供依据,明确合法财产权益范围,使刑法保护更具针对性。

严格区分民事与刑事界限。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制裁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至关重要。对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先依据民法典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范畴,避免将民事违约、侵权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防止公权力不当介入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只有当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符合刑法犯罪构成时,才启动刑事程序。

其三,坚持行政法与刑法协同。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时,若发现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需要行政机关协助认定专业性问题或提供行业规范等支持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

全力规范行政监管。以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监管行为,防止过度监管、滥用职权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同时,通过行政监管,又能及时发现、纠正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刑事犯罪发生。应当注意在制定合理监管政策时,规范监管检查频率、方式,避免对民营企业频繁检查、重复检查,营造宽松有序的营商环境。

其四,切实做好企业合规相关法律协同。

建立健全合规激励机制。刑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协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对建立有效合规计划并严格执行的民营企业,在涉刑事案件时可从宽处理。例如,企业在内部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建立完善合规制度,经评估有效运行,若员工出现相关犯罪行为,可对企业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行政法可给予合规企业政策优惠、荣誉表彰等奖励,增强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积极性。

明确合规标准。通过制定专门的企业合规法律规范或指引,明确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为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适用提供统一依据。从企业治理结构、内部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细化合规内容,使民营企业知道如何构建合规体系,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判断企业合规有效性提供参考,确保多法在企业合规刑事保护上协同一致。

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企业保护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刑辩律师应把握“实体法辩护 程序法救济 合规化建设”的三维路径,构建“预防-辩护-修复”的全周期法律服务体系。通过法律协同适用、跨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刑事保护的司法共识,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编: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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