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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于庭审:来自法院的未成年人保护实践

2026-06-11 15:01:2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各地法院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依托法律赋予的职能,通过优化案件审理模式、落地家庭教育指导、联动社会专业力量、推进早期矫治干预等多元举措,深挖矛盾本源、补齐监护短板,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同向发力、协同联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逐步从单一案件裁判转向诉前、诉中、诉后全链条综合治理。2026年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守护“一老一小”多元融合工作机制暨审判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多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及多元融合工作机制。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违法犯罪多与家庭教育缺位、监护履职不足存在关联。各地法院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依托法律赋予的职能,通过优化案件审理模式、落地家庭教育指导、联动社会专业力量、推进早期矫治干预等多元举措,深挖矛盾本源、补齐监护短板,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同向发力、协同联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首审责任制”提质效

少年审判始终围绕“未成年人”开展全维度司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同一未成年人易牵扯刑事、民事、行政多类型交叉案件,涉同一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频繁多次诉讼。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海淀法院探索少年审判“首审责任制”,由首审法官与涉诉未成年人精准对接,若该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其他案件,均由“首审法官”负责审理,通过陪伴式司法保护,护航成长。

在张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探望权纠纷案中,双方离婚后因婚生子小张(化名)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多次涉诉,海淀法院启动“首审责任制”,由首次审理案件的法官全程跟进系列关联案件。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小张,二人在小张2岁时协议离婚,约定由李某抚养。两年后,张某以落户海淀、教育条件更好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李某同意,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张由张某抚养。后双方因探望问题涉诉并达成调解,此后李某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小张继续由张某抚养为宜,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首案张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审理中,充分了解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原因、二人的抚养条件及抚养能力、小张的成长经历等情况。李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由第一次办理涉及小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法官进行审理。首审法官受理案件后,结合首次案件中掌握的案件情况,进一步了解抚养权变更后小张与父母的关系,快速聚焦矛盾焦点,围绕探望时间、方式和地点,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再次变更抚养权纠纷审理中,首审法官根据此前审理积累的案件信息,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出发,结合其稳定生活状态,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避免未成年人长期处于家庭纠纷的不稳定状态。

据悉,2014年起,海淀法院未审庭开始探索实行“首审责任制”,至今已有十余年。

海淀法院温泉人民法庭(少年法庭)副庭长张莹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创设此项制度的初衷在于建立法官与涉诉未成年人的‘一对一’管理模式,让法官自觉完成对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人际交往等个人及家庭情况的了解与调查,主动发现审理案件中的危险点、风险点,并及时干预、妥善处理,尽量减少诉讼环节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影响。”

海淀法院温泉法庭庭长秦硕向记者表示:“家长应牢固树立‘父母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规范自身言行。离异家庭家长需自觉维护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结,杜绝将成年人矛盾转嫁子女。同时,常态化开展亲子沟通,密切关注子女心理状态、日常动态及网络交友情况,面对纠纷秉持理性态度,不偏袒、不推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首审责任制具有三方面制度价值:一是发挥综合审判优势,实现刑民权益全面保护,未审庭复合型法官队伍可敏锐发现单一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潜在问题,由同一法官审理关联刑民案件,能全方位查明事实、实现立体保护;二是最大限度化解纠纷、营造和谐成长环境,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常交织多项争议,同一法官可全面掌握案情、厘清矛盾根源,通过调解疏导心结、化解矛盾,助力未成年人回归和睦亲子氛围;三是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案件常需多次诉讼,同一法官全程审理,既能保证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又能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诉讼。”张莹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红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审责任制’具有首创性和推广价值,‘首审责任制’能避免审理视角割裂,若不同阶段更换法官,可能导致审理视角断裂,不利于涉案未成年人保护。且首审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并与未成年人沟通,能像中医看病一样提出更优的综合koko官网下载的解决方案,而非分段处理。全案负责制既能提高司法效率,又能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贯穿始终,符合立法目的。”

司法督促家庭教育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部分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背后常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教育方式不当的情形。

张莹向记者介绍:海淀法院曾就2019年至2023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调研,发现接近半数的未成年被告人或由祖辈隔代抚养,或寄居在亲戚家中,而部分受委托照护人对未成年人多存在放任、溺爱情形。半数以上的家庭存在亲子关系疏远紧张、缺乏沟通等不同程度的家庭教养问题。教育方式上,有的以打骂为主,有的仅提供物质支持,缺乏亲子交流,有的一味满足孩子需求,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家庭监护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监护人忽视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与变化的关注,是导致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此次发布的李某与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中,9名未成年学生对同学实施言语侮辱、殴打,造成身心损害。审理查明,欺凌行为源于监护人未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部分家长漠视行为危害、拒绝担责,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法官促成调解、保障被害人权益,同时制发9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9名被告的家长接受专业指导,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督促欺凌者矫正偏差行为。回访显示,监护人按时参与指导、理念优化、亲子关系缓和;最终欺凌者积极作出改变,部分经学校批准重新住校,学习生活步入正轨。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部分法院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教育监护人正确引导未成年人。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3万余份。

“法官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就案办案、简单惩处,而应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深挖问题根源,充分发挥司法在预防、挽救未成年人中的关键作用。”李红勃说。

上述两个案例,法院均与社工密切联系关注回访。11个家庭教育理念逐渐转变,亲子关系均有一定缓和。最终涉事未成年人改正错误,积极作出改变。

李红勃指出:“法院应建立回访机制,关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际效果,确保通过改善家庭教育来挽救孩子。”

多元协同强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罪错矫治是系统工程,单靠法院难以实现全方位保障。法院引入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参与调解、回访考察执行情况等工作,已成为一项少年审判特色延伸机制。

在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李某与王某离婚后约定婚生女小李由王某抚养,因王某管教严苛致使家庭氛围异常紧张,李某接走小李后又拒绝母女相见、阻拦小李就学并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小李意愿,促成双方调解。法官在沟通中查明,王某教育方式失当造成母女关系紧张,李某接走孩子后刻意割裂母女亲情;小李年满8周岁可自主选择抚养人,双方却均试图以自身意志左右孩子想法,漠视其真实情感诉求。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启动社会观护程序。观护员走访查实小李渴望正常就学、修复母女亲情的真实诉求后及时反馈,法官随即启动延伸观护工作,助力孩子顺利返校,并推动母女庭前会面。庭审中,法官释明父母纷争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引导双方立足子女最大利益化解矛盾,联合社工疏导小李认知偏差、传递小李真实想法,逐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历时5小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抚养权暂不变更、小李暂随父亲李某生活,母亲王某定期探视,后续抚养、探望事宜可根据小李意愿灵活调整。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持续开展延伸观护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全程跟踪协议履行、精准帮扶家庭修复亲子关系,经过半年持续跟进,小李最终回到王某身边生活。

“很多家事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涉诉未成年人通常被夹在父母中间左右为难,选择一方就意味着会失去另外一方。部分当事人还会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孩子,诱导或者迫使子女按照其单方意志书写证言、录制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对此,法官必须在短时间内洞悉双方矛盾根源,在充分与涉诉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与其建立信赖关系,鼓励其敞开心扉,毫无顾虑地表达个人真实意愿。”张莹表示,专业司法社工力量参与家事审判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通过社工多维度调查,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家庭隐性矛盾、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等情况,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修复家庭关系,延伸司法治理效能,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实践证明,这一机制通过法院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联动,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贯穿于庭前、诉中、判后全过程。

而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法院则适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教育工作机制。在翁某与赵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中,14周岁的赵某暑期来京随父母居住,在小区仓库和12周岁的翁某玩耍期间,隔着衣物猥亵翁某。赵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后翁某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法院调解,赵某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法官了解到赵某时常接触网络色情信息,导致行为失范,有必要对赵某进行矫治教育,针对赵某存在的严重不良行为,法官向赵某出具矫治教育令,责令接受法治教育、抵制不良信息、规范行为、定期汇报。同时,向监护失当的赵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履职、接受指导。联动公安警示教育、社工与监护人监督矫治。回访显示,赵某已深刻认识自身错误,逐步纠正不良行为;赵某父母的家庭教育理念发生转变,亲子关系得到修复。

张莹说:“避免未成年人从‘小错’酿成‘大错’,由轻微侵害变成违法犯罪,少年审判工作必须关口前移,对于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工作。”海淀法院联动公安部门、司法社工等多方力量开展早期干预与专业指导,从源头上阻断“轻微违法到犯罪侵害”的演化路径。

“当前,司法实践从传统审判为主延伸至全流程、全链条干预模式,该转变旨在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基本原则。”李红勃说。

但李红勃坦言:“尽管北京、上海等地司法实践较为成熟,但全国范围内仍存在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北京等地区依托法官先进的司法理念、专业素养与充足的政府配套资源,能够常态化委托社工开展全面规范的社会调查,便于法官找准未成年人行为失范诱因、制定针对性矫治方案;而部分地区受限于法官专业能力不足、专项经费短缺、社工资源匮乏等现实难题,相关法定制度落地受阻。不少欠发达地区留守儿童集中、家长家庭教育能力薄弱,本亟需司法帮扶,却因配套短板难以落实保护举措,出现区域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差距拉大的现象。”

他建议:未来需要国家统筹顶层设计,通过完善经费保障、强化法官业务培训、统一落地标准等举措,推动现行法定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与成熟实践经验在全国均衡落地,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责编:戴蕾蕾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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