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  > 理论·调研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2025-09-12 09:42:1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田碧青 安远

在商业活动与日常生活中,合同作为“契约纽带”,连接着交易双方的信任与利益。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虽仅“两字之差”,但其法律性质、责任承担却存在天壤之别。本文重点梳理了二者的区分要点。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在认定上存在争议,这一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二者的界线较为复杂,个人理解存在差异,自然可能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诈骗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以下,笔者从五个维度展开法律分析,旨在厘清罪与非罪的界线。

第一维度: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判断的重要因素之一。若其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实施积极履约行为,反而以逃避、挥霍等方式处置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需注意,不能仅以无履约能力为由认定构成本罪,还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维度: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刑法规定了虚假主体、虚假履行、虚假担保、逃匿等五种情形。若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并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仅实施这些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履约表现等综合判断。例如,以真实姓名签订合同,亦可能构成本罪。

逃匿这一情节,是被害人报案时的重要事实依据。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报案时会被询问“行为人是否逃匿”——若存在逃匿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犯罪;若未逃匿,报案则大概率不被受理。这种适用方式过于机械,不利于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此外,逃匿需区分具体情况,若行为人因案外因素逃跑,则不应认定为本罪中的逃匿。

第三维度:是否实施了履约行为。若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即使存在部分欺诈行为,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实施履约行为,而是将财物据为己有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履行瑕疵通常不属于合同诈骗。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的履行瑕疵,例如,因生产经营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或延期供应等。但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是通过正常供货获取货款,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意图,其延迟供货和质量问题仅因生产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且在对方提出异议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则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维度:对合同标的物是否有异常处置行为。携款潜逃属于对合同标的物的典型异常处置,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无需过多讨论。挥霍消费、隐匿大量资金、将标的物用于非法活动等,也是典型表现形式。实践中,若行为人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将收到的货款挪作他用,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利润进而扭亏为盈,这属于经营者的一般性经营思维。该行为本身不具有犯罪意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般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五维度:是否承担了违约责任。若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若行为人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存在其他诈骗行为,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举一个较为特殊的例子,假设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确有诈骗行为,但在后期履行过程中积极主动承担了违约责任,导致被害人未遭受损失,进而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则不属于合同诈骗。

其实,存在一种简易的区分方式,即判断行为人是“骗钱”还是“赚钱”。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使出现履行瑕疵或延迟,也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会尽力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解决问题,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与交易的完整性,其目的在于“赚钱”。

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会通过各种欺骗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如伪造身份、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资源,或使用伪造的票据、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们往往不积极履行义务,甚至故意制造障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进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本质是“骗钱”。

(作者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编:尹丽

——法治周末
联系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所有 koko官网下载 copyrights © 2014- www.legalweek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