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构建研究
——基于北京法院近五年涉文博单位案件的实证分析
2025-08-14 12:28:0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何昌 王苏姗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与运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文博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呈现出新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北京法院2020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审结的76件涉文博单位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对文博单位如何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一孔之见。
文博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挑战
当前文博单位主要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与挑战:
第一,部分文博单位依法履约意识较为薄弱。在上述76件案件中,有32件案件为合同类案件,主要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等,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违约责任认定、损失赔偿计算以及合同效力争议等。值得注意的是,文博单位被判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达17件,占比53.13%。其背后折射出部分文博单位在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履约过程中未能完全遵循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依法履约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具体表现如下:其一,部分文博单位因单方任意解除合同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进而被法院判决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例如,北京某公司诉恭王府博物馆合同纠纷一案。其二,个别文博单位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履约障碍时,未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议变更合同进而导致违约。例如,湖北某公司诉北京航天博物馆合同纠纷一案。其三,少数文博单位因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经营困难而面临违约后果的承担。例如,四川某公司诉北京世界公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部分文博单位在安全保障管理层面仍有待增强。案件数据分析显示,在76件涉文博单位诉讼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达16件(占比21.05%),其中13件案件中文博单位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占比81.25%),6件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占前述案件的46.15%)。这一数据表明,部分文博单位在履行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疏忽之处,具体而言,其一,未在特殊地带设置防护措施造成游客摔伤。其二,遇到特殊天气时未及时进行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其三,未对危险设施或项目尽到完全的安全保护与管理责任。
第三,新业态模式下文博单位面临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风险显著增加。在前述76件涉文博单位诉讼案件中,有11件案件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网络侵权等新类型纠纷。值得关注的是,有6件案件案由均为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其中,在(2020)京73行初6945号原告河北博物院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中,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不属于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的情形,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而在其他5件案件中,法院均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判决驳回文博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背后反映出文博单位对于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识别性特征、商标不应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等法律规定的认识与理解有待深入。此外,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文博单位而言,其还面临着商标专用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商业风险。再者,随着互联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文博单位亦面临着部分线上经营者未经合法授权即销售带有文博单位相关字样商品的风险,与此同时,个别文博单位自身也存在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因文博单位工作者渎职失职而面临刑事制裁。截至今年3月,公开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判决书共计14份,责任主体包括文物部门领导、文管所工作人员、专职安保人员等,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因错误决策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灭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珍贵文物进行保护以及负有巡查责任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未严格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要求等,进而引发盗掘或文物损毁案件。此外,文博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相关工作人员更容易陷入“权力寻租”的漩涡,文物资源的管理与运营涉及巨大的利益分配,文创项目的开发亦是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
文博单位高法律风险的四大原因
通过对案件数据及典型司法案例的梳理,当前文博单位在运营管理中凸显出的法律问题主要源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外签订合同与履约层面。一是合同管理机制有待完善。部分文博单位未建立规范的合同文本审查、履行监督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导致合同管理存在诸多漏洞。二是严格履约意识有待提升。个别单位存在“重行政指令、轻契约精神”的倾向,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以及违约责任的认知不足,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引致合同单方违约或应对第三方履约障碍不力,进而被动承担违约后果。三是从业人员法律素养有待提升。部分文博单位工作人员对民法典、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知不足,合同审查质量不高,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出现问题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人身安全保障层面。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落实不到位。部分文博单位对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侥幸心理,未能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不到位,未能将游客人身安全置于运营管理的首位;二是对特殊区域(如观景台、高空栈道)的防护设施设置和警示标志配备存在疏漏;三是在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导致防护设施不完善、警示标志缺失等问题,影响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动态安全管理缺位。部分文博单位在动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变量因素监测不足,对天气变化、客流高峰等变量因素缺乏实时监测与应急响应机制;二是安全巡查制度流于形式,全天候、全时段的安全巡查制度未能有效落实,存在形式化问题;三是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一线工作人员的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导致事故扩大化。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一是商标战略意识滞后。二是权利边界认知模糊。在文创产品开发、线上内容传播等活动中,未充分厘清自身知识产权与他方权益的界限,存在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无意识侵权行为。三是数字化合规能力不足。对作品的授权使用缺乏严格管理,未能确保所有使用内容均获得合法授权,审核机制存在疏漏。对作品署名规范的执行不到位,未能充分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
第四,预防刑事犯罪层面。一是“一把手”责任缺失。二是闭环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文物巡查、损毁追责方面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三是廉政风险防控失效。四是人员培训与能力建设不足。
三个维度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为有效应对文博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挑战,解决其背后深层次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维度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指导监督。一要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以新文物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各省市需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出台实施细则与条例,确保国家战略与地方实践有效衔接;完善文物保护全过程管理机制,明确文物普查、专项调查、保养修缮、保护规划等关键环节的标准化流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二要强化行业监管与考核。健全文博单位法律风险评级机制,将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事故发生率、诉讼纠纷数量等纳入考核指标,实施差异化监管;由文博主管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考核组,定期开展法律合规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合同履约、安全防护设施、文物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同时,指导文博单位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管理运营,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三要优化政策支持与资源调配。探索设立文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专项资金,用于聘请法律顾问、升级安全设施、布局知识产权等,提升文博单位抗风险能力;推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形成文物安全、商标保护、反商业贿赂等领域的联合执法合力,提升文物保护的整体效能。
第二,做优内部管理,坚持守正创新。一要完善合同全流程管理。规范合同文本审查、履行监督及风险防控预警机制,针对租赁、联营、建设工程等高频合同类型,建立标准化模板库并嵌入风险条款,以减少争议空间;设立专人负责合同履行动态监控,遇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影响时,及时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避免违约风险。二要强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文博单位安全保障要求,对高风险区域增设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建立智能安全巡查监测系统,运用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控场所安全状况,遇突发天气或客流高峰时自动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无虞。三要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专员,统筹商标注册、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登记及侵权监测工作,实现核心品牌法律保护全覆盖;规范数字化内容使用流程,发布新媒体作品时严格执行著作权授权与署名制度,防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风险。四要严控职务犯罪风险。推行“阳光文博”廉政建设,对文物修复、展览招标、文创开发等关键环节全程留痕、公开公示,杜绝权力寻租;加强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人才交叉培养、跨领域业务交流等形式,提升文博工作者法治素养与责任意识。
第三,做实司法保障,助力风险防范。一要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平台的作用,定期发布涉文博单位的典型司法案例,明确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等疑难复杂问题的裁判标准,为文博单位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构建法检机关与文博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推送法律法规更新、典型案例解读等内容,确保文博单位及时获取最新法律信息,增强风险应对能力。二要深化司法协作机制。健全法检机关与文博单位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渠道,定期通报涉文博单位案件审判趋势,及时预警潜在法律风险;以司法建议为载体,针对文博单位在实际运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助力其调整管理策略,提升治理水平。三要探索专业化特色审判机制。抽调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组建涉文物保护专业化审判团队,确保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精准性;推动成立文物保护法庭,集中管辖涉文物保护类案件,实现案件的专业化、集约化审理;邀请文物考古专家、历史学者、鉴定专家等组成文物专家咨询人才库,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的文物鉴定意见、历史背景解读与文物保护建议,提升司法裁判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作者单位分别为故宫博物院法律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