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相关问题-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  > 理论·调研

厘清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相关问题

2026-05-14 14:08:0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谢军

近日,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动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助力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1年起已在多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试点包括浙江、北京、上海、江苏等17个省份。

2023年10月,国家数据局成立后,数据产权登记开始从分散的地方探索转向全国统一规则构建。

知识产权局与数据局不是“谁接收谁”的关系,也非后者取代前者的关系,而是两者协同并进的关系。在数据产权确权过程中,二者各有侧重。为此,从试点到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厘清。

制度框架与规范逻辑

《征求意见稿》构建了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制度框架,在概念界定、流程设计、审查标准等方面均有系统性规定。

在概念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产权是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适用于我国境内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的产权登记。这一界定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制度构想(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一致,将数据产权拆解为三个相互关联的权能维度,为数据产权的可登记性提供了概念基础。

在流程设计上,《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七步闭环,并设置明确时限和操作规范。同时,按照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进行分类,覆盖数据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

在审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数据描述准确性审查、数据来源合规性审查、数据产权明确性审查三重审核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提到:“开展数据入表、融资、入股等活动时,将数据产权凭证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

从规范逻辑看,《征求意见稿》试图在登记效率与凭证效力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求登记机构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另一方面,明确登记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收费,不得将评估、咨询、交易等服务设为登记前置条件,确保企业能够以较低成本完成登记,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数据要素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的制度设计虽系统全面,但还有一问题仍需明确:数据产权登记究竟是对既有权利状况的记载与证明,还是通过登记行为创设新的财产权利?

《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宣示其登记属于“证权”还是“确权”,而是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技术方案。登记凭证被赋予合规证明、确权公示、合法流通、资产确认、权利主张五大效力。这五种效力中的合规证明、资产确认和权利主张更多体现“证权”功能,而“确权公示”则隐含着某种“确权”色彩。效力定位的模糊性,可能在实践中引发登记凭证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

如何与地方试点经验衔接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全国统一登记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启示。

应当看到,知识产权局是在数据产权制度尚未完善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探索;而数据局强调“统筹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从更高层面构建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把试点经验系统化、制度化,同时预留了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内的其他类型数据登记空间。

当前《征求意见稿》由国家数据局牵头起草,而此前各地开展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主要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推进,两个体系在登记客体、审查标准和效力定位上均存在差异。

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成效看,浙江试点搞得最早、进展较快,已系统构建集存证公证、登记服务、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于一体的数据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

在制度设计层面,浙江已有两部地方性法规对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保护对象、证书效力、协同保护等作出规定,省政府出台专项改革意见并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办法》列入2026年度立法计划。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浙江共受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77293件,登记发证30434张,保护数据权益2.13万亿条,创新落地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许可、增信融资、保险、证券化、联盟共享、资产入表、跨境流通、作价出资(入股)、信托等10种数据资产化、资本化、价值化路径,直接运用金额达到137.14亿元。

未来,如何在统一规范与地方创新之间平衡,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

关于数据产权登记的四个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数据产权登记指引在从征求意见稿走向正式文本的过程中,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

第一,明确登记制度的法理定位。解决“证权”与“确权”的功能争议时,不宜采取非此即彼的判断,而应在功能分层的意义上加以整合,建议区分登记的不同功能层次。

第二,构建分层审查与分类效力机制。参照既有理论建议,可考虑建立首次登记与流转登记的分层效力模式,首次登记发挥权利推定效力,流转登记发挥对抗效力。在审查模式上,可在全国统一平台框架下保留地方审查差异的合理空间,同时建立跨区域互认机制。对于具备较高创新性和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可设置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并赋予更强的凭证效力;对于一般性数据资源,则适用简化程序。

第三,强化登记与司法实践的衔接。登记凭证的法律效力最终需要在司法裁判中获得确认。北京已有司法判例首次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法律地位与证据效力,这一经验可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建议推动建立登记凭证司法采信的指导性案例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第四,统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产权登记的关系。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国家数据局主导的数据产权登记并行存在,可能给市场主体带来选择困惑和重复登记成本。建议总结复制杭州市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三证协同登记试点经验,打通部门壁垒,消弭制度鸿沟,以企业为中心、市场为导向,为数据要素高效配置提供更多选择。

(作者系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研究基地研究员、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联系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所有 koko官网下载 copyrights © 2014- www.legalweek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