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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2025-12-18 09:43: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面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合理维权


于诗仪

目前,美容美发、健身瑜伽、教育培训等多种服务型消费领域均采用预付式消费形式,这类消费模式在为消费者带来大额折扣和使用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退卡困难、商家闭店跑路、服务质量缩水等问题。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常见问题予以解答,为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梳理并分析了几种常见的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以期对消费者理性支出、合理维权,对行业规范经营给予正确引导。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种消费形式。

常见的预付式消费场景有:生活服务类、教育培训类、休闲娱乐类、零售商品类等。

预付式消费的主要特点包括:先付款后消费;服务价格优惠幅度大;合同履行周期长;格式合同普遍化。

霸王条款如何认定

“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遗失不补”……这些在预付卡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在法律上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解释》第九条则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以下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此外,《解释》第九条还设置了兜底性条款,如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并非“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在多种法定情形下,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因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该条第二款还明确: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退款金额如何算清

合同依法解除后,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我能拿回多少钱?”《解释》第十五至二十二条对退款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可以请求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退还的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而在具体的计算方式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有约定,从约定。如双方对返还预付款的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且该约定不存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按约定进行处理。例如,合同约定“退费时已消费部分按原价结算”,则该约定有效。

第二,因经营者原因返还的情况。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或已兑付商品的价款,利息部分则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三,因消费者原因返还的情况。按优惠前的原价计算已提供服务或已兑付商品的价款,利息部分则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部分经营者在收取高额预付款后,突然停业、失联,恶意逃避退款责任。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已不仅是违约,还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十四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但如果消费者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能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

“七天无理由退款”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反悔权”,旨在弥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规制经营者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不当销售行为,给冲动消费的消费者一剂“后悔药”。需要注意的是,若消费者已经对相同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质量有了充分了解,再次购买相同服务时就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冲动消费”的问题,因而不享有“反悔权”。

举证困境如何破解

实践中,经常出现门店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新经营者常以“我是新接手的,之前的卡与我无关”为由,拒绝承担此前发放的预付卡责任。

《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多种“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其一,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该经营者承担责任。

其二,特许经营(加盟)模式中,若存在以下情形,消费者可以请求特许人(品牌方)或被特许人(加盟店)承担民事责任——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其三,商场场地出租者未对租赁场地的经营者资质尽到形式审查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需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这些规定解决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追责主体认定难的问题,防止经营者通过借用他人名义或设置复杂组织结构的方式逃避责任,确保消费者能够找到真正的责任主体。

部分经营者认为,只要注销了工商登记,就能“一走了之”,逃避退款责任。消费者也常常因为店铺注销而“维权无门”。

《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销登记是商事主体的退出程序,但不能消除经营者的债务清偿责任。经营者试图以“店铺已注销”逃避责任,消费者可向该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如股东)主张权利。

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记录、剩余预付款等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掌握,消费者面临“举证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如果经营者控制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此外,《解释》第八条还规定,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以上规定有效缓解了消费者的举证困境,引导经营者主动订立清晰的书面合同并配合消费者举证。在此,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书面合同、付款凭证、消费记录、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过程等);面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合理维权。经营者也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规范订立清晰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设置“霸王条款”,诚信规范经营,构筑良好的预付式消费环境。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编: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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