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制的困境与完善
2025-06-19 09:05: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新时代刑事执行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 投稿邮箱:fzzmhlw@legaldaily.com.cn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与罪犯减刑假释关联机制。2016年,最高法首次明确提出“财产性判项”概念,逐渐取代了“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表述。
2024年,在总结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对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作出系统性规定。
尽管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政策经历多个阶段演进,逐步完善了执行机制、强化了执行力度,但财产性判项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刑罚执行的顽疾。在前不久举行的2025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研讨会上,多位来自刑事执行一线的人员及学者,针对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部分共同犯罪人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减刑认定等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解决路径。
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构建
“财产性判项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行效果直接关乎司法权威和裁判目的的实现,而减刑假释制度则是激励罪犯改造促进其再社会化的一个关键手段。如何构建两者间科学的关联机制,即是法律适用的难点,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突破口。”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立指出,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性长期处于弱关联状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翟中东调查了2014年至2023年间北京、江苏等6省市的减刑假释裁定情况发现,财产性判项关联减刑假释后,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增加,适用难度加大,各省市的减刑假释适用量基本呈下降趋势。此外,执行结果与规定设计促进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初衷有一定距离,且执行效果不佳。
张立认为,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存在3个方面困境:立法供给不足,尽管当前很多法律法规中对此都有所涉及,但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践中对于相关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如何挂钩形成很多不同做法;执行率低导致制度虚化,受到“坐牢抵债”观念影响,大量案件因罪犯隐匿财产、家属拒不配合等原因陷入“空判”困境,此外,裁判与执行脱节、判罚脱离实际等情况导致罚金等金额远远超出罪犯履行能力,加剧财产性判项执行率低的状况;无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不一,司法实践中,各地证明罪犯履行能力的方式各不相同,有的要求罪犯进行财产申报,有的要求罪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而证明材料形式五花八门,有权出具材料的主体也涉及众多部门。
对此,张立提出构建三位一体的关联机制,从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发力。立法层面,细化管理规则,明确裁量的基准。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分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确无履行能力等情况,尤其是律师作为第三方可以协助调查罪犯的财产状况、核查法院的执行情况及通过分析罪犯改造表现提出专业意见推动司法实质化审理。司法方面,强化实质审查,杜绝“以钱赎刑”情况,建立“财产性判项履行 悔罪表现”的双轨制审查模式,避免单一经济指标替代综合指标;执行层面,则创新执行手段。
翟中东则从知识层面和法律规定层面及司法适用上,分析了关联减刑假释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出现问题的原因。他建议,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关注财产性判项的可执行程度,包括区别刑事与民事财产性判项的适用与执行、民事性判项适用与执行优先原则与重视财产刑判项执行的黄金时间段;促进利益兼顾,兼顾不同的国家利益;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如修改罚金规定、设立替代短期监禁刑的社区劳动刑。
共同犯罪中的退赔责任划分与减刑认定
“聚焦财产性判项与罪犯减刑关联机制运行欠佳现状中的特定缩影,即共同犯罪人积极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后依然减刑难,结合共同犯罪人退赔责任划分及履行能力认定,深度论证普遍正义原则下实现个案正义的可行性。”以罪犯常某某的减刑案件为例,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宾转述了其同事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的减刑认定问题的分析。
2014年四五月份,常某、张某、洪某在q市经营商贸公司,诱使多名被害人购买其公司提供的定价为市场三倍左右的物品,并承诺在得到商品实物的情况下,在购物30日内返还被害人消费的全部金额,后三人在承诺返款期限到达后未予返款并于同年6月逃匿。经统计,三人共骗取71名被害人购物消费总计2722449元,扣除被害人所得实物的折价款后,三人共非法骗取1818985元,其中,常某分得30万元。二审判决后,常某因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0月被送交服刑。
2024年3月,对常某进行综合评估后,其被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已积极缴纳10万元罚金、退赔30万元的事实,监狱决定对其提请减刑。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实质化审查后,提出对常某暂缓呈报减刑的意见,四点理由其中之一为“该犯系与他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违法责任的承担范围上理应‘全部负责’,只履行一部分财产性义务,属全案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实践中,一些机关贯彻落实《执行规定》谨慎有余、灵活性不足,可能存在过度关联或机械关联等失当情形。”王宾指出,不妨以“多元地、相对地理解共同退赔责任”为起点,通过科学判断共同犯罪中相关罪犯履行能力,正确处理减刑与财产性判项执行间的关系。
“同案罪犯如何划分退赔责任,理论界存在不小争议,‘按份责任说’和‘连带责任说’是最为通行的两种观点。”王宾的同事倾向于按份退赔的观点,只要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退赔其实际违法所得,就应当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被提请减刑,“这种做法保护了罪犯退赔的积极性,也对分文未退、分文未赔的同案犯或其他共同犯罪罪犯起到警示教育和示范带动作用”。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困境及对策
“财产刑是刑罚体系关键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秩序、抑制经济犯罪、恢复社会权益有着独特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状况常不尽如人意,如监督权落实不佳、执行信息不透明以及协作机制不完善等。”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陈月飞通过论文分析了当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
就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监督权落实不到位问题,陈月飞指出,现有监督机制常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操作手段和足够的法律支持,检察监督效力大打折扣。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有监督权,但实际操作中,因无明确程序规定,监督难落实,无法有效阻止和纠正执行违法现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罚执行合法权益、预防司法腐败方面不可或缺。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既是刑事司法体系内在要求,也是回应社会公正期待的必要举措。”陈月飞分析,目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多个关键问题,阻碍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具体而言,包括监督权落实不彻底限制监督效果;执行信息不透明是监督挑战;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督效能弱化;财产刑决定阶段问题影响检察监督效果;检察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有待提高。其中,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不完善是当前执行困境核心问题之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监督手段主要是制发《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这种单一监督方式的效果受被监督单位配合程度和执行力度制约,无法对财产刑执行全过程有效制约指导。
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关键,对此,陈月飞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监督权限、程序和责任,增强监督刚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完善协作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权限;推动财产刑执行审前调查和评估机制,设立财产刑变更执行程序;增加现场监督、质询、执行听证等多元化监督方式;通过定期培训和实战演练,增强检察人员财务分析、执行程序、协调沟通能力等。
责编: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