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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赋能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

2026-08-19 21:44:2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编者按

8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对于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尤具现实意义。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法典就成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相关企业乃至法律服务机构的重大任务。为此,从本期开始,本报特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高桂林发表系列解读文章,敬请关注。

■ 生态环境法典系列解读①

高桂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开始施行,这标志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迈入体系化、法典化新阶段。法典整合各类单行法中的公益诉讼规则,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程序边界,明确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法定地位,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完备实体与程序依据。

面对生态环境法典在制度规则、办案理念、协同机制上带来的深刻变革,检察机关需深学细悟法典核心精神,主动适配全新制度规范,将法典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实效,依托公益诉讼守护生态公共利益,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全新变化

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并非简单条文整合,而是对司法改革实践的立法固化,全面更新检察机关履职准则,细化履职要求,主要呈现四大核心变化:

一是履职定位法定化。生态环境法典总则明确了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法定职责,将检察公益诉讼从诉讼法程序性授权,升级为实体法层面的刚性义务。检察机关正式成为生态公共利益法定守护者,公益诉讼从可选任务转为法定职责,履职模式从单一办案,转向遵循系统治理、预防优先等原则的全链条法律监督。

二是诉讼顺位规范化。生态环境法典构建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多元救济体系,明确各主体履职次序。民事公益诉讼实行社会组织优先、检察补位规则;行政公益诉讼以诉前检察建议为必经程序,杜绝司法越位。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确立行政机关损害磋商索赔优先、检察全程监督兜底的模式,破解诉讼程序交叉、顺位模糊的实践难题。

三是保护范围与救济升级。生态环境法典覆盖生态环保全领域,新增光污染、地下水防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新型案件类型。救济方式摒弃单一金钱赔偿模式,确立生态修复优先原则,细化多元修复赔偿方式,同时增设重大生态风险可诉条款,推动公益诉讼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风险预防延伸。

四是办案程序更趋刚性规范。生态环境法典将诉前公告、检察建议等机制定为法定要件,完善行刑衔接、诉赔衔接规则,构建全流程穿透式监督链条,对案件办理、证据标准、部门协同等提出更高规范化要求。

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挑战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基层检察公益诉讼履职面临多重现实挑战。

一是部分办案人员办案理念转型滞后。部分办案人员固守传统单行法办案思维,对法典中主体起诉顺位、公告前置、程序衔接等新规理解不到位,易出现跳过诉前程序、混淆诉讼类型、忽视社会组织优先诉权等程序问题。

二是专业办案能力不足。生态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针对地下水污染、光污染等法典新增新型案件,线索研判、取证及损害评估难度大幅增加,法律与环境专业兼备的复合型检察人才较为紧缺。

三是跨部门协同机制不畅。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初期,检察机关与环保、自然资源、法院及第三方机构等单位的线索移送、数据共享、联合监督机制尚需磨合,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衔接不畅,难以形成治理合力。

四是办案质效存在短板。当下,部分案件存在重起诉、轻执行的问题,忽视判决后的生态修复跟进监督,无法切实实现生态公益保护目标。

检察机关应从五个维度发力

检察机关需将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和落实作为生态检察核心工作之一,坚持学用贯通,从理念重塑、流程规范、全周期监督、协同共治、队伍科技保障五大维度精准发力,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各项制度规则落地落实,助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开展分层分类专题培训,重塑现代化公益诉讼办案理念。将生态环境法典学习纳入检察常态化核心培训,摒弃单一条文解读模式,推行“法典基本原则 具体条文规范 典型实务案例”一体化教学模式。组织公益诉讼检察官深耕研习相关法条,精准掌握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前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必经程序、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等核心程序规则,明晰各类诉讼适用边界,杜绝程序性违法问题。同时,深耕法典立法内核,树立系统治理、预防优先、修复优先的现代化办案理念,打破传统“就案办案”局限,在办案中统筹追责惩恶、风险防控、生态修复与绿色发展,实现案件政治、法律、社会、生态四重效果有机统一。建立新型案件常态化会商研讨机制,统一新增类型案件司法办案尺度,全面提升干警体系化法律适用能力。

二是严守法定程序标准,规范公益诉讼全办案流程。严格依据法典法定规则,重构公益诉讼办案全链条,刚性落实各项诉前法定程序。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严格执行公告前置制度,保障环保社会组织优先起诉权,依规开展线索移送、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履行检察兜底职责;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先行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严禁跳过诉前程序直接起诉。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监督机制,全程监督行政机关磋商、索赔诉讼全流程,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补位监督。优化案件内部审核机制,将法典规则适用、程序合法性作为审核核心要点,对新型复杂案件引入专家论证,从源头杜绝程序瑕疵,保障每一起案件合法合规。

三是做实全周期穿透监督,推动受损生态实质性修复。紧扣生态环境法典损害担责、修复优先核心原则,搭建“线索发现—诉前督促—诉讼办理—修复跟踪—效果评估”全闭环监督体系。诉讼环节优先将生态修复作为核心诉求,合理主张原地修复、替代性修复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明确量化修复标准和完成时限。扭转“重办案、轻执行”工作短板,强化生效判决后续跟踪核验,联合行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动态巡查,对虚假修复、修复不达标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必要时重启司法监督,杜绝表面治理现象。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模式,聚焦重大生态安全风险隐患,对未造成实质损害但存在极高破坏风险的违法行为提前介入,从源头化解生态风险。

四是健全多方协同机制,构建全域生态共治格局。紧扣法典协同治理法定要求,推进内外双向融合协作。对内深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畅通行刑衔接通道,对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同步跟进公益诉讼,实现刑事追责与生态公益救济一体推进。对外深化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部门协作,搭建线索移送、数据共享、联合调查常态化机制,打通部门信息壁垒;完善与法院沟通联动机制,统一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组建生态检察专家智库,吸纳环境工程、地质、生物等领域专业人才,破解损害鉴定、修复评估专业难题。同时加强与合规环保社会组织联动,建立线索互通、联合起诉工作机制,激活社会监督力量,构建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社会参与的全域生态治理体系。

五是强化队伍科技支撑,夯实公益诉讼履职根基。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新增的生态保护工作需求,组建专业化生态检察办案团队,配齐专职办案力量,推行“检察官 技术调查官”联合办案模式,补齐专业技术短板。依托卫星遥感、大数据监测等数字化手段,拓宽生态污染线索排查渠道,精准发现隐蔽性、区域性生态损害问题,提升监督精准度。同步常态化开展法典普法宣传,通过公开听证、案例发布、法治宣讲等方式普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倒逼企业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凝聚全社会生态文明法治共识。

良法善治,贵在落地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为环境公益诉讼拓展全新制度空间,也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厚重的生态司法保护使命。各级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化法典理解与实务适用,把法典制度条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态公益保护办案成效,以检察公益诉讼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司法屏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检察法治保障。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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