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心理修复优先”原则
2025-12-25 18:28:1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潘霞 刘光辉
前不久,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时代楷模”称号,这不仅是对该团队20余年来深耕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肯定,更为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提供了宝贵的实践范本。“多做一点,多走几步”的心路历程,“向前要做好犯罪预防,向后要做好挽救帮教”的执着坚持,在诸多未成年人案件中得到鲜明体现,而吴波检察官办理的“小阳案”便是其中的典型。
在该案中,他创新性地运用司法救助金支持长期专业心理治疗,以实际行动深刻诠释了“心理修复优先”原则对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案件本身是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小阳遭受侵害后,深陷重度抑郁,伴有强烈的自残与自杀倾向,亟需心理干预。但小阳的家人对现代心理治疗存在深度误解与排斥,将心理干预等同于“精神病治疗”,坚信“只有精神病人才需要吃药”,为专业干预设置了重重障碍。对此,承办检察官没有止步于“结案了事”,而是以超乎寻常的责任感与同理心,突破性地将司法救助金转化为购买长期、专业心理咨询服务的稳定资源,最终将小阳从危境中拉回,帮助其重返正常生活。
这一案例的价值远超个案救助的范畴,已然凸显了确立“心理修复优先”原则的三重意义。
首先,将心理健康从附带性问题提升至核心关切,可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从传统“案件办理”转向“人格修复与健康发展”。传统的刑事司法工作通常聚焦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但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如果其内心创伤没有修复、社会功能未能恢复,罪犯被绳之以法的正义对未成年被害人而言仍是不完整的,司法程序本身也可能难以避免地造成二次伤害。“心理修复优先”原则是对这一传统视角的根本性扭转,它确立了“人”的核心地位,将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干预提升为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切实延长了司法保护的链条。这种以心理需求为导向的司法干预模式,为未成年人的实质康复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将司法救助金用于心理修复的制度化渠道,对解决弱势群体“有病不敢医、有伤不愿治”的心理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金的用途也多限于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生活补助或学费等有形的、紧急的经济需求,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害家庭燃眉之急,但被害人及其所遭受的心理创伤这一核心问题反被忽视。像小阳这样的受害者,金钱本身无法治愈创伤,这一创伤又可能因困难群体家庭面临着对心理治疗的认知偏见和无力承担费用的经济困境而加剧。检察机关通过主动转换救助金形式,实际上创设了一种新的资源分配规则和保障机制:从单一的“物质补偿”,向“物质补偿 专业服务”的复合型模式转型。这不仅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被用于解决核心问题,实现了救助效益的最大化,而且表明救助不仅是单一的物质补偿,更可以是物质补偿、专业服务、发展机会的针对性干预,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照。
最后,推动工作成效评价标准从“程序完结”转向“实质康复”,促使整个保护体系向更专业、更长效的方向发展。这促使整个保护体系的工作重心从案件办理本身,延伸至对未成年人长远健康的关注,并建立更长期的跟踪评价机制。相应地,以“实质康复”为导向,也意味着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不能仅停留于满足办案指标,而必须引入更长期、更动态的评估视角。其评价维度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心理功能恢复,包括情绪稳定性、创伤症状的缓解、认知模式得到积极重构、自尊与自信的重建;其二,社会功能恢复,包括重返校园并适应学校生活、社会交往功能恢复、家庭关系改善;其三,发展能力恢复,包括对未来有积极的规划和期待,具备应对压力的心理韧性。
“心理修复优先”原则有着深厚的理念与法律基础。它将被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修复作为司法干预的重点,体现的正是“恢复性司法”“治愈伤害”的核心目标。而在国内法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法律化,也为“心理修复优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提供心理疏导作出了具体要求;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及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则明确将“心理治疗”等列为重要救助措施。上述理念与规范,均源于一个核心共识:对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而言,其最大的利益无疑是尽快走出创伤阴影,恢复心理健康,重建对生活和他人的信任,以及重拾面向未来的能力与希望。
“心理修复优先”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效评价标准的理念和制度重塑,其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实践创新,将司法救助金用于购买专业心理服务。然而,在该原则深化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制度化建设不足、专业资源供给不均、科学评估体系缺失等多重挑战。但正如吴波检察官所言,“多做一点,多走几步”。这种超越职责本身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构成了推动制度变革最深沉而持久的动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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