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亮点和影响
2026-06-25 09:53: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吴昊天 夏玮

视觉中国供图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科技等领域发挥着愈发关键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商业秘密全球性竞争中。商业秘密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地位获得空前关注,由此加剧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安全问题。
一些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安全明文纳入本国安全战略中,并据此制定了不同程度的保护体系。在国内,鉴于商业秘密在保护产业链安全和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地方层面,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指南密集出台,进一步激活商业秘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激发市场活力的澎湃动力。国家层面,跟随2024年修订完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了商业秘密在行政法保护领域的认定标准。
厘清《规定》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带来的影响,归结其中的创新和完善之处,从而为我国持续加强国内商业秘密保护和提升国际话语权寻求因应之策。
三个亮点
首先,《规定》统一了商业秘密的基础概念。
我国自1993年出台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以来,该法历经2017年、2019年、2025年等多次修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认定、保护规则不断发展完善。然而,在部门规章层面,很长一段时间只有199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前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规定》承担了更新旧规则和细化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职责。例如,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上,《规定》实现了与法律之间对于商业秘密基本定义的统一,即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特点,同时更进一步详细列举了商业秘密具体种类,其中包括各类数据、算法、计算机源代码等互联网时代下商业秘密的新型客体,也包含了客户信息等部分视保密程度可被归入商业秘密的对象。
其次,《规定》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
《规定》在侵权认定规则方面采取了正反向结合的方式。在正向侵权层面,《规定》严格遵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的4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前述方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和教唆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进行依次详细解释,同时列举出常见的表现形式,针对商业秘密的新型客体还额外举例出通过漏洞、木马程序等黑客手段入侵、越权下载和传输商业秘密等
新兴非法手段。在反向侵权例外层面,除去原有的独立研发和反向工程外,《规定》新增了两种:第一是前员工运用原有工作积累的知识、技能或者行业公开信息开展工作,本质是保障劳动者再就业权利的合法行使;第二则类似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即允许内部人士(权利人、员工、前员工等)为了打击犯罪、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向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披露商业秘密。这是一个较为新颖的制度,因为内部人士相比外部公众更能了解相关信息,能够有效解决外部执法司法部门无法了解相关信息的问题,发挥社会监督应有的作用。
最后,《规定》规范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执法司法机制。
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以公开换取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同,因自身的保密性质导致不仅存在本身都难以被外界知晓,而且对应的侵权行为也隐蔽性极强,权利人难以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秘点认定因专业性过强而导致执法司法机关难以胜任的困境,《规定》允许当事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执法司法部门。同时,细化举报立案和初步证据的要求,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也使得执法司法部门介入受理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在认定层面,《规定》采取了“有证据证明实质相同 有获取条件 无侵权例外”的形式,类似于著作权侵权“有证据证明实质性相似 接触可能性 无侵权例外”,权利人证明侵权的难度也进一步降低。
三个建议
《规定》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一块重要基石,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从原则性、碎片化规定向精细化、体系性治理迈出了更进一步。面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秘密全球性竞争,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积极回应。
第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接连修订和出台的契机,下一步应明确商业秘密领域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尤其针对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的新能源、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高科技领域,面对这些领域研发周期长、资金前期投入多、投入产出比例差异大等难题,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例如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措施,为产业界和教育界的沟通联系搭建平台,对标国际高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培养针对性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顺利应用转化。在执法层面,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特别是跨国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双边或者多边互利知识产权协定提升跨领域执法效率。在司法层面,提升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培养人才、设立规范、邀请专家等方式加强技术审查、处理复杂案件,确保司法的及时救济与公平公正。
第二,妥善处理网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目前,由于互联网空间传输方便、存储便利等特点,越来越多企业的商业秘密选择通过虚拟网络进行存储,但是这一特征也为网络攻击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提供了可乘之机。除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提高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外,对经常处理、存储商业秘密等数据的虚拟服务商,应明确其承担的相应义务。如用户将数据上传服务器,服务商便实际控制并能实时监测这些数据的状态。服务商有便利的审查条件和审查手段,在服务环境出现波动或者漏洞时,应当及时关闭访问权限、删除链接保护用户的商业秘密安全。在日常管理运营中,采取有一定强度的保护措施,禁止拥有权限的员工未经许可披露用户的数据,也阻止未经确认的第三方非法访问相关数据。对于一些突发情况,服务商也要及时告知用户,对数据进行备份、更新或者删除,避免后续商业秘密的损失扩大。同时,当政府预警相关安全威胁,通知服务商进行协助执法时,服务商也需积极配合,保护商业秘密安全。
第三,积极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制定和谈判,我国可以推动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国际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水平,对美国扩大管辖权借助商业秘密制裁我国的行为反击。譬如,目前我国正在积极进行加入美国退出后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这是我国加强国际商业秘密领域话语权的主要举措。参与cptpp的谈判进程,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中国的主张和建议,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并建立与cptpp成员国的官方沟通渠道,通过定期举行双边或多边会谈、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交流,也能促进我国在技术创新、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完善和发展,共同推动相关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创新与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