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指导性案例编写应回归“指导”本质
2025-09-26 16:41: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张宗刚 罗唐超
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检察履职的智慧结晶,为深化检察理论研究提供实践素材,也为检察办案特别是基层办案适用法律提供重要参考。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本质,在于通过指导性案例提炼出法律适用规则,供检察官办案时参考进而指导检察办案。编写检察指导性案例时,应围绕指导性案例“指导”本质,实践实现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目的。
一是提高提炼法律适用规则的指导性案例占比。与人民法院不同,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权和诉讼监督权,在具体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编发空间。检察机关对指导性案例的编发,一般需要在诉讼终局之后才能进行,加之罪刑法定原则和现有繁杂的司法解释,检察指导性案例尤其是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编写实际上是“戴着镣铐起舞”,这也可能是现有检察指导性案例中办案方法指导类和重申法律规定类案例占比过高的制度成因,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指导性案例编写无所作为:
首先,可以在“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下适当平衡各种业务类型检察指导性案例数量,增加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指导性案例占比,增加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等涉及检察改革的指导性案例占比。其次,调整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编写重点,注重编写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监督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复杂性的指导性案例,注重编写体现强制医疗程序监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检察职能的指导性案例,并注重将抗诉成功的案件选编为检察指导性案例。最后,大幅增加提炼法律适用规则、有效填补法律和司法解释漏洞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将单纯的办案方法指导类、重申法律规定类、回应社会关注类案例通过编写为典型案例的方式予以分流,以优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结构。当然,在编写指导性案例时也应注意检索,以防重复。
二是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编写的说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说理,包括作为指导性案例“本源”案件的说理,一定的案例剪辑加工技术和在此基础上的说理。首先,加紧培养一线检察官的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能力和说理能力,加强对基层检察官的文书说理性引导和考核激励,提升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书、抗诉书、提请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等检察文书说理厚度,避免最高检在挑选指导性案例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其次,完善对检察指导性案例剪辑加工的监管。编写者可能出于提升指导性案例选编效果的考虑,有意无意删减“本源”案件重要事实细节,或可能在“本源”案件事实之外增加事实描述以补强论证,导致检察指导性案例说理“失真”。对此,在未来编写检察指导性案例时,可将“本源”案件相关文书作为检察指导性案例附件,通过检察内网等一定程度公开,方便基层检察官了解案件办理历程和编写者裁剪情况。最后,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文本的说理,以为基层检察官办案提供法律适用规则为重点,认真打磨检察指导性案例要旨,围绕要旨如实陈述指导性案例基本案情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强化案例“指导意义”论证以辅助案例要旨理解,力求一个检察指导性案例要旨至少提炼一项法律适用规则。为提升基层检察官和指导性案例编写者的说理意识和说理积极性,可在公布“本源”案件承办人和指导性案例编写者姓名基础上,利用新媒体开展检察指导性案例说理评比和宣传。
三是强化检察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从办案主体看,受法学教育阶段大陆法系法律适用“三段论”归纳推理思维惯性影响,基层检察官普遍缺乏类比推理的思维习惯和能力,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几乎毫无例外,法官第一步就是考察和比较先例”。可以考虑有针对性培养基层检察官类比推理思维,提升类比推理能力,按照“定位关键词寻找类似案例——阅读案例确定是否具有可参照性——参照指导性案例并说理”路径,反复训练检察官对待办案件与检察指导性案例相似性的判断能力,培养援引指导性案例的习惯。从保障机制看,一方面,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对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等重点法律文书,规定检察官一般应当援引指导性案例,并适当改革现有审查报告等检察文书样式,增设“类似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情况说明”一栏,要求检察官就待办案件是否存在类似指导性案例、是否援引、不援引理由等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将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与司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业绩考评挂钩,规定在案件质量评查时,发现应当援引指导性案例而没有援引,影响司法决定正确作出的,计入检察人员履职档案,并作为评定为瑕疵案件的考量因素。从技术操作看,将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纳入统一业务应用2.0系统,设置“指导性案例援引”案卡,提醒承办检察官自主填录,借鉴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做法,在办案节点由系统自动比对并推出类似检察指导性案例供承办检察官参考。同时,设置“当事人一方是否提出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申请”案卡,对承办检察官填写为“是”的,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就是否同意申请作出明确回应,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适用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援引决定的,要求承办检察官说明理由,并将该情况纳入案件流程监控范围。
(作者分别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综合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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