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的路径完善
2025-10-28 10:22:5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王海桥 赵叶
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其高技术、新业态的特质与传统航空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矛盾。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不仅依赖于技术突破,更取决于能否构建一套与其技术特性适配的法治框架,以系统性创新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此,本文提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的核心路径:确立“技术先行”原则,通过“软硬法”结合的模式灵活明确法律适用,为创新预留空间;构建“多元协同治理”监管体系,整合政府、市场、技术、社会多方力量,实现从传统单向管控向现代技术赋能型治理的范式转型。
低空经济发展现状
“低空经济”是以低空飞行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质生产力的代表。2021年至2024年,低空经济从写入国家规划到被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持续升级。工信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低空经济规模已达5059.5亿元,增速达33.8%,预计到2026年突破万亿元,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之一。
作为新生经济体,低空经济应用仍存在短板。招商证券于2022年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显示,我国航空发动机进口占比达67.08%,核心技术“卡脖子”现象依然存在。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koko官网下载官网转发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政策仿真实验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张晓兰文章指出,当前我国通用航空工农业和公共服务类占市场总额80%以上;而公务和私人飞行只占18%左右,且全国能全年持续稳定运行的通航线路不足10%。
除了应用市场潜力仍待挖掘,近年来无人机非法侵入、飞行失控等不安全事件频发,更凸显出低空经济应用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发展形态。
问题的产生,除航空文化尚未普及、空域管理严格外,政策衔接不畅、法律供给不足亦是重要原因。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发挥法律政策的引导作用,在激励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保证被监管对象的行为合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选择。
低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主体,以《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为配套,以深圳、合肥等地政策性文件为实施细则的法律规范体系,但仍存在完善空间。
具体而言,在空域管理、核心技术保护、飞行侵权等关键环节,法治建设滞后,法律制度有待创新。当前,低空空域开放范围极其有限,空域资源利用转化率低,难以满足低空飞行灵活性需求。现有的民商经济法律和科技政策仅为低空技术提供一般性政策保障,《暂行条例》第5条虽然涉及低空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但未明确低空技术侵权法律适用,有待具体化设计。此外,无人机违规采集个人隐私或泄露敏感数据等侵权行为,现行法律缺乏专门规定。
同时,中央至地方立法衔接不畅,区域间缺乏协调。以低空空域改革试点省份湖南和四川为例,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第73条仅概括授权“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空域资源,却未明确其人员构成、工作规则、职权内容、责任承担。实践中,《湖南省低空空域协同运行办法》明确空域划分权限由省政府牵头设立“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委员会”,军地民三方联合审批;而《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运行规则(暂行)》则规定由“四川省低空空域协同运行中心”在低空办领导下,接受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和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业务指导,负责四川省低空协同管理空域的运行管理和飞行服务。不同地区采取“军地联合审批”“民航代管”等不同模式,导致规则碎片化。
低空经济监管体系运行不畅
除了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低空经济还存在监管体系运行不畅的问题。
具体而言,立法不协调导致执法主体多头,职责模糊。比如,空域管理涉及军方、民航、地方政府三方协调,审批流程冗长。以深圳为例,其城市空中交通测试空域与广州白云机场进离场航线存在垂直重叠,导致试验飞行需提前48小时申报,实际可用空域不足规划面积的37%。跨部门协调难度大,制约了低空空域资源的高效开发。
安全监管与风险防范不足。当前,各地低空监管建设节奏、投入、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例如,北京通州、广东中山等地已上线低空感知平台,可实时发现“黑飞”,处罚数据直接联网;云南大理等地仍以群众举报、现场巡查为主,查获率、取证率低。监管技术滞后导致部分飞行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责任认定和追责机制难以明确,久而久之使社会公众对飞行安全存疑。
缺乏统一执法细则和裁量基准。例如,今年5月,北京通州赵某与云南大理张某某均因未报批黑飞,前者仅被罚款,后者被行政拘留10日。由于没有统一的低空执法细则和全国裁量基准,各地处罚尺度不一,削弱了管理效能。
综上所述,低空经济面临的法治困境,表象是规则缺位与监管重叠,本质则是传统自上而下的、条块分割的线性监管模式,难以适应低空经济网络化、去中心化、技术迭代快的新业态特征。这意味着,修补式立法和单方面的政府强力管控不足以应对挑战,必须进行监管范式的根本性变革,即转向一个弹性、敏捷、多元共治的法治框架。
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路径
破解低空经济的法律适用困境,关键在于摒弃“一刀切”的刚性立法,采取一种更具前瞻性和包容性的规则供给模式。
明确创新技术属性是低空经济的本质属性,立法的基本取向应以维护技术发展为主,通过立法规制确保低空技术始终具有先进性;破除现有制度障碍,改革空域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低空空域管理系统及机构,提高空域分配使用效率。出台统一的低空执法细则和全国裁量基准,规范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确保法规一致性,避免适用冲突。对低空经济领域侵权行为认定,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细化,准确甄别适用相关罪名;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和文化传统,探索建立“国家立法 行业行为标准 企业内部风控”“软硬法”混合的社会化规范体系,充分发挥“技术先行”作用。
监管体系现代化核心是从政府单一“管理”转向多方“治理”。不仅是主体增加,更是理念、方式和技术上的全面升级,包括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的多元协同。
就监管主体多元协同而言,低空经济经营主体更加了解技术风险,应首先进行自我规制。通过专家参与、第三方机构检测、行业协会评估等方式积极履行自律责任。公权力机关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可通过检查监督协助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追责。畅通投诉处理通道,鼓励公众对隐私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强化社会监督。
监管方式多元协同则针对低空经济技术主导特征,监管应采取基于技术的混合模式。中央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的应用,如通过电子围栏、强制配备避障系统、实时监控及身份识别等技术反控反制低空经济领域违法行为。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更新行业准入标准与动态监管信息,实现军方、民航、公安等部门数据互通,集中处理空域申请、飞行计划审批和违规事件。
“明确法律适用”与“构建多元协同监管”并非两条孤立的路径,而是相辅相成、一体两面的系统工程。“软硬法”结合为多元协同提供了规则基础和行动依据;多元协同治理又将企业、行业、技术的力量注入规则的形成与执行过程中,确保了法治结构的活力与适应性。唯有通过这种法治结构的系统性创新,方能将“法治保障”由外部工具转变为内生于低空经济技术特性的“必然要求”和“核心基础设施”,从而真正降低低空经济的风险,释放其巨大潜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分别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责编:王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