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实践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程序
2026-08-28 16:39:0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韩红兴 郝梓旭
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罚”“从宽”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这些规定直接关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量刑问题。
量刑不仅需要实体法的量刑规范,更需要程序法上的程序规范。由于实体法量刑规范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需要程序法上量刑程序的具体化和确定化。平等性、公开性、辩论性和程序性是法治社会量刑程序不可或缺的品质,是衡量量刑程序公平公正的核心指标。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同样需要经受法治社会量刑程序基本指标的检验。
我国量刑程序的改革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辩护实践中,量刑辩护常常被视作一种“附属品”,控辩双方往往更关注定罪问题,而对量刑辩护重视不足,量刑的公开性和公平性价值受到削弱。
2010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施行,着力推行量刑程序改革,努力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力图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第160条改为第193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和辩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2020年11月,“两高三部”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量刑公开公正。
由于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在遵循的基本原则、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定罪与量刑一体化审理的模式下,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多年来,最高法、最高检一直努力推进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力图实现通过量刑程序保证量刑公平和公正的目标。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及在诉讼实践中的广泛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程序的公开公正问题尤为突显,呈现的问题愈发突出,独立量刑程序价值更显必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庭审中的量刑程序进一步被削弱,审查起诉阶段成为量刑形成的核心阶段。但在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检察官的主导职权和优势地位,对于认罪认罚的程序启动、推进与结果,可能出现辩方缺乏平等参与协商的情况,存在增加强制认罪认罚的风险。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程序存完善空间
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风险,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程序存在一些完善空间。
首先,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量刑的正当程序面临被量刑的职权主义挤压的现实风险。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司法两个不可或缺的要件,庭审实质化包括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量刑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当事人出席于法庭、证据出示于法庭、辩论发表于法庭、裁判形成于法庭。就量刑程序来说,当事人充分参与、证据全面出示、质证与辩论实质展开,量刑裁判公开确定。这是量刑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和要求。除特别规定外,犯罪嫌疑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不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的处遇。实践中,部分案件具结书的形成过程可能存在检察机关主导,听取意见等程序流于形式的风险。
其次,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使得对量刑裁判产生强大现实影响力,加之速裁程序简化庭审环节,存在部分案件量刑程序虚化的风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根据最高检今年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1236034人,对于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1062345人(不含调整量刑建议),采纳率86%。
最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辩护存在被削弱的风险,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生成过程中控辩协商不够充分,导致辩方参与可能流于形式。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证据掌握和量刑方案形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一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参与空间有限,量刑协商异化为“方案告知、被动接受”的单向流程,被追诉人难以就量刑起点、从宽幅度、缓刑适用等关键事项展开实质讨论,这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程序的建议
为实现量刑公平公正,确保量刑程序的正当化,消除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程序检察职权化倾向,协调以审判为中核心的量刑程序改革与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罚”“从宽”价值冲突,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程序具有理论的正当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协商程序。量刑建议应形成“初步方案提出—证据信息开示—控辩双方协商—达成量刑合意—形成最终建议”的完整过程,强化辩方的阅卷权、量刑信息知悉权和量刑证据提出权。对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协议化改造,完整反映协商主体、协商时间、主要量刑事实、具体刑罚方案等内容,使其成为承载量刑协商结果的正式载体。
其次,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协议的效力。量刑建议对法院应具有附条件的程序性约束,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真实自愿、量刑建议形成程序合法且结果适当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原则上予以采纳。并且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自身则应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检察机关不得随意撤回或提高原有量刑建议。
最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应贯彻“无争议事项从简、有争议事项实审”的思路,将认罪案件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和认罪不认罚案件。认罪认罚案件可适度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但应保留必要的量刑确认审查。另外,法院还应强化量刑裁判的说理过程,对控辩双方的主要量刑主张逐项回应。
(作者分别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王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