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  > 理论·调研

无人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

2026-01-29 14:15:3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为了更加有效积极应对无人机事故这种新形态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构建无人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配套建立无人机事故赔偿基金


ai制图

□朱子勤 樊高远

当前,我国低空经济发展迅速。据中国民航局预测,2025年,中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达1.5万亿元,2035年有望突破3.5万亿元。无人机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关键载体,截至2025年7月,我国无人机运营企业数量突破1.99万家;2025年上半年,无人机飞行时间达2447万小时,市场需求高速增长。

然而,近年来无人机相互碰撞、伤人、碰撞建筑物、坠落引发山火、破坏铁路设施等各类事故时有发生,此类事故多具有突发性,且可能导致无法预估的严重损害后果。

为了更加有效积极应对无人机事故这种新形态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构建无人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并配套建立无人机事故赔偿基金。

构建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无人机事故损失主要分为两部分。具体而言,一是无人机及附属设备本身的损失,比如,因操作失误、恶劣天气等导致无人机机身或附属设备损坏或丢失,因此产生大额维修成本或经济损失。二是无人机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比如,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因扰乱空中交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衍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特别是在城市市区、重点区域或人群密集区域导致的损失数额不可低估。若无人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等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则被侵权人将面临极大损失和显著不公。

上述两方面的损失风险,催生了对风险分散机制的迫切需求。而无人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恰能有效分担无人机所有者或使用者与被侵权人的损失。无人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强制要求所有的无人机所有权人在购买该设备时购买相应的事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的理赔范围和项目由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在事故发生后,强制保险能够优先赔付,对于基础范围内的常见损失进行有效覆盖,以此减少事故责任方(特别是无人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受害方的损失。

现行法律与实践基础

当前,我国已经通过立法提出了有限的强制保险制度。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特定类型(即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第四十八条明确了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运合格证)。

但是,《暂行条例》关于强制保险的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目前尚需其他内容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对于无人机事故责任保险在基本条款规范、风险评估机制、理赔机制等内容做出细化规定。结合《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对于不同类型无人机的定义,“非经营性的小型、中型、大型之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尚不属于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然而,不同类型无人机可能导致的损失虽有区别,但随着无人机的迅速发展,轻型、微型无人机可能导致的损失不可忽视,且因其持有量大、普及程度高,因此产生事故的比例也随之增加。鉴于无人机低空安全事故经常呈现出损失规模与行为人赔偿能力不匹配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参照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对全部类型的无人机均适用强制保险制度。

从保险业实践来看,目前,已经有诸多保险公司推出无人机领域的大量保险产品,但是各个公司关于产品类型、风险评估、定价标准、技术能力、理赔机制等各有不同。同时,不同消费者对于无人机事故保险的认识也并不一致。因此,若能实现类似机动车领域交强险的无人机强制保险,在消费者认知、基本产品的理赔标准和流程等方面实现统一,有利于该制度的推行及发挥其积极作用。

此外,从成本角度而言,强制保险制度针对的是基础性风险,保费相对合理、经济。若无人机有更加复杂、多元的保险需求,可以与各类商业保险进行搭配适用。

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路径

构建强制保险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其一,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升级完善,完善强制保险制度相关立法,将强制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额底线、责任范围等细化为刚性条款。同时,推动出台行业标准,统一条款定义、理赔流程等规范。此外,可结合深圳等地经验,借鉴《深圳地区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指引》,构建无人机保险系统性的承保与理赔标准,推出示范性条款,明确强制保险的最低保障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无人机的基础风险保障需求。

其二,优化定损理赔机制,促进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民航管理部门、无人机技术机构等组建专业定损团队,借助无人机飞行轨迹回溯、故障检测等技术提升定损效率。同时,强化民航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将无人机投保情况与飞行资质、空域申请挂钩,对未投保者严格执行处罚,实现“投保—监管—处罚—促进”的闭环管理。

其三,推动行业共建共治共享,强化人才培养与行业协同。构建“监管主导、多方参与”的数据治理平台,推进无人机制造商、运营平台向监管部门和合作险企共享飞行数据、故障记录等信息;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险企、科研机构建立无人机风险数据库,结合机型、飞行区域、操作资质等维度构建精准定价模型,实现保费与风险的精准匹配。还可推动高校开设低空经济保险相关课程,加快培养无人机与保险复合型人才。此外,可探索共保体模式,由多家险企联合承保高风险无人机业务,分散单一险企的赔付压力,保障强制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配套建立无人机事故赔偿基金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验,针对无人机事故,可建立无人机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首先,无人机强制保险无法覆盖所有事故场景,且可能存在强制保险理赔后仍有赔偿需求,但肇事方逃逸、无力赔付等情况,也可能存在责任人未投保强制险、肇事无人机逃逸导致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强制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覆盖受害人全部损失,或是受害人急需医疗救治但责任人无力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尚未到位等特殊情形。而救助基金可针对性垫付受害人紧急抢救、丧葬等关键费用,避免受害人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切实保障生命健康权益,填补保障空白,化解事故发生后特别是针对人身损害的“救不起、无人管”痛点。

其次,救助基金与强制保险形成互补,构建双重保障网络,降低无人机事故风险敞口。这样既能为低空经济发展营造更安全和稳定的发展环境,也能增强社会公众对无人机应用的接受度。

然后,救助基金通过社会化资金统筹机制,将单一事故的损失分散至全行业及社会层面,将避免事故损失集中由政府财政、医疗机构或受害人家属承担。

关于救助基金的基本框架,可做如下设计。在日常管理方面,参照道路救助基金的多部门协同模式,由民航局牵头,联合发改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等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选定专业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运营,包括申请审核、费用垫付、追偿等具体工作。在资金来源方面,核心来源为无人机强制责任保险保费中按比例提取的资金,提取比例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补充来源包括无人机违规飞行、未投保强制险的罚款全额划转,基金垫付后的追偿资金及存款孳息;同时接受地方财政专项补助和社会公益捐赠。

值得注意的是,要明确基金属于垫付性质,并建立追偿机制。明确基金支付的款项属于旨在“救急为先”垫付性质,并将垫付范围限定为受害人紧急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公益性关键支出,覆盖肇事无人机未投保、逃逸、保险赔付不足等场景。垫付流程应当简化高效,由事故处置部门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快速划转资金。在基金垫付后,根据无人机管理机构的实名登记、飞行轨迹等数据,向事故责任方依法追偿,确保垫付资金回流到救助基金。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联系koko官网下载
koko官网下载的版权所有 koko官网下载 copyrights © 2014- www.legalweek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