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视角下的责任厘清与安全守护——从内蒙古祥瑞家园电梯钢绳破坏事件谈起
2025-10-30 14:54:4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视觉中国供图
□侯和林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祥瑞家园小区23部电梯钢绳遭人为恶意切割的消息,让当地居民一度担忧不已。一旦受损电梯投入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轿厢坠落等重大安全事故。万幸的是,一名维保员在日常巡检中及时捕捉到隐患,成功阻断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惨剧。这起险些酿成大祸的事件,既让人后怕于恶意行为的严重危害,也感动于普通人的履职尽责。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笔者从法律框架出发,辨析此事件的责任主体与破坏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守护安全”为核心,兼谈法律的严谨与人文的温度。
谁该为“电梯安全”负责
法律对责任的认定从不“一刀切”,而是基于“行为与过错”的对应关系。结合本案已查明的情况,核心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需区别评价:
首先是直接破坏行为人,其为刑事追责的核心对象。无论破坏者是小区居民、外来人员,还是与物业、维保单位存在矛盾的相关方,其“故意破坏电梯钢绳”的行为是引发风险的源头。从刑事法律视角看,在符合刑事责任认定四要件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破坏钢绳会危及他人安全或造成财物损失”,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行为,就需承担首要刑事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动机不影响责任认定——不论是“对物业不满泄愤”,还是“因为无聊制造恶作剧”,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危害性,就不能以“一时冲动”逃避刑事评价。法律追究其责任,本质是对“恶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居民生命权、财产权的保护。
其次是物业管理方,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需明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负有“保障电梯使用环境安全、防范人为破坏”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对物业的追责并非“出问题就全责”,需结合以下实际情况判断——若物业存在明显疏漏(如电梯机房长期未上锁、监控损坏未维修、外来人员随意进入设备区域),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行政责任(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若造成居民财产损失,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若物业已尽到基本管理义务(如定期巡查、设备区域上锁、监控正常运行),仅因破坏者手段隐蔽(如伪造身份进入)而未发现,则不应过度苛责——法律不要求物业“预见所有恶意行为”,只需履行“行业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义务”。
再次是电梯维保单位,需注意“尽责者免责”的正向导向。维保员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是本次事件“化险为夷”的关键,这也让维保单位的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但需明确:维保单位的核心义务是“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维保员的细致排查恰恰履行了这一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他维保人员存在“走过场检查”“未按周期排查”等失职行为,或单位未建立隐患上报机制,否则维保单位不构成刑事犯罪。此外,法律对此的评价逻辑是“容错与激励并重”:既不将“未提前发现破坏”等同于“刑事失职”,也通过肯定上述案件维保员的行为,引导行业重视“人”的责任心——这正是“高情商”法律评价的体现:追责不是目的,鼓励尽责才是守护安全的关键。
可能构成的刑事罪名
结合刑法规定,本案中直接破坏者可能构成的罪名,需根据“行为危害程度”区分,核心是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本案最需重点关注的罪名,以下两点尤其重要:一是“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相当的危险方法”,二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电梯作为居民日常依赖的垂直运输设备,23部电梯覆盖的是“不特定居民群体”,钢绳一旦断裂,可能导致多人伤亡,危害后果具有“不可控性”——即便破坏行为未实际造成伤亡,只要“破坏程度足以让电梯运行时发生危险”(如钢绳磨损达到断裂临界值),就符合该罪的“危险犯”认定标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定罪,无需实际后果”)。若认定此罪,量刑将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一较重的量刑,正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不可侵犯”的底线态度。
若破坏行为未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如破坏的是长期停运的备用电梯钢绳,或破坏程度较轻、仅需维修无需更换),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要求存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23部电梯钢绳的维修、更换费用通常远超“数额较大”标准(各地标准一般为5000元以上),符合定罪条件。
此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仅侵害“财产权”,后者侵害“公共安全”;若同时符合两罪构成(如既造成财物损失,又危及安全),法律将“从一重罪论处”,优先认定后者——因为公共安全的价值远高于单纯的财产价值。
实践中,有人可能疑问“电梯是否属于交通工具”,进而提出“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能成立。但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该罪的“交通工具”特指“火车、汽车、电车等移动性公共运输工具”,电梯是“固定性垂直运输设备”,不符合该罪的犯罪对象要求。因此,本案若认定危害公共安全,更倾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此罪。
从“追责”到“守护”的延伸
法律评论不应止步于“厘清责任”,更应指向“解决问题”。从内蒙古祥瑞家园的事件中,我们需要看到:刑事追责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事前防范”才是守护安全的根本。结合本次事件暴露的风险点,各方主体可从三方面强化安全保障:
对物业而言,可借此次事件优化安防措施——如为电梯机房加装智能锁(需双人授权开启)、在设备区域增设红外报警装置,同时联动居民建立“安全观察员”机制(鼓励居民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从物理防范与人员监督两方面筑牢防线;对维保单位而言,可将维保员的排查流程标准化(如“关键部件双人复核”),并建立“尽责者奖励制度”,让“细致巡检”成为行业常态,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哨点作用”;对居民而言,此次事件也是一次安全提醒——不随意破坏公共设施,发现电梯异响、卡顿等问题及时联系物业,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守护邻里安全。
归根结底,内蒙古祥瑞家园的事件是“不幸中的万幸”:万幸有维保员的尽责排查,万幸未造成实际伤亡。但法律的思考不能停留在“万幸”,而应转化为“常态的安全保障”——无论是对破坏者的刑事追责,还是对相关单位的责任审视,最终都指向一个目标:让每一部电梯都成为“安全梯”,让每一位居民都能安心出行。这,既是法律的底线要求,也是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共同期待。
【作者系云南凌云(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部主任、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责编: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