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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业庭外重组困境的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

2026-07-30 12:00:0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企业庭外重组作为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并行的困境企业挽救机制,凭借其程序灵活、成本低、耗时短的优势,具有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保留企业核心价值等作用,但企业庭外重组在实践中面临市场化参与不足、法治化保障缺失等困境


程雪军

当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面临关停时,如何对企业进行施救就尤为重要。企业庭外重组作为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并行的困境企业挽救机制,凭借其程序灵活、成本低、耗时短的优势,具有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保留企业核心价值等作用,但企业庭外重组在实践中面临市场化参与不足、法治化保障缺失等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市场化与法治化的问题解决路径。

企业庭外重组的价值及困境

现代破产法体系从传统“清算中心主义”转向“拯救中心主义”,强调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困境企业恢复经营能力。与传统企业破产重整相比,企业庭外重组作为“拯救主义”在司法程序外的延伸,丰富了破产法理论,优化了企业破产重组渠道,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一是机制灵活。企业庭外重组无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审查、表决等流程,可根据企业情况定制重组方案。

二是资源配置效率高。企业庭外重组通过简化程序、减少制度性壁垒,将重组中的协商、时间及信息成本降至最低,使资源快速流向效率更高的使用主体。

三是成本较低且保密性强。企业庭外重组省去了传统破产程序中的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大幅降低企业破产重组的成本。此外,在企业庭外重组中,其重组过程与方案内容无需公开披露,有利于维护企业商业信誉。

四是保留困境企业的核心价值。企业核心价值既包括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也涵盖技术专利、品牌声誉、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企业庭外重组通过资源整合保留企业核心竞争力,避免企业破产对员工就业的冲击。

尽管企业庭外重组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也受到多重制约。

首先,市场化运作不充分,制约企业庭外重组的市场效率。

当前我国企业庭外重组的参与主体单一,主要局限于困境企业与债权银行,专业投资机构、产业基金、重组顾问等市场化主体参与度不足。尤其是,重组顾问机构数量稀少且集中在大城市,难以满足中小城市困境企业的需求;缺少为困境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税务、评估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介入,导致重组方案设计不合理、资源对接效率低下。

在这种情况下,困境企业与投资主体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难以有效展示自身重组价值,投资主体也难以准确筛选优质重组项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企业庭外重组信息平台,企业资产信息、债务状况、经营数据等分散在不同部门,投资主体获取困境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投资风险增加,部分企业隐瞒重大债务或资产瑕疵,误导投资主体决策。

确定企业资产估值与债权折价率是核心环节,但我国当前也缺乏市场化估值机制,部分困境企业对自身资产价值预期过高,导致债权折价率谈判陷入僵局;部分投资主体利用企业急于重组,压低资产估值,损害企业与债权人利益;缺乏独立第三方估值加剧了估值争议,且估值标准不统一,难以保证估值结果公允性。

其次,法律规范与司法保障不足,影响企业庭外重组的法治保障。

企业破产法主要规范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对企业庭外重组仅做原则性规定,未明确企业庭外重组的启动条件、程序规则、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民法典、公司法等未对企业庭外重组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重组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陷入无法可依的状态。

企业庭外重组方案的法律效力依赖当事人合意,但缺乏司法强制力,部分当事人在方案达成后反悔且不履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法院可对庭外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但未明确确认程序与效力范围,各地法院对司法确认的标准与流程存在差异;司法机关对重组过程的监督机制缺失,对企业通过虚假重组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影响庭外重组的公信力。此外,现行法律未规定跨区域企业庭外重组的司法管辖与程序衔接等,导致实践中出现管辖争议;不同地区法院对企业庭外重组的认识与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导致重组方案在不同地区的执行效果不同,增加了跨区域企业庭外重组的难度。

国内外现有的实践经验

面对企业庭外重组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困境,国内外已积累诸多实践经验。

目前,上海、广东、北京等地都已成立庭外重组服务中心。以上海的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为例,该中心是上海首个由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困境主体再生服务平台,涵盖咨询服务、评估服务、协助困境主体实施庭外重组、产业及相关政策指导、司法重整衔接、交易磋商、会议及培训等专业服务。该中心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与司法衔接的创新架构,打破了企业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壁垒。全国首例由企业庭外重组中心主导的司法衔接项目就在该中心完成,在“府院联动”的新型化债模式下,通过“庭外重组 法院程序”的双轨协作,上海一家老牌房地产企业的债务危机得以化解。

美国是企业庭外重组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美国依托破产法,形成了预包装破产(prepackaged bankruptcy,也有学者称为预重整)的庭外重组模式。预包装破产是指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先与债权人就重组方案达成一致,然后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由法院快速确认重组方案的模式。该模式结合了庭外重组的灵活性与司法权威性,具有重组效率高、成功率高的特点。美国预包装破产的核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层面:充分的信息披露要求,即企业在与债权人协商前需全面披露财务状况、重组计划等信息,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明确的表决规则,即每类受损债权人中,代表债权额至少2/3且人数过半的债权人同意,重组方案才可以通过;法院对符合条件的重组方案通常在30至60日内作出确认裁定,有些方案甚至在更短时间完成,大幅缩短重组时间。

德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计划制度,作为困境企业挽救的重要途径。破产计划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债务清偿或重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批准生效。此外,2021年德国生效了《稳定与重整框架法》,为困境企业在破产程序外进行庭外重组提供了新的法律框架,其更强调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不设法院委任的破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在只有中立的“重组监督人”下实施破产程序外重整;第二,严格的债权人保护机制,重整模式需获得每个受影响债权人类别中75%的赞成票方可成立;第三,重整不是一种法院程序,而是一种非公开的程序,但经法院确认的重整计划具有约束力。

针对性破局

对于企业庭外重组面临的法治化与市场化困境,我国有必要结合国内外现有的实践经验进行针对性破局。

鉴于庭外重组面临主体单一、机制缺失等市场化困境,亟须让市场在庭外重组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决定性作用,避免企业家经营意愿遭受负面激励而过早启动破产。

首先,政府出台激励政策、鼓励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多元主体参与企业庭外重组,对参与重组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支持;加快培育专业重组顾问机构,建立重组顾问资质认证制度;支持高等院校开设重组相关专业课程,培养复合型重组人才。

其次,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全国企业庭外重组信息平台。整合企业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重组需求、投资资源等数据,承担信息发布、项目匹配、在线协商等功能,实现困境企业与投资主体的精准对接。同时,建立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企业如实披露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信息,严惩虚假披露行为。

最后,健全市场化估值与定价机制。建立第三方估值机构名录,由行业协会对估值机构进行资质认定与监督,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制定重组资产估值标准,明确估值方法、参数选取等要求,避免估值争议;引入市场化的竞价机制,对企业核心资产进行公开竞价转让。同时,建立估值争议解决机制,由专业仲裁机构仲裁估值争议,保障各方利益。

法治化是企业庭外重组规范运行的根本保障,法律框架的完善决定重组程序的公正性。首先,要强化立法进程,健全法律规范。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企业庭外重组专章,明确企业庭外重组的定义、启动条件、程序规则、权利义务等内容:重组启动需经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代表债权额50%以上)同意;重组时债务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重组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表决规则为过半数债权人且代表债权额2/3以上同意;重组方案生效后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同时,适时制定《企业庭外重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庭外重组的操作流程与监督机制等,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其次,优化司法确认、衔接与监督机制。一是完善企业庭外重组司法确认制度,明确司法确认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程序,法院对符合条件的重组方案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裁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二是明确企业庭外重组与破产清算、重整的转换条件,提升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当企业庭外重组无法达成一致或重组方案执行失败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申请转入破产程序;对具有重组价值但企业庭外重组难度较大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建立重组方案的衔接机制,企业庭外重组中已达成的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可作为参考依据,减少重复协商。三是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监督重组过程,对债务人转移资产与虚假重组等行为,法院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设立专门的破产与重组审判庭,培养专业法官队伍,提高企业庭外重组案件的审理效率。

最后,构建跨区域协同机制,解决管辖冲突。建立全国企业庭外重组协调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跨区域重组事务;制定跨区域重组管辖规则,以债务人主要经营地为主要管辖地,同时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平台,实现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协作,提升跨区域的企业庭外重组效率。

(作者系同济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挂职副局长)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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